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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最近友人介紹給我一個工作機會,是公發公司財務人員或稽核人員 我本身的工作經歷是四大兩個忙季(約20個月),根據「金管證審字第1010033235號」規定 是不符合內稽人員資格的 關於條文有兩點我不太清楚 1.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二年以上者。 這邊所說的是指內稽人員嗎?如果不符合其他條件應該也不會有擔任公發公司稽核人員的資 格,那這條主要是針對證券期貨商的稽核人員轉至公發公司用的嗎? 2.我事務所20個月的年資可以合併至其他條件做計算嗎? 例如與「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合併計算,我進這間公司擔任 其他職務補上不足的16個月再轉稽核,這樣是可行的嗎? 因為對方比較希望我去做稽核工作,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稽核的薪水可以開比較高,所以想來 問問看沒有什麼解套的方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86.1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76483261.A.3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