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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Shilia: 刊登道歉啓示的約略費用 http://bit.ly/2UCmJXs 04/08 15:25 : → Shilia: 翁姓醫師現仍任職於高雄市聯醫,只是不再是泌尿科主任而已 04/08 15:26 : → Shilia: 他身為被告的刑案要是沒問題的話,放棄那麼昂貴的六大報 04/08 15:27 : ^^^^^^^^^^^^^^^ : 請問翁某身為被告的刑事案件的案號? : 本案是翁某為原告的民事案件,而某並未能查到就此性騷擾疑雲案,翁某被列為 : 被告的刑事案件。 被偷拍的陳女有對偷拍她在診間跟蔡姓醫師親熱的翁醫師提出妨害秘密告訴,陳 女為告訴人,蔡醫師幫她作證 ←妨害秘密為告訴乃論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系統上沒查到的話,應該就是和解了。 陳女有對她需要賠償翁醫師150萬並且在六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的民事一審結果 提出上訴,但是大概是因為需要先繳交62,475元的第二審裁判費,所以就停在這 邊。 可是因為翁醫師告陳女的民事訴訟先跑,陳女反告翁醫師的刑事訴訟進度比較慢, 後來陳女好像沒有在六大報刊登對翁醫師的道歉啟事,據此推應該是因為翁醫師 也需要跟陳女和解所以本來陳女需賠償他的部份有些條件就等價交換地放棄了。 : → Shilia: 全國頭版道歉啟示這個大好的恢復名譽賠償條件幹嘛呢? 04/08 15:27 : : 和解是雙方合意才成立的。本案翁某首提民事侵權案件要求被告陳某賠償其損失 : (150萬),並登報道歉,此部分翁某於一審勝訴。 : : 陳某被告的同時提出反訴,要求翁某對伊所造成之各種侵害予以賠償(200萬),並 : 登報道歉,此部分陳某敗訴。 : 請問,陳某為何不提上訴? 翁某民事案勝訴,報紙也會報導。 : : 另外,本民事案件之外,翁某通知陳某任職的公司已向法院提告陳某汙衊其名譽, : 予造成其損害之事,並要求該公司對陳某進行處分。 : : 參考: : : 控醫生性騷擾 女子反被調職 : 公司被批:沒良知 沒道德 沒正義 :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50328/1672491/ : : 婦女團體對此也大力為陳某提出聲援,施壓讓勞工局處理。然後? 就沒有然後了。 : 那陳某為何不對侵害她工作權的公司提告? 再者,陳某於本案被告即提出反訴, : 將翁某所提賠償條件一一針對(賠200萬並登報道歉等等),則為何自身更遭翁某要求 : 所任職公司對己之不利處分,也對翁某提出民事告訴求償? : 整件事情的經過應該是陳女於2004年2月向高雄市府及衛生局投訴泌尿科翁主任性 騷擾,高雄市府經過五個月的調查後認定陳女控告屬實,於2005年2月決定解除翁 的主任職務(←該案為高雄市府成立性騷擾再申訴委員會多年以來,第一樁評議成 立的案子。) 所以2005年3月陳女遭公司邀求調至台北時,婦女團體確實如新聞報導的曾經聲援; 可是2005年5月25日凌晨陳女就被翁醫師拍到她在診間跟蔡醫師親熱,然後兩組人 馬就開始互相傷害了。。。 : 如前述,訴訟並不是愉快且免費的過程,和解就是一種妥協指損的措施,不代表 : 任何一方必然的對錯。僅僅基於和解之事實,無其他事證支持之下,妄自推測任 : 一方如何如何有錯云云,乃欠缺證據而不可靠之臆測。 : 個人關於本案的推論過程詳如上述 & 鹽湖大您對和解的認知,其他人也曾這麼跟被CCC開吉的倒楣鬼講過。但是如果鹽 湖大您去北院旁聽過法官審理,就會知道法庭上法官問被告要不要當庭和解的前提 都需要被告先行認罪,被告不認罪法官是無法接著繼續進行當庭和解程序的。 : ※ 編輯: saltlake (114.44.251.218), 04/10/2019 07:33:42 : 推 GameTheory9: 鹽湖大還是沒講個人見解。另外,鹽湖大總是自稱「某 04/10 12:37 : → GameTheory9: 」,卻不直接講「我」,有什麼特殊意涵嗎? 04/10 12:37 : → GameTheory9: 除非刑事附民,否則民事事件起訴時需繳交裁判費,請 04/10 12:40 : → GameTheory9: 求金額越高,裁判費就越高。對於經濟有困難卻又不符 04/10 12:40 : → GameTheory9: 合法律扶助者,裁判費門檻已足將其隔絕於法庭門外。 04/10 12:4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1184號為對岸幣圈名人李笑來訴XDiet之請求履行 協議案 http://bit.ly/2Iqrixy ↑↑↑ 謎之聲:對岸幣圈名人居然因為沒有繳交40萬保證金給台北地院而被撤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84.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554924292.A.50F.html ※ 編輯: Shilia (180.217.184.207), 04/11/2019 03:41:03
saltlake: 提醒一下,翁某和陳某的案子是"民事案件",沒有認罪的事 04/11 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