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ansnap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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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法院判決:大學不得僅以限期未升等解聘
時間Thu Apr 30 22:36:49 2015
我看到的怎麼不一樣
下的註解~~~~~~是法院下的嗎?
我看到的(嘗試用理工來解讀法律)
法院認為違反聘約和情節重大是AND不是OR
但學校和教育部認為違反聘約和情節重大是OR
所以法院認為學校和教育部不能僅考慮違反聘約這個條件
而應該一併考慮情節重大這個條件,更重要為要有理由
所以法院只是發回叫學校和教育部補情節重大的理由
換言之如果學校能說明限期未升等這個事實
不只違反聘約and情節重大的話
仍然可以解聘
現在的爭點變成學校能不能提出未限期升等是不是會造成情節重大
可怕的是~~~學校和教育部掌握合目的性的審查
法院只有違法的審查~~~所以只要學校補一個不要太誇張的理由
應該那些老師就GG了
※ 引述《TrafalgarLow (Room)》之銘言:
: 法院判決:大學不得僅以教師「限期未升等」,解聘、不續聘教師
: 在北高行103年訴更一字71號判決中,該判決書指出:
: 按「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8
: 款既將『違反聘約』與『情節重大』並列,足見是否『情節重大』,並非聘約所得約定之事
: 項,私立學校不得於聘約中約定受聘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屬情節重大,應就個案違
: 反聘約相關情事判斷該違反聘約行為,是否確達情節重大程度。」(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
: 判字第239號判決意旨參照)揭明教師違反聘約而「情節重大」者,仍應就個案判斷教師違
: 反約款之情事是否確屬情節重大,核屬事實認定問題,自應本於客觀證據證明之,而被告於
: 原處分作成時,如因關於「教師違反聘約而情節重大」事實欠缺客觀證據支持時,其認定事
: 實即難謂無錯誤情形,即非單純判斷餘地範圍,而應受法院合法性之審查。查本件原處分就
: 原告違反聘約之情節是否重大部分,原處分並無理由說明或證據足以佐證,有如上述,則其
: 關於「教師違反聘約而情節重大」之事實即欠缺客觀證據支持,其認定事實即難謂無錯誤情
: 形,而應受行政法院合法性之審查。
: 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作成原處分時就原告有無違反系爭聘約「限年升等條款」之情節是否重大
: 部分為合法性之審查,本院即應認定被告就原告有無違反系爭聘約情節是否重大部分未為審
: 查,揆諸前揭說明,原處分自有違誤。被告對原告是否違反系爭聘約「未於6年內升等(副
: 教授)」約定是否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校教評會對原告為不續聘之決議,是否合於教師法
: 第14條第1 項第8款所規定之要件,及被告核准參加人不續聘原告之處分有無違法等事實,
: 既未為審查判斷,於法自有不合
: 基於上述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次確定「教師勝訴」,判決結果為:「本件原處分
: [教育部核准不續聘]既有上述瑕疵,自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仍予維持亦有未合。原告
: [教師]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教育部核准不續聘與訴願決定]均應予駁回,發回被告[教育
: 部]更為適法處分。」
: 截至目前為止,多位教師因限期未升等而遭不續聘所提出的訴訟案,都在救濟當中,尚
: 未有任何敗訴定讞,而都是朝向勝訴定讞的途中邁進。再次顯示,依法,大專教師除非有情
: 節重大的違失,屬於「不適任教師」,才該被解聘、不續聘;學校單單只是以教師限期未升
: 等為由,儘管聘約中有載明「限期未升等,應當被不續聘」的條款,也仍無法超越教師法第
: 14條所為的限制,恣意解聘、不續聘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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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moltzy: 在最高行政法院跟高院更審表態後,這文章沒那麼好作 04/30 23:58
最高行和高行不就是只對漏未審查表態
至於理由除非違法,最高行和高行管不到其合不合理
否則就侵害到行政權的形成自由,編個不違法的理由
並非那麼困難~~~~~~~~不知先進有何高見
※ 編輯: Scansnap (223.137.228.216), 05/01/2015 08:50:47
推 springman: 所謂情節重大,需要與其他具體寫出來的條文同樣嚴重 05/01 09:05
→ springman: 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05/01 09:06
→ springman: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05/01 09:06
→ springman: 情節重大,應該與其他條文類似嚴重才行。理論上不容易 05/01 09:07
推 Smoltzy: 這份判決書並不只是針對教育部跟學校未審查「情節重大」 05/01 20:57
→ Smoltzy: 判決書七、(六)、4,其實已經實質表態了 05/01 20:58
→ Smoltzy: 原告曾發表「....(論文)」,可見原告尚非全然未發表專業 05/01 21:04
→ Smoltzy: 論文,則其是否顯不能勝任教師之工作,構成違反聘約而 05/01 21:05
→ Smoltzy: 「情節重大」之唯一理由,實值得商榷,難謂適法。 05/01 21:06
→ Smoltzy: 我所說的這文章沒那麼好作指的是這個 05/01 21:07
→ Smoltzy: 以上淺見謹供參考 05/01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