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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在讀稅法營所稅時發覺有個地方觀念不通 想問問各位~麻煩大家了: 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 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 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 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而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盈餘按所得扣繳 21%。(有簡化條文) 則若為「總機構在境外 但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所獲配之股利盈餘 究竟是該扣繳幾%所得再申報納稅呢? 還是其實沒有扣繳問題,直接計入所得額申報就行呢?(但88條又規定總機構在境外營利 事業都要扣繳 覺得疑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4.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72946168.A.EF4.html
ARita: 所得稅#24V, 依#88扣繳,不計入所得額11/05 18:57
所以說就算是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總機構在境外)也一樣扣繳後不計入嗎? ※ 編輯: aceperior (101.12.24.54 臺灣), 11/05/2019 19:12:58
ARita: 境內分公司依#88扣繳;境內子公司依#24V不計入所得額,但 11/05 20:00
ARita: 匯回境外母公司依#88扣繳 11/05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