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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eoplenews.tw/news/b71ce349-abeb-4474-8e09-515d1c8f55fb 教育部「學術倫理處理原則」出爐 論文掛名就要負責 學者肯定:「有看到教育部真切的針對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做出法規上的補強」 文/黃筱珮 2017-06-02 16:03 台大論文案發生後,如何防範未來類似學術弊端再次發生,各界諸多聲浪,教育部終於制 訂公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針對違反學術倫理的種類、利益迴避原 則、以及列名作者等,均有清楚規範。 《科學月刊》前總編輯、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特聘教授蔡孟利看過這份5月31日新 出爐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後認為,此辦法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 造假案而做的法規補強措施,並肯定教育部在論文造假案後的自我檢討以及改善的作為上 ,比科技部具體明快的多,「有看到教育部真切的針對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做出法規上的 補強。」 論文掛名規定清楚界定 蔡孟利指出,其中,對於違反學術倫理的種類有明確的定義說明,比科技部的「科技部學 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中所述及的,清楚且詳細。在迴避原則的規定上,也比科技 部的規定詳盡。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增添了被檢舉人得申請特定人員迴避,其中有 一項是「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很符合此次台大論文造假事件中, 各級調查小組召集人的角色。 蔡孟利分析,教育部在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方式上,增加「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聲譽 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 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理」,很清楚的,也是因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所做的補強措 施。 一直為人詬病的論文掛名問題,蔡孟利表示,在教育部此辦法的第四條中,將列名為作者 的條件做了清楚的原則說明,包括「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 生學位論文之部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 內容,並對其負責」。 同時,在此辦法的第四條中,將違反學術倫理之相關人員所應負的責任做明確規範。蔡孟 利表示,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項「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 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此項若對 照之前所公布的「教育部公布國立臺灣大學郭明良團隊學術倫理案審議結果」,其內所明 確指出的,楊泮池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督導不周責任」,是以此條款,亦可視為 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補強措施。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全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建立學術自律機 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 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 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 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四、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 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文違 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惟於因列 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 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五、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 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檢舉者,即進入處理程序;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 以未具名檢舉論。前項檢舉案件,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部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但 被檢舉人申請案件於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得為適當之處理。 六、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包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辦法、違反態樣 、處理程序、處分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並依學校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前 項所稱處分條款,指學校依法定權責範圍所定處分事項;監管機制,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 反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督管理辦法;修習辦法,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規定 。 七、學術倫理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涉及學位授予案件: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涉及教師資格送審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學術倫理案件:未涉及本部獎補助者,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處理;涉及本部獎補 助者,由學校先行查處後,將調查報告書報本部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 議決議者,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 款學術倫理案件之本部處理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 1、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將學校認定情形,送請相關 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提出審查意見。 2、審查小組認定被檢舉案件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應出具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 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之審查報告書。 (二)複審:審查小組初審結果認定被檢舉案件違反學術倫理者,應提送本部學術審議會 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八、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如下: (一)學校查處: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二)本部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三)本部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前項各階段處理期限,必要時,得予延長。 九、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得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決議,停止審議 程序。 十、被檢舉案件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檢舉人,並得分別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針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除 涉及學位授予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送審依各該規定處分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 情節輕重,對被檢舉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或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撤銷或廢止本部委員資格、撤銷或廢止相關獎項,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 勵(費)。 (三)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部委員、申請及執行本部計畫、申請及領取補助費用、 獎勵(費)。 (四)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經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 ,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 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並將被檢舉人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分情形副知本部。第三項所定處分通知,應載明審議結果、處分種 類、理由,及被檢舉人不服時之救濟單位及期限。 十一、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 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 識其身分之資料,學校及本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十二、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本部受理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 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 決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十三、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審議單 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 用本點規定。 十四、本部於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檢舉人現任或先前所屬學校或機 關(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送交本部審議。學校針對經本部審議確定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應提出其監管計畫,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 控機制等,並報本部備查。 十五、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檢舉人再次提出檢舉,除有具體新 事實或新證據外,學校或本部得依前次審議結果,逕復檢舉人,不另行處理。 十六、學校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 、查處程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管理疏失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納入本部各項獎補助及 研究所招生名額核定之參據。 十七、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執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廣及諮詢、協助國內外相關資料之 搜集、本部案例彙編、案件專業意見之提供及政策建議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35.179.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496623293.A.930.html ※ 編輯: tainanuser (218.35.179.176), 06/05/2017 08: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