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教部擬修法 國立大學校務會議可解散校長遴委會
2019-05-29 22:45聯合報 記者章凱閎╱即時報導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後,教育部去年曾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
正草案,因外界意見分歧胎死腹中。教育部近日捲土重來,二度預告草案,其中新增遴委
會若怠於執行任務、或逾3個月無法處理遴選爭議,可經校務會議決議後解散;且在同一
學校擔任遴委會委員,最多只能連任1次。預料恐又將引發爭議。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陳焜元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對準近年來校長遴選過程的制度爭議,包
括明訂候選人公開資訊,揭露過去3年內擔任營利事業董監事等情事;若期間內,遴委及
候選人曾任同一營利事業董監事,經遴委會確認後即解除職務。
修正草案也設立機制,預防校長遴選陷入僵局,避免如「卡管案」致台大懸宕565天選不
出校長。陳焜元表示,根據草案第6條規定,若遴委會運作違法、怠於執行任務、或逾3個
月無法處理遴選爭議,可在教育部要求下、或由該校校務會議主動啟動決議解散遴委會,
「這是一個機制,去化解僵局,避免案情複雜化、負面化,導致大學校務停擺。」
陳焜元表示,遴委會人事組成是經過校務會議決議通過,解散遴委會的權力也回歸校務會
議,這是基於大學自主的對等處理。
修正草案第2條也新增規定,「同一人擔任同一學校之遴委會委員,以連續二任為限。」
陳焜元表示,遴委過去是不設任期上限,此次修法參採民選首長以2任為限,意在避免同
一組人馬,長期替學校選擇、鑑別治校人才,「不同的遴委會有不同的視野」,新制度可
讓學校多元選才。
陳焜元也說,新制不溯及既往,過去連任次數一律歸零;但新法上路時起,正在任職遴委
會委員者,接下來也只能連任1次。
此外,草案也明定「相當教授」資格認定流程。陳焜元解釋,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
條,大學校長候選人資格為中研院院士、教授或「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但像是陽明大學曾在未有清楚審查流程下,讓疾管署前署長郭旭崧以副教授「相當教授
」資格,當選陽明大學校長,監察院去年也為此糾正教育部。
陳焜元表示,修正草案第3條規定,遴委會審核校長候選人資格,若涉及「相當教授」學
術成就認定,應由5位以上教授級校外學者專家提供初審意見,作為後續審核參考,避免
爭議再現。
教育部早在去年4月11日曾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
由時任部長潘文忠提出,但因外界意見分歧,加上台大校長管中閔當選案爭議不斷,潘文
忠也在同月14日辭去教育部長一職。直到今年1月,他回鍋就任部長並宣示6個月內改革大
學校長遴選,如今二度預告草案,受到各界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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