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dbear22 (addbear22)
看板AfterPhD
標題Re: 翁啟惠改列貪污被告 --這些聰明到底怎麼了?
時間Wed Apr 27 22:27:09 2016
※ 引述《ggg12345 (ggg)》之銘言:
: 今天, 翁院長的狀況是出在
: 1.擁有非法的股票, 名份上沒有技轉時, 發明人應該擁有的合法權益.
: 2.技轉的項目還未達成熟的發明物, 還需進一步投資研發.
: 3.解盲前, 發生近乎內線交易的股票買賣, 造成不當利得.
: 4.研發尚未完全成功, 技轉的發生不外經費來源發生困難, 外來資本認為值得抓
: 住時機投入, 坐待成果.
在專利法中,發明人若想要完全擁有專利權之權益,
請在不利用雇用人(雇主)任何資源下完成,以形成所謂的非職務發明,
不然原則上雇主是擁有專利權,再由雇主分配適當報酬,
故若發明人不想只獲得被分配的報酬而想要獲得更大利益,
但是發明人自身的人力,財力,資源不足以支持獨立研究,
則可以尋求別人的出資贊助,
只不過此時發明人就要和出資人協定如何分配利益,而不是獨享
若專利法中對於專利權的歸屬原則令您感到不解或不愉快,
可用一個略為不當但又合乎人性的例子來說明,
老王辛辛苦苦地養育二三十年的孩子功成名就了,
但卻不回報老王且認別人為父親
您會為老王感到不值得嗎 (例子中不否認孩子本身的努力)
回到專利法,老王的角色就是雇主,孩子就是員工,功成名就是專利權,
希望您能理解
最後,僅就專利法本身進行討論,
不對特定人物或事件(例如中研院長)進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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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殘按錯鍵要重打,希望別再按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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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ltlake: 這篇真是佛心來著 :) 04/27 22:54
→ addbear22: 感謝:) 04/27 23:03
→ ggg12345: 工研院聘雇了研發工程師,該工程師具名向經濟部要了一個 04/27 23:36
→ ggg12345: 科專計畫,計畫核准了,但撥款執行前需先經簽約,約中載明 04/27 23:38
→ ggg12345: 計畫所有成果歸屬經濟部.您說的是這個,但軟體著作權則是 04/27 23:41
→ ggg12345: 不需經注冊就自動歸原始創作者.國科會與經濟部皆補助研 04/27 23:44
→ ggg12345: 發經費屬同一類型.這類似定型化契約,申請者不簽則經費 04/27 23:48
→ ggg12345: 不會撥下.但國科會早就有案例主持人要求重新修正條款再 04/27 23:50
→ ggg12345: 同意簽約.所以並非研發所獲的專利早有任何法律規定! 04/27 23:54
推 tainanuser: 推! 04/28 00:22
→ addbear22: 請弄懂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不同 04/28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