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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預計要自明年1/1起調整考勤計算期間 (考勤結算指的是請假、加班..等額外影響薪資的部份,非本薪部份) 1.薪資計算基準:當月1日~當月底 2.考勤計算基準:原當月1日~當月底,調整為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 舉例:1/26的加班費用,會於2月薪資發放; 1/26的事假扣款,會於2月薪資扣除 我們公司財務堅決反對 說和稅法有關我們這樣做會違法 我們認為:稅法是規定當月發薪的一定要認列為當月,且薪資在民法和勞基法是可以協商 沒有規定一定要是當月一日到當月底 我們配合的會計師有A、B兩家 A回覆如下: 會計處理強調權發生,當月認列的費用就是人工實際投入勞務的發生 (員工工作結束下班,權責發生已確立,就認列於當下) 這和生產製程結算成本的觀念是相同的(原料投入是生產日、不是購買日、也不是付款日) 結論與建議:不論是大型產業或中小企業的會計處理原則是相同的 如有差異只是上述所謂重大性標準不同(公司裁量權) 而公司的「工資的計算」又「工資的發放」可以法令及公司自理規範 所以是否改變作法就由貴公司自行決定 B直接來公司 直說他待過上市櫃公司也沒有這樣的考勤計算方式 說這是違反稅法 會被營所稅踢除 公司會冒極大的風險 沒聽過有人這樣做的 還說之前有案例這樣違法 (你不是說你沒聽過嗎....) 後來我亦透過朋友請教勤業眾信的會計師認為無違法問題 和詢問各大中小公司任職的朋友 皆有此例 我想請教各位 確實稅法上有什麼疑慮嗎 或是其他方面有疑慮嗎??? 我可以去電國稅局問 但是我還真不知道我要問什麼 能不能給個方向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3.116.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42949906.A.31E.html
kumikolu0913: 用應計基礎阿?而且有張叫薪資調節表11/23 15:34
gogohorse: 可以請教稅法哪邊說不行嗎?11/23 16:17
因為被財務經理陰了 當下的場合無法反駁和質疑 沒追問
parfait1984: 沒違法啊,會計就做期末估計變動就好(加班費26以後11/23 16:18
parfait1984: 到12月底),人資就做他的薪酬計算,怎麼活用規定是11/23 16:18
parfait1984: 看人的腦袋,切勿被制式化的綁死應變的能力11/23 16:18
如果能遇到像您這樣靈活的財務有多好
ludwickfan: 沒違法 以前待的公司是上市公司 就這樣做了11/23 20:1
對呀我問很多人都這樣!
a4107w: 絕對沒有違法,是你們公司會計想好做事所以不要啦XD11/23 20:21
我也覺得 且公務員的薪資是當月1日發當月1日~月底 當月發生之考勤計算都會於次月薪資算 照他這樣說的話 公務員不就帶頭違法了嗎 被引導的我們像要賣公司一樣 這口氣很難吞 才來請教大家意見 ※ 編輯: funnyway (36.233.84.94), 11/23/2018 22:57:16
h08094493333: 可能財務誤會你的意思了,以為你要把記帳方式改為現 11/24 06:43
h08094493333: 金基礎(即付現才算發生費用),雖然這樣做可以透過薪 11/24 06:43
h08094493333: 資調節表調回應該有的費用,報稅時不會有什麼問題, 11/24 06:43
h08094493333: 但是處理過程真的很麻煩 11/24 06:43
請問是否和年終獎金的方式差不多??? 只是薪資要每個月處理 還是一樣只有十二月需要暫估? ※ 編輯: funnyway (211.23.116.145), 11/26/2018 10:16:57
s870622: 如果採應計基礎是覺得沒有違反稅法啦 11/28 15:41
NeGe56: 半瓶水響叮噹。 應計基礎、會調節就沒問題。 12/01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