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ccount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部法一字第1084881554號 您於本(108)年10月16日寄給考試院「寫信給院長」電子郵件,詢問公務員得否申請加入會計師公會之非執業會員之疑義,已交本部處理,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次依本部本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所稱「業務」,經綜整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法院等相關判決,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復依會計師法第8條第1項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 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第44條規定:「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再依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7條規定略以,通過國內會計師考試但未申請會計師執業登記或註銷執業登記者,得加入該公會為非執業會員;非執業會員於申請會計師執業登記時,該公會應即註銷其非執業會員資格。 二、茲因您所詢疑義涉及會計師法之解釋,前經本部於本年10月21日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意見並副知您在案。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年11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136707號函意見,非執業會員為通過國內會計師考試但未申請會計師執業登記或註銷登記者,且其於申請會計師執業登記時,全聯會應即註銷其非執業會員資格,是以非執業會員尚不得執行會計師業務。準此,全聯會之非執業會員未完備執業會計師之資格,無從執行會計師業務,自不生公務員申請加入會計師公會之非執業會員有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規定之疑義。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正本:署名「***」君 副本:考試院信箱 銓敘部 敬復 供參考....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8.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76380329.A.057.html ※ 編輯: conk (123.192.18.34 臺灣), 12/15/2019 11:26:47
jackieway: 重點是加入公會非執業會員對公職人員有什麼好處 不然.. 12/15 12:10
Kazmier: 可以簽證嗎 12/15 14:01
f9999: 非執業阿 12/15 14:02
CindyLin0125: https://is.gd/clZ4Sr 12/16 22:20
CindyLin0125: 希望政府能讓員工自由~ 12/16 22:21
CindyLin0125: 畢竟員工是來上班的,不是簽賣身契~ 12/16 22:22
CindyLin0125: 感謝感謝^^ 12/16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