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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第49條:被投資公司之虧損如係以投資後產生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以外之資本公積彌補者 ,投資公司應依持有股份比例計算應負擔金額,借記「資本公積」,貸記「保留盈餘」; 其餘虧損之彌補均不做任何分錄。 想請教各位前輩,這個做法對於投資公司將產生什麼不利的影響?致使投資公司不願意以 資本彌補虧損,實在想不透,感謝專家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8.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615384223.A.0A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