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ka123ily: 倫理不抽象啊 03/25 08:49
→ pugwawa: 有碰過類似的問題 可是我個人傾向覺得目的或價值等不是 03/25 12:14
→ pugwawa: 倫審要處理的 不然倫理審查又變成另一個計畫審查 03/25 12:14
推 marsdaddy: 國內現行規定,嚴格來說只要樣本直接來自個人,不管是 03/25 13:48
→ marsdaddy: 問卷調查、實驗,全部都要倫審。個人很反對這種嚴格解 03/25 13:49
→ marsdaddy: 釋,我所認識的倫審會委員自己也反對這麼嚴格,但現行 03/25 13:50
→ marsdaddy: 規定確實是如此。 03/25 13:50
推 FSGuitar: 其實倫理並不那麼抽象的 是有一套標準 但我知道 03/25 22:57
敢問其詳? 倫理當然可以有各種標準 但是審查是基於哪一套標準
→ FSGuitar: 倫理的審查並不包括研究設計是否能達到研究目的 03/25 22:57
→ FSGuitar: 那是研究者自己要負責的問題 03/25 22:58
→ NotUniqueSol: 但若有更好的設計,可以在達到同樣目標的前提下, 03/25 23:27
→ NotUniqueSol: 減少對研究參與者的安全或隱私的危害,就有必要了 03/25 23:28
推 bearhug: 主要還是對human subject research的定義過寬壓迫到社科 03/25 23:51
查了人體研究法條文
第 2 條 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
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
象之權益。
根據這條 完全不看研究方法的話 不知道如何確認被審的研究是否做到
"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
"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
"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
這些要求 畢竟研究方法確實會影響這些
至於所謂
"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
這要看得更不只研究的方法論 還得看整個研究團隊從研究結果
能得到甚麼好處 以及回饋給受試者那些好處了
恐怕除了受試者同意書和研究方法 還得看贊助對象並追究研究資料和
成果等怎樣使用跟分配
最引人注目的該是結果的商業使用了 如果把這部法律的第四條也
參照 還包括人體器官跟組織等人類檢體等等
頗具世界知名度的就是美國那個用受試者癌細胞做出各種商品
結果原細胞提供者啥也沒得到的案子
我國好像也發生過學者採集原住民檢體研究某些特別基因 似乎也
牽扯到進一步開發的商品回饋原住民的問題
也就難怪法律第6條就明確把研究方法等列入審查項目
被審的人難免各種不高興 但是這確實怪不到審查委員"依法行政"
更別提這種規定確實有上述的實質意義而非我國立委亂搞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7.183), 03/26/2016 11:22:45
→ clisty: 建議原po先去上研究倫理的課,就會知道研究倫理根本一點都 03/27 11:43
→ clisty: 不抽象 03/27 11:43
推 jabari: 不過 什麼是研究倫理@_@?? 03/27 16:34
→ Shilia: 醫學的研究倫理問題了喔!有個律師總統真好~ 03/27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