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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規範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要件。法條第1項首先列舉 違反的事實要件,然後在餘下各項分別規定違反以上那些要件之一,經過 怎樣的審查程序,會導致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既有法條在實務上造成的問題是,法條結構複雜而導致諸多疑問和誤解, 因此修正草案把原本單獨第14條擴張成第14,15,16條,分別規定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要件和審查程序。並且法條文字更加明確。 例如, 現行第14條 第1項規定 ...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 ... (第3項)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 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第4項)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 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修正草案第14條 第1項 ... 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 (第3項)教師有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或依法組 成之相關委 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免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修正草案第15條 第1項 ... 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有解聘之必要。 ^^^^^^^^^^^^^^^ (第3項)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 之相關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免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 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可見修正草案比現行條文更加明確而減少誤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44.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555578883.A.D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