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maka (十月 澎湖...)》之銘言:
: 個人先前在 A 校服務了六年
: 在國科會計畫支持下產出了一些成果
: 每個計畫的共同主持人都是在 C 校
: 個人預計在明年八月轉移到 C 校服務
: 目前先以借調方式在 C 校工作
: 想請問各位先進
: 這樣的情況下
: 專利申請的歸屬要算在 A 或 C 校?
: 謝謝
教育部資科教育司網頁的案例不知是否能提供解答?
http://goo.gl/a4OZAm
簡單的說,除非有契約另訂,專利歸屬於計畫執行的學校(就是計畫主持人的學校).
嚴格來說,共同主持人所在的學校不同的話,使用該專利還是要經過授權.
專利歸屬部分除契約另訂定外,還是要回歸於專利法第七條:
專利法第7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如為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
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原po,應該是專任老師,若無特殊情況,專利權歸屬於計畫執行任職學校無誤.
因各校對於技術移轉及專利使用都有不同規定,專利的使用還需要自行向該單位詢問.
遇到轉校而需要用到原專利的狀況,建議還是詢問一下學校的主管單位,
可以的話簽署一下授權書,以免後續發生糾紛.
當然,目前為止還沒有看到學校間因為專利互告的狀況,不過還是謹慎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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