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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有一篇不禁止回文的公告文,不把握這機會回一下怎麼可以呢? ================================================================= 親愛的板大您辛苦了,首先我想要先感謝您,看您轄下的看板讓我身體健康, 考試也都考一百分呢!(如果我真的有需要考法緒的話XD) 為了避免回文的內容會違反版規,我們來導覽一下一些資料吧。 首先是Google的使用教學。 大家都知道ptt有網頁版吧?許多資料會消失在bbs版本裡, 但卻會不小心被存在Google的資料庫當中喔! PTT網頁版: http://www.ptt.cc/man/index.html 假設你想藉由Google取得這些過期的資料中與某id有關的, 你可以在Google上搜尋這個id,例如搜尋「F7」,就可以看到F7相關的資料。 但是如果你只想搜尋PTT站內的資料呢? 你要搜尋「F7 site:ptt.cc」。 後面這個 site:ptt.cc 你可以當成是告訴Google只搜尋ptt.cc當中的資料。 這就是那個 李## 被搜尋出來的原因。 所以我跟ta29就被檢舉到 pttpolice 跟 violation 啦! 不過仔細研究一下 violation 板, 我們可以發現 circlelee 之前在traffic板好像也跟人鬧的不愉快啊! 順便附贈大家一個參考資料 "迴圈李聲明機車應有權行駛行人穿越道」, 透過這篇文章,我們可以更清楚circlelee大大的人格特質: http://www.ptt.cc/man/traffic/DB17/DD9F/M.1149414820.A.9B9.html 我想,我們就不要跟他計較了,好嗎? ====================================================================== 接著回應板大關於當事人姓名、商店名稱等資料是否要正名或馬賽克的問題.... 我記得之前在板上看過一個論點, 若發文時詳細輸入商店名稱等真實資料, 那麼發文者就會更認真對待自己的發言, 因為已經詳細指明對方了, 對方若要以強制毀謗罪處理的話舉證非常方便。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若規定要正名, 長期來說對店家以及板友都是好處多於壞處的。 此時引用一下Mobile01當初開始推廣證明運動時,該網站站長蔣大的文章: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1&t=191390&p=1 該討論串其實值得研究看看,但其論點與我剛剛提出的板上曾看過的相同, 都是正名狀態下,發文者較為負責。 喔,當然不正名其實也有好玩之處,到Yahoo搜尋「黃色鬼屋」看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49.152
hardbop:機車應有權行使行人穿越道 XDDDDDD 08/09 01:21
PaulAnka:人家那篇是在講開單的警察引用條文不當,你這樣亂抹黑說 08/09 01:24
PaulAnka:實在的我覺得還比較糟糕 08/09 01:24
chinsummer:我引用他騎過斑馬線被警察攔下,並認為機車可以行駛行人 08/09 01:31
chinsummer:穿越道這一主旨,大家都知道機車是不能行駛行人穿越道 08/09 01:31
chinsummer:的,不是嗎?(PS.腳踏車可以,機器腳踏車不行)且我文中有 08/09 01:32
chinsummer:說明,引用該參考資料旨為研究該員人格特質,我只是沒有 08/09 01:32
chinsummer:詳述,且每個人所體認到的地方也不相同.樓上說員警曲解 08/09 01:33
chinsummer:法條(對不起,是引用條文不當)但我認為機車不得行駛行人 08/09 01:35
chinsummer:穿越道,此為基本路權概念,當然員警可能一時之間無法說 08/09 01:35
chinsummer:出此一"常識"問題之引源,就像我也說不出為何 1+1=2 一 08/09 01:36
chinsummer:樣。 08/09 01:37
PaulAnka:他犯的是45條,員警給他開44條,這樣就是不對 08/09 01:39
PaulAnka:隨然這兩條罰的錢一樣,但我猜他只是想死得瞑目一點 08/09 01:40
PaulAnka:講仔細一點,是45條第6款,員警自己也兩光 08/09 01:41
chinsummer:我代替開單員警跟你說對不起,對不起~~~ 08/09 01:41
chinsummer:不過說真的他是在講斑馬線, 45.6是在講人行道說... 08/09 01:42
PaulAnka:喔,對了,法律規定腳踏車也不能走人行道 08/09 01:42
chinsummer:所以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裡面似乎找不到適用條文..? 08/09 01:43
PaulAnka:行人穿越道也是涵蓋在人行道,我以為這只是「常識」 08/09 01:43
PaulAnka:斑馬線=行人穿越道=人行道 這樣講你可以理解了嗎? 08/09 01:44
chinsummer:問題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條,人行道跟行人穿越道... 08/09 01:44
PaulAnka:你自己慢慢研究吧,你這篇只想酸人的文章我沒什麼興趣 08/09 01:45
chinsummer:就是有研究過咩.. 腳踏車不能走人行道但可走行人穿越道 08/09 01:46
chinsummer:我明天去問交通隊好了QQ 也許是我認知有問題.. 08/09 01:49
bunnys:自己酸人可以,別人說句就硬要爭個贏,沒自信也不用這麼慘吧 08/09 02:02
Matsuzaki:愛撫妻:躺著也中槍 08/09 02:20
Matsuzaki:保羅安卡你很無聊耶,你哪篇文章不噓的?吃飽太閒啊? 08/09 02:26
Matsuzaki:正牌保羅安卡:躺著也中槍QQ 08/09 02:26
anitakiller:保羅安卡有必要講話都那麼衝嗎...明明別篇回文說不想 08/09 02:37
springt:推 08/09 02:38
anitakiller:說那麼多...根本就一直呆在電腦前面等回文吧 08/09 02:39
Rigaudon:PaulAnka只是欠個水桶 這麼想板主就快給他吧 08/09 06:34
ffwind:斑馬線=行人穿越道=人行道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8/09 14:38
yuz:感謝長知識 話說雖然精華區改了 不過大神還看的到(微妙...) 08/14 16:31
zane21:路過幫補 08/15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