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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lia (us, together)》之銘言: : : 推 Shilia: 刊登道歉啓示的約略費用 http://bit.ly/2UCmJXs 04/08 15:25 : : → Shilia: 翁姓醫師現仍任職於高雄市聯醫,只是不再是泌尿科主任而已 04/08 15:26 : : → Shilia: 他身為被告的刑案要是沒問題的話,放棄那麼昂貴的六大報 04/08 15:27 : : ^^^^^^^^^^^^^^^ : : 請問翁某身為被告的刑事案件的案號? : : 本案是翁某為原告的民事案件,而某並未能查到就此性騷擾疑雲案,翁某被列為 : : 被告的刑事案件。 : 被偷拍的陳女有對偷拍她在診間跟蔡姓醫師親熱的翁醫師提出妨害秘密告訴,陳 : 女為告訴人,蔡醫師幫她作證 ←妨害秘密為告訴乃論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 系統上沒查到的話,應該就是和解了。 : 陳女有對她需要賠償翁醫師150萬並且在六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的民事一審結果 : 提出上訴,但是大概是因為需要先繳交62,475元的第二審裁判費,所以就停在這 : 邊。 : 可是因為翁醫師告陳女的民事訴訟先跑,陳女反告翁醫師的刑事訴訟進度比較慢, : 後來陳女好像沒有在六大報刊登對翁醫師的道歉啟事,據此推應該是因為翁醫師 : 也需要跟陳女和解所以本來陳女需賠償他的部份有些條件就等價交換地放棄了。 : : → Shilia: 全國頭版道歉啟示這個大好的恢復名譽賠償條件幹嘛呢? 04/08 15:27 : : 和解是雙方合意才成立的。本案翁某首提民事侵權案件要求被告陳某賠償其損失 : : (150萬),並登報道歉,此部分翁某於一審勝訴。 : : 陳某被告的同時提出反訴,要求翁某對伊所造成之各種侵害予以賠償(200萬),並 : : 登報道歉,此部分陳某敗訴。 : : 請問,陳某為何不提上訴? 翁某民事案勝訴,報紙也會報導。 : : 另外,本民事案件之外,翁某通知陳某任職的公司已向法院提告陳某汙衊其名譽, : : 予造成其損害之事,並要求該公司對陳某進行處分。 : : 參考: : : 控醫生性騷擾 女子反被調職 : : 公司被批:沒良知 沒道德 沒正義 : :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50328/1672491/ : : 婦女團體對此也大力為陳某提出聲援,施壓讓勞工局處理。然後? 就沒有然後了。 : : 那陳某為何不對侵害她工作權的公司提告? 再者,陳某於本案被告即提出反訴, : : 將翁某所提賠償條件一一針對(賠200萬並登報道歉等等),則為何自身更遭翁某要求 : : 所任職公司對己之不利處分,也對翁某提出民事告訴求償? : 整件事情的經過應該是陳女於2004年2月向高雄市府及衛生局投訴泌尿科翁主任性 : 騷擾,高雄市府經過五個月的調查後認定陳女控告屬實,於2005年2月決定解除翁 : 的主任職務(←該案為高雄市府成立性騷擾再申訴委員會多年以來,第一樁評議成 : 立的案子。) : 所以2005年3月陳女遭公司邀求調至台北時,婦女團體確實如新聞報導的曾經聲援; : 可是2005年5月25日凌晨陳女就被翁醫師拍到她在診間跟蔡醫師親熱,然後兩組人 : 馬就開始互相傷害了。。。 : : 如前述,訴訟並不是愉快且免費的過程,和解就是一種妥協指損的措施,不代表 : : 任何一方必然的對錯。僅僅基於和解之事實,無其他事證支持之下,妄自推測任 : : 一方如何如何有錯云云,乃欠缺證據而不可靠之臆測。 : 個人關於本案的推論過程詳如上述 : & : 鹽湖大您對和解的認知,其他人也曾這麼跟被CCC開吉的倒楣鬼講過。但是如果鹽 : 湖大您去北院旁聽過法官審理,就會知道法庭上法官問被告要不要當庭和解的前提 ^^^^^^^^^^^^^^^^^^^^^^^^^^^^^^^^^^^ : 都需要被告先行認罪,被告不認罪法官是無法接著繼續進行當庭和解程序的。 ^^^^^^^^^^^^^^^^^^^^^^^^^^^^^^^^^^^^^^^^^^^^^^^^^^^^^^^^^^^^^^^^^ 所以說先前請您去參考日本的鹹豬手事件。 「鹹豬手事件簿」談無罪推定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591 故事中男主角「金子徹平」在趕著面試工作的那天早晨搭乘電車,列車行進中,傳出女學 生的驚叫聲,一名女學生聲稱她被後方男子性騷擾,並且直指就是金子所做,下車之後, 站務員陪同被害人與到站長室,金子在過程中頻頻向被害人道歉,並且不斷自清;而在站 長室時,警察已經前來,整個偵訊過程中,警方不許男主角請律師,並要求男主角自白, 以求輕量刑。此時有一個奇怪的現象,一名承認做了痴漢行為的人,反而只要求繳交罰金 ^^^^^^^^^^^^^^^^^^^^^^^^^^^^^^^^^^^^^^^^^^^^^^^^^^^^^^^^^^^^^ 就可以離開拘留所,而不斷強調自己沒有做的金子反而被警方送至檢察官處,雖然金子不 ^^^^^^^^^^^^^^^^ 斷聲辯,但仍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總共羈押了二十一天,金子不斷為了清譽,與司 法怪獸力戰到底。 上面的狀況就是,不管自己有沒有做,被人扭送警察局聲稱自己做了癡漢行為, 乖乖地承認,繳交些許罰金就算了。 一定要捍衛自己的清白,如片中男主角那樣,那就是上法庭與檢察官搏鬥,然後 等待法官判決。 片中無辜的男主角就這樣敗了。 如果當初他"認輸"了,承認了"自己根本沒有做的癡漢行為",他只要繳交一點點 罰金就沒事了。