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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的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立法院今 天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未來國立大學可和研發領先 的企業合作設立研究學院,國家重點領域則由跨部會組成的審議會擇定。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的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效益,強化 產業競爭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月初審通過產學創新條例草案,而民間及學生團 體對此表達疑慮,認為形同開放國立大學養怪獸學院,恐收到不合格教師、學生權益也大 受影響。立法院昨天對爭議條文進行朝野協商,因未能達成共識,部分條文今天進行表決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因為人數優勢,草案最後都依照民進黨團提案版本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創新計畫期程為8年以上12年以下,經主管機關依照相關規定核定續辦者 ,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延長期限為8年以上12年以下,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教育部應設 置常設性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辦理研究學院的審議和監 督事項,審議會設置委員15至21人,每屆任期4年,成員需包括教育部等單位的政府代表 、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政府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數三 分之一。 三讀條文明定,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的撥款及包括研究學院的學雜 費等自籌收入,屬合作企業基金者,每年提供資金額度不得低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 額度,研究學院的研發成果收入,有一定比率要提供國立大學用在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 其它校務發展支出。 三讀條文明定,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 、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的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 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其他比率。 條文也設立監督機制,國立大學設立研究學院者,應設監督會,監督管理會委員、院長聘 任等研究學院相關事務,並促使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發展出創新策略經營模式,監督會15 人,包括政府、研究生、產業、教師等代表;研究學院內並應設管理會,負責決定研究學 院經營方針,並審議研究學院組織、人事等。 朝野立委也回應民間疑慮,今天通過附帶決議,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其合作企業 不得為中資企業,且其合作企業資金應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資金 不得為中資,並應明定於審議條件;研究學院應注意畢業生流向,積極輔導畢業生就業, 但不能違反學生意願綁約要求學生畢業後至合作企業工作,且應優先輔導畢業生在國內產 業就學。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表示,因應國家未來發展及產業變遷趨勢,培養頂尖人才是趨勢,很 需要引進產業資源,這次制定產學創新條例就是希望有別於過去的方式,政府和企業共同 出資,鬆綁相關法規限制,讓學界和產業界,用創新模式培養業界急需的人才;民進黨立 委吳思瑤表示,台灣的教育創新終於踏上第一哩路,這是教育第一個沙盒實驗機制,採取 校中校模式,助攻重點產業。 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457971 .............................. 至少邁向第一步,實施成果可以滾動式檢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7.251.2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621042437.A.F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