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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會計師版的各位大大 公司法 第110條(出資轉讓)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這部分的1/2、2/3是硬性規定嗎? 章程能不能訂更高? 例如其他股東100%同意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90.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87451441.A.5CA.html
abc5073hg : 可以訂更高,但是以後如果少部分不同意,就會一直卡 04/21 14:49
abc5073hg : 住無法動作 04/21 14:49
謝謝 我印象中是可以 但回頭看法條沒明講 就縮了 ※ 編輯: SpencerHawes (114.136.190.187 臺灣), 04/21/2020 15:57:54
radishare : 有限公司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股東表決權同 04/23 10:53
radishare : 意數時,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 04/23 10:53
radishare : 始得依該規定為之。108/5/21經商字第10800597810號 04/23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