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gabyteli (gigabyte)》之銘言:
: 隨到隨審只有一次機會吧!
: 第一次申請都是隨到隨審
: 如果你第一次和大家都在年底申請,我記得就沒有隨到隨審的機會
: 應該前五年都可以算新進人員
: 只是,不是第一次申請
: 後面即使投新進人員也沒比較容易通過
: 我印象以前前輩是這樣說的
: 我也聽過換學校可以重算(重新算新進人員的五年)
: 但我換過兩次
: 並沒有這樣使用過
科技部網站 Q&A:
Q: 新進人員從未申請計畫,可以隨到隨審方式分別提出一般研究計畫及
新進人員研究計畫嗎?
A: 1.依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
合規定,且從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年內以隨到隨
審方式提出申請並以1件為限,其中,申請人教學、研究專任職務年資併計未超過5年者,
得勾選新進人員研究計畫類別,已超過5年者,以一般研究計畫類別提出申請。
2.申請2件不同類別之隨到隨審計畫與上開規定不符。
Q: 申請隨到隨審計畫之資格為何?如前已申請但未獲通過是否可再申請?
A: 1.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申請之資格為:
(1)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
於起聘之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2)曾申請本部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年以上,受延聘
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歸建之
日起一年內提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申請ㄧ件為限,但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
回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2.上開(1)及(2)以申請ㄧ件為限,但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回者,不
得再提出申請;所稱「未申請」係以「申請」為基準,如已申請,無論通過與否,均不得
再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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