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saltlake: 參考司法審判 在可能範圍內 判決文必須公開 11/30 21:11
: → ewayne: 所以誰是審判者?誰又有權判斷證據的可信度? 11/30 21:53
: 推 WinnieDad: 我蠻肯定最後被逐出的都是研究助理、博士後、菜鳥教授 11/30 22:02
: → saltlake: 拜託好吧 審查會根審查委員 字面的意思是啥? 強調審查 11/30 22:18
: → saltlake: 結果盡可能公開除了避免黑箱以外 還隱藏著要求決議文 11/30 22:19
: → saltlake: 要引法規指明違反的法規條文 並寫明作為判斷基礎的證據 11/30 22:20
: → saltlake: 而不是只公布"審查結果" 往簡單與研究人熟悉的模式講 11/30 22:20
: → saltlake: 比如碩博士生的論文口試 口試委員們是審查者 但是他們 11/30 22:21
: → saltlake: 要公布口試結果 且不能只寫通過與否或者只寫上口試分數 11/30 22:22
: → saltlake: 必須寫明他們認為合格的碩博士應滿足那些條件 然後逐項 11/30 22:22
: → saltlake: 把背口試者在論文書面與口試的陳述當作支持或否定的證據 11/30 22:23
^^^被
: → saltlake: 一條一條清楚寫上去 然後最後基於這些規定與證據 寫出 11/30 22:23
: → saltlake: 本委員的判斷 這樣對審查結果有疑義者才可以清楚逐一 11/30 22:24
: → saltlake: 質疑 倘非如此 審查決定書只寫上通過或不通過 或者 11/30 22:24
: → saltlake: 抽象無根據地寫 該生學術表現優良或惡劣 那根本無從 11/30 22:25
: → saltlake: 去論證支持或反駁 因為首先沒列出評量的準據 其次沒有 11/30 22:25
: → saltlake: 列舉證據 單寫出表現優異或惡劣 那是反應出審查者個人 11/30 22:26
: → saltlake: 的好惡 請問要如何反駁? 爺就是看他長得歪瓜劣棗所以 11/30 22:26
: → saltlake: 判他學術表現惡劣 "技術上"來說並無不可 -_- 11/30 22:27
: → saltlake: 因為沒有寫明判別的基準 11/30 22:27
: → saltlake: 上網放狗找一些法律判決書參考看看吧 公開免費的 11/30 22:28
: → saltlake: 而且是中文的 很好看的 11/30 22:28
: → ewayne: 所以請問一下,審核造假的標準是什麼?不要亂扯啥法律判決 11/30 23:17
^^^^^^^^^^^^^^^^^^^^
造假的標準是啥? 老兄沒拿到博士學位? 沒拿到碩士學位?
沒投過任何學術期刊? 甚至? 大學有沒有念過? 沒交過任何作業?
上大學繳交任課老師的作業跟報告就沒有做假?
理工科期中期末的報告您以為就都是選擇題跟填充題?
您似乎是歷史方面? 那更該清楚了 要寫文字報告的 您說有沒有作假餘地?
貴領域都學生的書面報告各種學位論文期刊文章
都沒有"辦法"辨別以上出版物的內容真假?
您自己要不要先想清楚了在質疑而不是機械性地見聞就寫
為啥? 憑啥?
: → ewayne: 人家有國家制定的法律做依據,請問造假審判的依據是什麼? 11/30 23:17
啥依據? 您要不要說說看? 如上面說的 貴領域的學生報告學位論文
期刊論文 專著專書 都沒有造假問題? 都沒有審查?
質疑之前 麻煩先想一下基本狀況
: → ewayne: 就像這次要是打死都說是圖片誤植,請問拿什麼審判他? 11/30 23:18
: → ewayne: 審查者要列出受審者滿足哪些條件,說得很好,請問這些條件 11/30 23:20
這些您到時候台大審查會發表審查結果的時後請務必出席親自當場問他們
: → goodday06: 以科技部的說法有點像 要各校想出一個方法來規範 11/30 23:20
: → ewayne: 有標準嗎?台大跟某某要倒店的科大,會用同一套標準嗎? 11/30 23:21
^^^^^^^^^
老兄? 問問題之前稍微想一下!
有標準嗎? 你該去問要開審查會的台大委員會有沒有標準?
另外 麻煩您用常識想一下 一個沒有審查標準的審查 意義在哪裡?
: → goodday06: 希望監察院能或地檢署能明確想個罪名供大家參考囉 11/30 23:21
: → ewayne: 罪名不是監察院跟地檢署定的,是立法院! 11/30 23:22
立法院定的? 大哥! 基本的憲法架構麻煩稍為網路上找一下
立法院立法 審查有否違法不是立法院
監察院根據法律法規對公家機關與人員行政做糾舉
有觸犯刑法之虞者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關係人認為對造違反民事規定 私人也可以提起訴訟
大致上是這樣
至於說到罪名的決定 罪 表示違反公法 那是法官決定的
有沒有罪除了看法律條文以外 還有分析個案事實舉出證據
支持疑犯的系爭行為"罪證確鑿"
而審視兩造提的法條與證據做決定的 是!法!官!
立委在制度上"不能定任何人的罪"!
至於本文罪上面留下的先前陳述 是在描述判斷一件個案
應具備的基本要點 除了要有依據(也就是老說所謂的審查標準)
還要有證據 以及論據 把最後的裁判結果跟依據和證據連結起來
請清楚楚在"判決書"寫清楚被告一件件"罪狀"是憑啥標準"定罪"
而且
"定罪"用的事實證據是甚麼 為何所引的證據"不能有其他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212.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480721411.A.3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