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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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陽明校長條款?教育部修法明定相當教授定義
時間Thu Nov 8 16:54:30 2018
陽明校長條款?教育部修法明定「相當教授」定義
2018-11-08 09:30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監察院今年糾正教育部,認為教育部函釋違法擴張「相當教授」的範圍及資格,導致陽明
大學成為第一個副教授可成為校長的國立大學。教育部11月2日預告修訂「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施行細則」,明確規範「相當教授」和「相當副教授」的範圍及資格條件。
針對陽明大學校長案,監委指郭旭崧是副教授,遴選會以未經過教評的北醫兼任講座教授
就認定郭為教授,相當教授或不相當教授,在遴選會上沒有清楚的審查流程,且教育部逕
以函令訂定,未依立法理由意旨訂定施行細則加以規範,顯有違失,造成郭旭崧是第一個
用逾越母法的函釋而產生的國立大學校長,確實不當。
教育部指出,鑒於世界各國高等教育競爭激烈,為使我國大專校院更具國際競爭力,積極
廣開掄才管道,促進產學合作交流,教育部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八
條及第十條,放寬專科學校及大學校長聘任資格;學術經歷部分除中央研究院院士、教授
外,也分別包括曾任相當副教授或教授的教學、學術研究工作者。
教育部102年9月16日函釋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及第10條所定「曾任相當副教授或相
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範圍及資格條件。為求明確,教育部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施行細則草案,新增第13條之1款,明定「曾任相當副教授或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
究工作」的範圍及資格條件。
其中,關於專科學校校長應具資格,條例所指「相當教授」條件包括:曾任大學專任或兼
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員;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座教授或榮譽教授或曾任公立學術
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財團法人研究組織研究人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研發部
門研發人員,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教學或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
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
此外,「相當副教授」條件包括:曾任大學專任或兼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或副研究員
;曾任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財團法人研究組織研究人員或公民營
事業機構研發部門研發人員,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
工作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教育部表示,部分資格條件因涉及學術審查事項,應由辦理各校遴選的組織(如國立大學
校長遴選委員會等)委請該校組成專業審查任務編組,依「低階不高審」原則進行審查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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