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ccount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問一下 大陸企業因為是個人名義投資 大陸稅法說企業所得稅合併個人所得稅申報 已完稅的盈餘匯回台灣後 台灣要再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此時大陸繳過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全額扣抵台灣的個人所得稅嗎? 而且現在才聽說財報上有列帳分配現金股利就要繳稅,不管你有沒有收到全額的錢,這些 都是正確資訊嗎? 麻煩幫忙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88.2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83909398.A.5A6.html
Cactusman : 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條參考一下 03/12 15:44
Cactusman :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 03/12 15:44
Cactusman : 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 03/12 15:44
Cactusman : 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03/12 15:44
Cactusman : 另外第二問題很奇怪,股東沒收到股利為啥會作帳作 03/12 15:45
Cactusman : 分配現金股利.... 03/12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