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n2nd1552 (小惡魔)
看板Accounting
標題[請益] 收入認列時點
時間Fri May 7 18:31:37 2021
本公司有出租車位給別的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
A公司是從4月中開始租車位
合約上規定當月租金於每月一號收票兌現
本公司跟A公司談過後
同意A公司可以將4月的租金連同5月的租金一起在5月付款(開同張支票)
我們公司開給A公司的發票開在”5月”,而且分別把4月的租金跟5月的開成”兩張發票”
問題來了
1. 屬於4月租金的這個部分應該要認列在4月的帳上還是5月?
我的認知是它是屬於4月份的收入,照理說應該是認在4月,但是發票開在5月,而且5月才收到錢,這樣我可以把收入認在4月份嗎?
認列的分錄:
應收款項 XXX (摘要:應收4月份租金)
租賃收入 XXX (摘要:4月份租金)
2. 如果正確做法是像1. 所述,那當5月收到租金時,我是不是要把銷項稅額認列在收到錢的當天(5月)?
分錄如下:
銀行存款 XXX
應收款項 XXX
銷項稅額 XXX
求解各位前輩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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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anlin1216 : 在「應計基礎制」下,一項交易對企業之影響,須於發 05/08 11:01
→ ianlin1216 : 生時(而非在收到或支付現金時)便加以辨認、記錄 05/08 11:01
→ ianlin1216 : 及報導 05/08 11:01
推 musiker : 四月份完成貴公司提供的服務時即可認列收入,與何 07/01 11:55
→ musiker : 時收現或收票無關 07/01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