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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種法規法條不會流於形式 尤其在學校自審的調查會上, 光是基於同事或自己人的情面下調查, 不會有一絲絲的人情嗎? 別傻了,學校自審的調查是用來搓湯圓的 如果科技部或教育部能在第二道關卡克盡職責把關, 那也不失為另一種辦法 https://goo.gl/2VAPDP : 十六、(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及初審人員之迴避原則) : 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及初審人員與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但第 : 二款至第五款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 : (二)任職同一系、所、科或單位。 : (三)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 (四)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 (五)審查案件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 十七、(受補助學校或機關(構)之配合義務及責任) : 本部於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除直接調查或處分外,得視需要請當事人所屬學 : 校或機關(構)協助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送交本部。 : 當事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有重大管理 : 疏失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經學術倫理審議會建議,得追回或減撥本部一定期間 : 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部分管理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9.43.168.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483720041.A.6DA.html
Shilia: 那本來就會流於形式吧... 因為具名檢舉的後果,lenti 已經 01/07 00:29
Shilia: 為大家示範一次了 ><! 01/07 00:30
LWK: 應該要有吹哨人條款 鼓勵學生檢舉 01/07 00:30
saltlake: 政府部門的檢舉大約不會有匿名檢舉 目前看到一堆都是 01/07 01:25
saltlake: 要求具名 這次的行政命令已經有點"突破" 01/07 01:25
saltlake: 以匿名方式檢舉者,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不予處理 01/07 01:26
saltlake: 意思就是有具體事證 該部接獲檢舉還是會調查 這一點在 01/07 01:27
saltlake: 我國其他部門的規定似乎尚未見到 不具名檢舉就不辦較多 01/07 01:27
saltlake: 不過呢 大家都有一定的歷練了 法律或命令定得漂亮 01/07 01:28
saltlake: 執行的時候歪掉的並不少見 01/07 01:28
aa369aa369: 別傻了,科技部和教育部是用來搓湯圓跟發經費的。 01/07 02:00
Barolo: 具名檢舉是「必要」的 因為可免於黑函攻擊 但! 具名 01/07 02:10
Barolo: 同時應有加密機制 不該讓人(包含審查者)可以輕易的知悉 01/07 02:11
Barolo: 到底是誰檢舉的 其實這就跟連床試驗應該要「去連結」 01/07 02:12
Barolo: 只有特定情況才能解盲一樣 但目前沒看到有這樣的設計 01/07 02:13
Barolo: 那具名檢舉只會把檢舉人搞死而已 01/07 02:13
goodday06: 具名是ok的 更進一步的是 要頒獎金與學術獎勵 01/07 03:48
goodday06: 給成功舉發者才合理 舉發造假對科學的貢獻很大 01/07 03:48
goodday06: 然而世界學術制度卻演變成大家視而不見 01/07 03:49
goodday06: 尤其生醫類很嚴重 現在一堆研究 不要說醫院 01/07 03:49
goodday06: 即使是頂級機構都有一堆材料不實情形 01/07 03:50
goodday06: 研究過程沒人檢查 有人發現造假也不想講 01/07 03:51
goodday06: 結果就是造假者存活下來 01/07 03:51
saltlake: 行政主管機關不辦就只好幫記者做業績了 本國記者不接單 01/07 08:05
saltlake: 的話 反正我國做生醫研究或各種研究的人外文書寫都不錯 01/07 08:05
ACE520: 那觀察重點擺在科技部是否真的敢對前生物處長下重手 01/07 09:55
ACE520: 又抑或是擺擺樣子,做做表面 01/07 09:56
Dovahkiin: 台大 論文造假團隊 共同作者 楊泮池校長 有資格看不起 01/07 11:24
Dovahkiin: 現任國北教大 資訊系,前 南榮科大校長 黃聰亮 教授嗎? 01/07 11:24
Dovahkiin: XDD 兩相輝映!! 01/07 11:25
Dovahkiin: 國北教 併入 台大,兩相輝映!!XD 01/07 11:27
goodday06: 郭雖然不負責任 好歹也有羞恥心 自己了斷 01/07 12:52
goodday06: 張林兩人出大包、不敢親自面對又死賴著 比較有看頭 01/07 12:57
aa369aa369: 具名是ok的,lenti是活該的,不具名的人請在你們的生 01/07 14:08
aa369aa369: 命中做對的事情,畢竟,可恥的生命是很短暫的。 01/07 14:09
saltlake: 向政府機關檢舉 依法律或其規定應保密 公務員洩漏之 01/07 15:19
saltlake: 除了有民事賠償義務以外也有刑事責任(1-3年) 01/07 15:20
aa369aa369: 那學術倫理審議會的委員洩漏呢?他們是公務員嗎?學術 01/07 16:23
aa369aa369: 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是法律嗎?該審議要點的秘密定 01/07 16:23
aa369aa369: 義符合刑法上的秘密定義嗎? 01/07 16:24
maxsho: 教育部跟科技部哪敢得罪一些大教授 最後只有檢舉跟最下面 01/08 08:52
maxsho: 人有事 01/08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