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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條文規定篇數上限 但仔細看一下後面的第四十條 又說自審學校不受此規範(?) 而且要訂立更嚴格的審查標準 個人覺得有規定等於沒規定 屆時各校還是以量來衡量 還不是跟原本沒啥不同? =============================================== 第四十條 本部得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教師資格部分或全部之複審;其授權基準、範圍 、作業規定及教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由本部公告之。 自審學校得就下列事項,自行訂定規定,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關技術報告之審查基準。 二、第十七條有關作品及成就證明,除附表三以外之送審範圍、類別、送 繳資料及審查基準。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送審著作件數及第二項有關專門著作之 出版方式。 四、就曾於符合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香港、澳門大學擔任專任教授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教師,另定其專門著作審查及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其資格如下: (一)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二)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三)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四)在其他相當於前三目資格之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傑出成就者。 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 序及基準。 ※ 引述《ne2000 (當然沒差別)》之銘言: : ※ 引述《wildwolf (可愛的哲哲)》之銘言: : : 昨天聽到一些升等制度上的變革,不知道會對目前的生態系有無改變: : : 1. 代表作將不限制為五年內論文 : : 2. 參考著作限制只能挑選五篇論文出來審查。 : : 關於第一點,我是覺得應該影響不大,第二點就很難判斷外審委員是只能針對 : : 這五篇給分數嗎?還是說這樣的改變方式可以讓大家論文不用衝篇數了,論文 : : 篇數有個公定價碼了,只要衝頂級論文即可。 : :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更清楚的消息的? : 在教育部網站"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到相關條文,節錄重要部分供參考。 : 1.取消五年七年內著作限制。 : 2.為調整教師升等著作過於著重單一量化之標準,忽略研究之貢獻及品質之弊端, : 明定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至多五件。 : (專門著作只能選五篇,一篇代表作加上四篇參考著作) : 3.106年2/1後送升等案適用新辦法送審。 : 法規名稱: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 : 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01 日 : 第四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 第二十一條 :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 : 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 : 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 : 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 : 時,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 三、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 : 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 四、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 : 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 : 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 : 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 : 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 : 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公 : 開出版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 第四十七條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 : 通過之教師資格送審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第四十八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6.250.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481170478.A.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