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AfterPhD
標題[情報] 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概要
時間Mon Mar 20 01:23:30 2017
網文顯示有網友對於所謂利益迴避的概念不解
以下是我國這方面立法院通過的規範之概要
大家自己看看從先前中研院翁錢院長案乃至本次台大楊校長案
各相關人等對於利益迴避的實踐是怎樣的狀況
看看我國傳統上認為人格高尚的學術研究人員與大專院校教授們
的各種作為 是否符合我國立法院通過且經總統公布施行多年的各種
標準 公職人員違反這些規定 會受到相關處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029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4 條;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771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
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 4 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第 8 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
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0 條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
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
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第 11 條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
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第 12 條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
其迴避:
一、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二、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如為機關
首長時,向上級機關為之;無上級機關者,向監察院為之。
第 13 條 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
員不得拒絕。
本法以下各條是相關的罰則條款
另外 因為公職人員定義在財產申報法 以下簡列相關條文供參考: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
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
者,毋庸申報。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
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
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
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208.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489944212.A.094.html
推 shiii: 感謝分享 但理工科的悲哀就是 看到一長串文字以後 只 03/20 07:44
→ shiii: 想要往下滑看看有沒有輔助說明用的圖表 03/20 07:44
推 jubilee: 哈哈推樓上 03/20 09:08
推 civilwar: 推一下,法學素養不高的人有看沒有很懂。可否請sa大稍微 03/20 09:12
→ civilwar: 解說一下,楊p第一時間應該下台是因為第六條?另外請問 03/20 09:13
→ civilwar: 翁院長是違反哪幾條?(媒體寫的現在不太能全信了) 03/20 09:14
→ civilwar: "若是"小陳p或其子弟兵被邀請去審查楊p這案子,是否也應 03/20 09:16
→ civilwar: 該利益迴避,還是說他們不可能favor楊p就沒有關係? 03/20 09:17
推 largescale: 有看沒有很懂+1 03/20 09:56
→ r7544007: 是不是還有個法條是規定三等親不能一起工作之類的? 03/20 10:11
→ lisasweet: 印象中之前有討論過類似問題... 03/20 13:24
→ lisasweet: 教授不算公務人員吧? 03/20 13:24
推 lisasweet: 然後原po貼的法條第2條中指的公職人員,去看了一下 03/20 13:27
→ lisasweet: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好像沒有包括教授? 03/20 13:27
→ lisasweet: 抱歉,如果真要說的話: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 03/20 13:28
→ lisasweet: 我漏看了~ 抱歉 03/20 13:29
推 hint: 大學教授沒兼行政職就沒有國民旅遊卡 這樣夠直白了吧? 03/20 18:18
→ hint: 總不能有好處時就說你不是 要扛責任又變成公務員? 03/20 18:19
聳聳肩 本來就沒寫大專校長或教授直接適用上面所提的法律
所以本文一開頭就寫明是讓大家了解我國在利益迴避這方面的"規範"
法律是有強制性的 真要認為適用 就會寫某某疑似違法某法條了
詳細的得等等 現在得先處理自身被期刊編輯們追殺的審文和
撰文承諾
※ 編輯: saltlake (220.136.56.80), 03/20/2017 20:08:05
→ aa369aa369: 要扛月退俸的時候是公務員;要辦貪汙罪的時候說不是 03/21 00:33
→ aa369aa369: 公務員,如此這般。 03/21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