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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英文板名:nCoV2019 申訴人:e790309 申訴對象:Bignana 申訴的處分之事由、內容(事發經過): 【認定違規之文章代碼】#1Wq21kWP 【違規公告1】#1WqCTAwz 禁言45天 原因: 扣政治立場 (注)於違規公告1後,認定違規文章中被刪除一句發言「(我又不是)蟑螂天天威脅300萬」,理由是扣立場 【違規公告2】#1WqrUprI 禁言90天 原因: 扣政治立場、謾罵 (注)於違規公告2後,認定違規文章中的發言遭全數刪除且未註明理由 向原處分板主具明理由並異議之證明: 【違規公告1之異議】https://imgur.com/a/3cWZ29p (文中開頭連結:https://imgur.com/a/Wt7kKwL) 【版主回應1】https://imgur.com/a/eHtY4jy 【違規公告2之異議】https://imgur.com/a/nsaxnmd (前項內含3張截圖) 【版主回應2】https://imgur.com/a/z6jJ8Uk 【違規公告2之再議】https://imgur.com/a/P0ApaE6 (文中最下方編輯處是對話截圖的連結,為保護對話者隱私故不公開,若需檢視請聯繫本人,但限用於審理用途且不得外流) 不服之理由: 1.本案依據違規公告1與版主異議後,獲表示已知悉脈絡並承諾改判,事後卻又以違規公告2重複並加重判刑。本人疑惑為何版主在已知悉脈絡的情形下,能對同一案有改判與加重再判等兩種極端而矛盾之違規認定,為不服點一。 2.本人依據違規公告2的違規認定說明再次向版主提出異議,並對版主在已知悉脈絡的前提下選擇以去脈絡化、斷章取義的方式塑造本人謾罵形象之做法提出抗議,然而僅得「無轉圜,再審之認定違規。」一句回應,而對本人具明理由澄清、抗議之內容以及其自身之認定合理性等皆無任何說明,為不服點二。 3.本案崎嶇多折且溝通過程冗長,為避免申訴受理版主受擾,本人先以再議函請求原版主說明其再審認定違規之理由,期望自己的陳述及佐證能被確實檢視並得到具體的駁回或說明,但從6/26(六)中午寄出後至今未獲回應,不得已只能提起申訴,盼能挽回自身名譽、洗刷冤屈。 所附證據: 能說明本人發言脈絡之佐證資料皆已附於3封異議函中,故不再贅述。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16.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tService/M.1624881201.A.822.html ※ 編輯: e790309 (180.217.229.172 臺灣), 06/28/2021 19:58:23
e790309: 本申訴案提出將滿兩週,尚未收到任何回應 111.243.35.154 07/11 11:36
e790309: ,懇請審理。 111.243.35.154 07/11 11:36
e790309: 特引述7/11報導的某妨礙名譽告訴判例中的 111.243.35.154 07/11 11:36
e790309: 判定說明,以做為本案有關「謾罵」之判定 111.243.35.154 07/11 11:36
e790309: 並不合理之質疑佐證。 111.243.35.154 07/11 11:36
e790309: 「檢察官認為郭××是根據個人實際遭遇, 111.243.35.154 07/11 11:36
e790309: 抒發自身心情感受,並非無中生有、無端捏 111.243.35.154 07/11 11:36
e790309: 造,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目的,況且告訴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人當時為立法委員,有無干涉司法、指涉被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告利用鑽石洗錢,屬可受公評的國家事務,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因此認為郭××、盛××並無妨害名譽的犯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意,處分不起訴。 」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上述內容證實了符合「根據個人實際遭遇,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抒發自身心情感受」「並非無中生有、無端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捏造」「評論內容屬可受公評範疇」「無妨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害名譽的犯意」者不應受到制裁,此些要件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與本申訴案之舉證方向高度相關,故本人主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張「謾罵」判定不合理之說確有法學合理性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希望本案能盡快將清白與公道還予本人,並 111.243.35.154 07/11 11:37
e790309: 請公開道歉以示負責。 111.243.35.154 07/11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