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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夫妻間贈與房產後售出該房產 房地合一之取得成本可以夫妻自第三人處購入價認列 此解釋令乃基於財政部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 問題: 如果妻105.1.1後自第三人購入房屋 之後贈與夫 後夫婦離異 婚 夫將房屋轉售 轉售時婚姻關係已不存在 房地合一的成本認列仍可用前妻購入成本計算嗎?還是只能用評定現值算? 有請學長姐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69.2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85164386.A.4E6.html
liassassinil: 問國稅局比較快吧 03/26 13:13
hxqoiqo : 我應該不行 但最好還是要確認一下比較保險 03/28 15:19
CleverKY : 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 令 03/29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