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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名教授不滿退休金「縮水」疑違憲興訟 被判敗訴確定 自由時報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2/09/30/4074308_1_1.jpg
知名的台大法律系退休教授陳志龍不滿退撫新制使其退休金「縮水」,質疑有違憲瑕疵 ,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陳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知名的台大法律系退休教授陳志龍不滿退撫新制使其退休金「縮水」,質疑有違憲瑕疵, 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陳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2/09/30 08:0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知名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退休教授陳志龍,因不滿教育部 依退撫新制重新計算其月退休金所得,並將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的額度調降至零 ,致無法獲得優存利息,退休所得「縮水」,質疑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違憲 瑕疵,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認定教育部原處分乃於 法有據,判陳敗訴確定。 陳志龍指出,原任職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經教育部核淮於2017年2月1日起選擇領取月 退休金而退休。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簡稱退撫條例)於2018年7月1日施 行,教育部因此從2018年7月1日重新計算核定其每月退休所得,因有違憲瑕疵,經他提起 訴願遭駁回,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並給付該退休所得 的差額。 陳志龍主張,退撫條例相關規定,雖然經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認定合憲,不過,他是 在退撫條例公佈前即已退休,且選擇領取月退休金,與退撫條例公佈後才退休公務員、或 退撫條例公布前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的人情形不同。 陳志龍認為,他與國家間退休給與關係的內容、種類、金額,在退休生效當時已告確定, 依憲法第18條規定,他所享有的退休金等權利,應受到「制度性保障」,但教育部原處分 變更他已確定的退休金給付,並將他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的額度調降至零,使他 無法獲得優存利息,影響其權益,違反「法律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平等原則」等規 定,已有違憲瑕疵,應予撤銷。 教育部答辯表示,2018年7月1日施行的退撫條例,是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及年金制度進 行必要的調整和改革,並未違背憲法第23條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或信賴保護原 則。 教育部指出,我國教職員自退休後,每月持續領取國家給予的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應 屬於每個月所生個別法律關係,為「繼續性的法律關係」,並非「已確定」或「已終結」 的法律關係,並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適用,而且,退撫條例僅改變或調整未來法律關 係,未要求退休教職員退還已領取的退撫金,並未違法。 此外,退撫條例有極為重要的公益為目的,並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因此退撫條例屬「合 法有效」,並不違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教育部做成原處分是依據2018年7月施行的退撫條例規定, 未侵害陳志龍退休所得的制度性保障,也未違反信保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憲瑕疵 ,此外,退撫條例也未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教育部重新計算審定陳的月退休 所得(包含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所得部份),乃於法有據,判他敗訴。 陳志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並無違誤,判決 駁回,全案確定。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40743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40.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664513315.A.0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