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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就是被告大學的校評會決議開除被告教授,但是沒有敘明開除的具體事實, 又沒有在公開會議中討論。前者是欠缺判斷的事實(令人無法檢驗),後者是程序瑕 疵。 前者用學術期刊論文審查的狀況來看,就是審查意見只寫著: 本論文欠缺新穎性, 僅是對既有現況做遞增的改進(incremental improvements),具建議拒絕本文。 上面這種審查意見就欠缺支持這個意見的具體事實。 法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教師法第14條第1項限制大學對其教師為不利工作權處分之事由,且賦予被告教育部 協力就該等事由是否成就之判斷為合法性控制之權限,其深層內涵在於透過教師工作權之 保障,落實大學教師個人學術自由;透過教評會成員無偏頗之虞而獨立行使職權之教評會 ,不偏聽而慎重審查各項有利或不利於教師之資訊,清楚說明作成判斷之理由此正當程序 設計,以排除國家挾立法、行政權干預大學人事自主,以避免大學本身成員被不當介入以 多數決之方式,排除異己。 二、本件被告輔仁大學校教評會為停聘原告1年之決議,經本院查證,出於原告行為所引 發外部對於被告輔仁大學之各種壓力(包含教育部對輔仁大學一再督促應盡速處理,否則 將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裁處),而決議將原告停聘1年,藉以「平息眾怒」,並非直接就 原告行為本質所表彰之教師專業道德品操是否適格予以評價,顯然出於與事務本質(教師 適格與否)無關之考量。 三、被告輔仁大學校教評會因外界壓力而停聘原告1年,卻未能公開於會議中討論,又未 ^^^^^^^^^^^^^^^^^^^^^^^^^^^^^^^^^^^^^^^^^^^^^^^^^^^^^^^^^^^^^^^^^^^^^^^^^ 載明理由於決議中,僅泛論原告該當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 ^^^^^^^^^^^^^^^^^^^^^^^^^^^^^^^^^^^^^^^^^^^^^^^^^^^^^^^^^^^^^^^^^^^^^^^^^^^^^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以致無法檢驗辯證,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所示處分 ^^^^^^^^^^^^^^^^^^^^^^^^^^^^^^^^^^^^^^^^^^^^^^^^^^^^^^^^^^^^^^^^^^^^^^^^^^^^^ 應載明理由之正當程序。 ^^^^^^^^^^^^^^^^^^^^ 四、被告教育部應與大學協力保障大學自治,於行使教師法第14條之1同意權時,原不應 核准被告輔仁大學該等決定,然被告教育部不僅未善盡該等職權,甚而於輔大校教評會作 成決議前,即一再行文被告輔仁大學促其召開會議,否則以私立學校法第55條繩之,不無 干涉大學人事自治之嫌。是原處分之作成,自屬違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原 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44.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555575148.A.9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