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waterox: 所以下面放一大排廣告OK 09/17 17:56
→ supermars: 你可否截圖告知《一大排廣告》在哪裡@@? google廣告有 09/17 18:01
→ supermars: 分解析度,以及數量與排法(不能並排等),不然會鎖帳 09/17 18:01
→ supermars: 號。 09/17 18:01
→ supermars: 如果你指的是ptt文章簽名黨會蹦出的圖,那是文章首圖非 09/17 18:02
→ supermars: 廣告, 09/17 18:02
補充一下推文的意思,用JPTT軟體或是相關PTT軟體閱讀時,因為會自動讀取網址
而產生一些圖,這些圖皆為簽名檔文章上的"首圖、封面圖",並非一樓指的廣告XD
※ 編輯: supermars (1.162.47.170), 09/17/2015 23:42:13
噓 esunbank: 然後? 09/18 00:55
→ ksng1092: 這篇內文跟這個板的關係是? 09/18 02:29
我有先向版主報備過回覆這事件的進度,所以單純回復進度而已。
※ 編輯: supermars (1.162.47.170), 09/18/2015 03:30:07
噓 arl: 所以發這篇跟本版有啥關係?? 09/18 05:29
推 esunbank: 法務駁回的是商業問題 又不是說你沒有廣告 09/18 07:51
商業網站是PTT的限制,
部落格裡有廣告PTT沒有限制...
這一點你可以問問小天使
補充一下,當初被開罰單跟西洽水桶,理由就是商業廣站(含大量廣告),
在最終法院PTTLAW提出相關證據鈺證詞後,站方法務還其清白,
因此取消罰單與原始判決。
站方如果認定本人的BLOG是那種商業吸金的,就不會有這次的勝訴。
→ ttnakafzcm: 你就繼續吵吧 反正是我的話我也桶你商業廣告 09/18 13:47
→ ttnakafzcm: 法務跟站務管轄都分不清楚就別來這邊讓人看笑話了 09/18 13:47
我有去過你的版嗎?好像對你的ID沒啥印象唷~
何況,你得先通過法務認定,且這個認定已經被PTTLAW駁回...= =
何謂吵?
我有先問過ANDROID版版主這個文章,經過同意才來PO進度,我的部落格與簽名檔
也沒有任何違反站規的商業網站判定(被水桶+罰單的主因),
如果有機會去光臨你的版(有機會的話啦,我倒是沒印象去過)我也會先看你的版規。
對了,你得先了解一下之前西洽的來龍去脈,不是看到簽名檔有網站就決定要桶~
在PTT上那麼久,早就知道要遵守版規與站規,懂不懂申訴順序很重要嗎?
你會天天在搞申訴?
我在這邊PO了上次判決的進度而已,不知道你覺得哪裡好笑? = =
還是你以為這次爭議是張爸跟王浩宇等級的嗎? 你太瞧得起小弟了...
再說我也很厭惡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
發文發對版、標題正確、依照版規規定發文,你憑甚麼桶?
噓 yoyoman001: 你爭取你的權益 跟板上的人有什麼關係?扯一堆 09/18 16:01
你懂不懂遵守版規與版主的規範阿?
本討論標題為APK,整件事也因為APK文在這裡引起一番討論,
同時也先問過版主能否PO文,不知道你在生氣啥嘞?
※ 編輯: supermars (1.162.47.170), 09/18/2015 16:27:04
噓 esunbank: 板龜可以納入 廣告文規範 跟站規商業是牴觸什麼? 09/18 20:37
我當然知道版規可以納入,如果版規有提到發文時不能放簽名檔(含部落格連結)~
我也不會放,懂 嗎 ?
不論何時新增的條款,有新增後不能放就是不會放~ 很 難 了 解 嗎 XD
不然你還想要怎樣? C_CHAT 水桶的理由就是【站方法務判定廣告】而水桶,
在V版判決之前,限制是可以發文、不能有連結。
你願意查證的話可以去搜尋一下XD 但看來你根本沒了解事情始末~.~
這就是標準的看到黑影就開槍,目前的網路陋習~
PTT上除了不要犯法是"常識"之外,就是遵守版規、站規~
推 tom282f3: 什麼做死=不作死(找死)就不會死,大陸用語 09/18 21:10
了解!! 謝謝解說~
※ 編輯: supermars (1.162.47.170), 09/18/2015 22:45:08
→ albb0920: 給發主要是延續前面討論,本板對相關文章的方針不變 09/19 02:36
→ albb0920: pttlaw 是針對簽名檔、名片檔的申訴,板務系統是獨立的 09/19 02:48
這個我也是一直遵守著每個版的版規來發文,這十三年的帳號都是這樣子走。
→ ChiuTW: 原 po 我覺得你過分擴大解釋,太過於將判決文朝有利於自己 09/19 03:09
→ ChiuTW: 的方向解讀,甚至可以說你的解釋跟判決文幾乎不一樣 09/19 03:09
(以下歡迎討論)
申訴的點就是V版的判決、
V版判決就是簽名檔因為被檢舉有"大量"廣告的商業利益,而成商業網站之嫌疑,
因此被禁止未來出現在PTT上,並且開立罰單好幾張。
但這個判決在PTTLAW經過將近一個月申訴過後被駁回,並將V版判決無效 + 撤銷相關罰單
【無有效證據指出本人部落格是張爸、王浩宇那種商業網站】而還其清白,
因此沒有無過度解釋。
==
我主要是表 當初想要藉由法務的判決而水桶,但現在這個判決被駁回後卻無視。
因為被駁回後等於當初被水桶的理由不成立,要回到上一個版上的判決,沒水桶狀態。
但回覆給他們後卻執意無視、甚至態度傲慢,正可謂前後言行不一。
但為何會有這狀況?為何會有被檢舉廣告+水桶這動作呢?
因為C_CHAT版沒有相關的版規可以限制正常發文的權力,但R版主接收到某鄉民檢舉
文章過於頻繁時(版規中沒相關規範),就先私下來信告知發文頻率的限制(僅APK文),
並告知如果不遵守這頻率,就給你6-4-6的水桶判決。
6-4-6是針對商業網站,並非個人網站、也非轉移話題的商業廣告、更甭提是正常的
部落格廣告。
對此,我有問小天使是否站上有規定【在PTT分享部落格網址時,是否該部落格不能有
廣告】的問題,小天使告知:站規沒有、只有各版版規。
所以我就依照申訴的流程與版進行申訴,申訴標題為限制(還是打壓)發文權力。
結果R版主就不知道哪個氣轉部過來(?),就去V版檢舉廣告商的發文,接著一開始法務
就用【手機上的擋廣告APP】來計算一個網站的廣告數量有22個而給予上述的判決。
所以當下我就是在C_CHAT上被用此判決進入永久水桶,外加兩張罰單。
而前幾天,我在PTTLAW上申訴V版判決已定讞駁回了V版的判決,
也就是取消部落格網址不能在PTT上出現的限制,以及兩張相關罰單。
※ 編輯: supermars (1.162.55.136), 09/19/2015 13:30:38
※ 編輯: supermars (1.162.55.136), 09/19/2015 13: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