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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各位好,自己在讀審計公報73號時,對第69條有點疑問, 第六十九條: 「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九號『外部函證』要求查核人員維持對外部函證之控制 並評估外部函證之結果,因此將該等責任指派予內部稽核人員並不適當。 然而,內部稽核人員可協助取得必要資訊供查核人員調查回函不符之原因」 想請問該等責任指的是,在指派內稽人員工作時, 不可包含外部函證整個執行過程 (從選樣、發函至紀錄回函結果); 還是說內稽人員可以負責選樣,但由查核人員發函?(讓內稽發函好像怪怪的...) 以上理解有誤之處,再請板上各位指導,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23.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94357206.A.311.html ※ 編輯: dianastar (111.240.123.140 臺灣), 07/10/2020 13:05:14
trij : 我覺得內稽選樣也很怪欸,難保他不會選一定會相符的 07/10 18:21
trij : 對象 07/10 18:21
iPhoneMath : 外稽發函、選樣及紀錄(內稽不參與);若有回函不符 07/11 12:11
iPhoneMath : 或其他需求,可請公司內稽協助、釐清吧。 07/11 12:11
cool10528 : 公司內稽會協助才有鬼。 07/11 20:05
iPhoneMath : 實務找會計XD 我以前當稽核跟查帳員很好會幫忙 07/12 16:49
game275415 : 借問73會包括進今年的審計範圍嗎 07/18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