他為了捍衛自己的清白而奮鬥,最終除了遭受警察局訊問和法庭 過程中的詰問等"相當令人不愉快"的程序,最終還敗訴而受到更重的"懲罰"。 回到先前我們討論的翁醫師和陳技術員互控的民事案件。一審翁某勝訴而陳某敗 訴。他們都可以選擇在期限內上訴;陳某敗訴想上訴的動機自不待言,翁某勝訴 為何何要上訴? 因為翁某原先要求陳某賠償兩百萬,但一審法官只判賠百五十萬 。 再來,就算翁某滿意一審判決而自己不提上訴,只要陳某要上訴,翁某仍得奉陪 ,繼續進入二審。二審會否繼續判翁某勝訴,就算判翁某上訴,判決會否縮減翁 某在一審所得勝訴結果? 沒!!有!!人!!能!!確!!定!! 簡單說,翁某和陳某繼續打官司,都是有可能得到更多,也有可能失去更多。於是 ,擺在外界的結果就是雙方和解。 要對這和解解說是翁某心虛,如上所述,沒有足夠信服人的證據。 要解釋單純因為陳某缺錢所以沒再上訴,證據? 何況陳某"不是一個人",打從當初 走行政程序搞掉翁某的主任位置等一系列操作,她的背後一直有婦女團體在挺她, 所以成功把原本不利自己的行政裁處逆轉。這些,先前的新聞報導都還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56.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554976657.A.F59.html 補充: 民事案件之和解 翁某和陳某的案子是"民事案件",沒有認罪問題。 民事案件的和解不過就是當事人簽訂「和解契約」,約定彼此不再就本案 再度互提告訴云云。 民法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 第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 編輯: saltlake (220.136.56.57), 04/11/2019 19:09:50
GameTheory9: 鹽湖大的文章到底想論述什麼?結論? 04/12 00:08
更正。 翁某和陳某的民事案件在一審判決翁某勝訴而陳某反訴敗訴之後, 官方紀錄上是"撤回上訴"。所以沒有繼續往高等法院打官司。 ※ 編輯: saltlake (220.136.56.57), 04/12/2019 01:55:29 沒錢打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 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 編輯: saltlake (220.136.56.57), 04/12/2019 02:13:56
GameTheory9: 呵呵呵,很多人以為法律扶助真的是免費的。甚至超多 04/12 02:21
GameTheory9: 法官也以為申請法律扶助通過後不用付半毛錢。實際上 04/12 02:21
GameTheory9: 呢,呵呵呵呵,你猜? 04/12 02:21
麻煩想清楚勝訴之後會發生啥事而非一天到晚想著事事都要免費。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3.248), 04/14/2019 05:19:46
Shilia: 鹽湖大您真覺得您論述有理的話,就具狀向地檢署告發陳女誣 04/14 15:48
Shilia: 告翁醫師呀!在PTT上講再多都只是正義魔人的嘴砲而已。 04/14 15:49
Shilia: 您自己好好看一下您從貼出這則案例時講的話,高雄人很確定 04/14 15:50
Shilia: 翁醫師這件高雄市府成立性騷擾再申訴委員會多年以來第一樁 04/14 15:51
Shilia: 評議成立的案子,懲處只有讓翁醫師不再擔任科主任這個行政 04/14 15:52
Shilia: 兼職,並沒有連醫師都不給他當或把他趕出高雄市聯醫。 04/14 15:54
Shilia: 您不只非刑法專長,應該也不是高雄人,所以高雄人跟您解釋 04/14 15:55
Shilia: 再多到底如何從行政法院裁判書看出來翁醫師自身應該也是有 04/14 15:56
Shilia: 些問題的,您也只會當那是咒而已。所以說鹽湖大您堅持您的 04/14 15:57
Shilia: 論述有理、陳女就是誣告翁醫師的話,您就具狀向雄檢告發, 04/14 15:58
Shilia: 如果雄檢根本就不打算受理您的告發狀,就當是另一個倒楣鬼 04/14 15:58
Shilia: 已經看見但是您就看不出來的咒好了。 04/14 15:59
Shilia: 結論:兩年時間過去,鹽湖大您看不懂的刑案結論統統都倒楣 04/14 16:00
Shilia: 鬼的咒就對了。 04/14 16:00
Shilia: PS. 倒楣鬼等著領北院傳票上法庭跟CCC當面對質等很久了。 04/14 16:06
Shilia: 檢討楊泮池校長檢討了那麼多的鹽湖大,您又是為什麼不具狀 04/14 16:07
Shilia: 告發楊泮池校長包庇呢? 04/14 16:07
Shilia: http://bit.ly/2UcBk7v 貴人多忘事的鹽湖大要不要解釋一下 04/14 16:14
Shilia: 為什麼無罪推定原則不適用於楊泮池校長身上嗎? 04/14 16:15
saltlake: 當年老楊涉及學術倫理案與校長案都是行政方面的爭議 04/18 03:00
saltlake: 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上的規定,不是行政訴訟上的。 04/18 03:01
Shilia: 所以鹽湖大您是在表達您是行政法專長而不是刑法專長,是這 04/19 04:36
Shilia: 樣的嗎? 04/19 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