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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下一個浩鼎案? 2016年05月09日 04:10ꀊ 劉宏恩 正值中央研究院與浩鼎事件引發熱議之際,台灣大學校長楊泮池公開提出「產學合作法規 鬆綁」的呼籲,不禁令人有些疑惑。 大家彷彿忘記,6年前為了中研院陳垣崇事件,當時也是一片「法規鬆綁」的呼籲,隨後 《科學技術基本法》也已於2011年大幅鬆綁公立機構學研人員產學合作的限制。可是當時 作為必要配套措施的「利益衝突揭露管理」,5年來在中研院及許多大學裡,卻根本淪為 紙上作業,因而再造成浩鼎案的爭議。這顯示:在沒有做好利益衝突揭露與管理之下繼續 推動產學合作,未來可能還會再發生更多類似的悲劇。 浩鼎案的爭議凸顯出我國仍有許多生物醫學界人士、技術移轉承辦人員與法務人員,對於 生醫研究及其成果運用的利益衝突議題,都處於不熟悉或甚至嚴重誤解的狀態。 舉例而言,中研院負責技術移轉的主管及法律顧問竟然認為「由於翁院長女兒的浩鼎持股 並非從浩鼎公司那邊獲取,而是以自己資金購買取得,所以無須於辦理技術移轉時申報揭 露」,這從利益衝突揭露制度及《科學技術基本法》的要求來看,很容易判斷此等說法難 以成立。利益衝突的「揭露」重點並不在於「股票是否取得自業者」,而在於「是否持有 業者股票」。 翁啟惠事件也凸顯國內許多學術機構(包含台大),即使因應2011年《科學技術基本法》 之修正及主管機關子法的要求,訂定所謂利益衝突揭露與迴避辦法,但辦法規定粗糙、意 旨不明。 例如,2011年法規鬆綁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讓公立學研機構的研究人員可減輕受到公務 體系的限制,希望各機構訂定一套包含「當事人揭露→機構審查→決定處理方式」的流程 ,及「當事人若違反揭露義務或處理要求時應如何處置」的完整管理機制。但很多大學或 學術機構不明就裡,以「利益衝突需要迴避」為前提來設計技轉辦法,沒有弄清楚「揭露 」和「審查」才是整個管理制度的基礎。 更大的問題是,國內許多大學機構的「揭露」與「審查」機制形同虛設。此次浩鼎事件不 僅凸顯某些研究人員沒有如實揭露,中研院也根本沒有對利益揭露表做實質「審查」,以 判斷其是否構成利益衝突。 雖然中研院有「研管會」可審查利益揭露,但該院也承認:研管會開會時只處理技轉的事 務性工作,且重視的是技轉績效(業績)問題,沒有擔任「裁判」的審查工作。2011年鬆 綁研究人員產學合作法規後,過去5年來「利益衝突揭露管理」的配套措施淪為虛應故事 ,如今學界再要求產學合作的法規鬆綁,其正當性基礎究竟何在呢?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509000375-26010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144.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462767483.A.DFC.html
astushi: 無法管理乾脆鬆綁 05/09 15:06
saltlake: 那麼教授侵害學生各種權利也因為很難管就都別管了? 05/09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