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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蕙真老師的會計學新論第十版下冊的169頁 有一句話:「在某些情況下股票股利可以緩課所得稅,因而減輕股東的稅負」 這句話讓我覺得好像暗藏玄機0.0 我個人的解讀是:公司把股利以股票的形式發放,可因為一些法律規定 緩課營所稅;股東因為股票尚未賣出,收益尚未實現,故不課綜所稅 不曉得這樣的解讀對不對 而上網查了一下,有一篇2013年的報導,說「(民國)99年起,已無緩課股票」 這是否代表課文中前半句需要修正呢? 拜託高手解惑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15.1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45873104.A.E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