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eine: End03/08 00:03
推 pilirich: 看是你先PO文還是對方先申請營業登記?03/08 00:55
→ xxshoxx: 我去的那家是以CCC的相關名稱登記的。不過CCC官網上有註03/08 01:52
→ xxshoxx: 明原為AAA組織,後為專精領域,改為CCC。03/08 01:52
→ ROCKMANX6: 超過十年了,民法第197條,時效也過了。03/08 06:56
→ whoisanky: 第一次聽到要被告都會覺得煩 因為不知道自己會不會被罰03/08 10:44
→ whoisanky: 10年前的文章 而且你說的也都是事實陳述 加上店家本來03/08 10:45
→ whoisanky: 就可供消費者評論好不好吃 你這一定不會成03/08 10:45
→ whoisanky: 所以不要煩 雖然會很緊張 但你絕對沒事03/08 10:46
推 rbh: 早就過追溯期了,不用怕他03/08 11:08
→ longya: 這可能連成案都有問題 比較想知道哪家店那麼棒愛告人03/08 11:49
→ longya: 還是十幾年前的文章03/08 11:49
推 chengen18: 就算是又如何 你在陳訴事實阿XDD 而且你先別想太遠 因03/08 13:08
→ chengen18: 為他連告你的第一步都走不成03/08 13:08
推 bigmousebird: 不用理他03/08 14:51
推 samba: 牛肉麵嗎?03/08 16:05
→ mucoci: 不用理它 告不成的03/08 16:21
→ mucoci: 第一、店不同。即便名字相同,但這種小店是以縣市登記為主03/08 16:22
→ mucoci: 每個縣市都可以登記一個同名的,但老闆不一定要同人03/08 16:22
→ mucoci: 他要舉證你說的是他那個縣市的才行...(前提是有登記)03/08 16:23
→ mucoci: 沒登記的話,光同名的,全台灣就更不知道有幾家一樣的03/08 16:24
→ mucoci: 第二、陳述事實。以消費者主觀來評判,是告不成的 03/08 16:24
→ mucoci: 不過如果我是你的話,明知他告不成,但刪除文章他爽的話03/08 16:28
→ mucoci: 跟對方拿點好處也是可以的XD03/08 16:29
→ xxshoxx: 甲地那家登記的是CCC,但十幾年前店名取AAA,後來才改成C03/08 17:36
→ xxshoxx: CC。而乙地那家一直都是登記AAA,地點都在台北。03/08 17:36
推 q20136: 哪家店這麼愛告人啊03/08 19:47
→ julia0291: 剛好最近在其他版有類似話題,這個網站是其他網友整理的03/08 20:16
→ julia0291: 純分享喔~03/08 20:16
→ xxshoxx: 謝謝樓上,很實用!!03/08 22:36
推 minna: 你還比喻得挺妙的...XD (其實原店不是賣吃的)03/09 10:48
→ minna: 他告不了,這種搞不清楚狀況的檢察官才懶得受理03/09 10:49
→ whoisanky: 喔喔如果不是吃的 那我也懂了(嘿嘿 03/09 12:20
哈哈哈哈哈XD
※ 編輯: xxshoxx (223.140.235.3), 03/09/2017 12:32:33
→ mackywei: 剛才竟然想了5秒鐘大家怎麼知道的....(耍笨了) 03/09 14:41
推 no1smkimo: 所以樓上知道了什麼? 03/09 15:15
推 doghouse: 原來不是賣吃的!! 03/09 21:25
推 xzp436: 告不成 不要理他 03/09 22:39
推 poohwinnie: 哈哈哈,已複習XD 03/09 23:33
推 jacky7987: 不會起訴吧這個ww 03/10 15:23
推 whoisanky: 人家跟原PO心電感應才不告訴倪咧 03/10 20:16
推 BRANFORD: 苑 是 養動物的 03/11 21:39
→ suaveness: 我不懂QQ 所以是賣什麼的... 03/12 11:56
推 pretzel: 樓上查原po以前的文章就知道啦 03/13 06:38
推 avrw: 教你一招,直接反告他誣告,說不定你還可以賺一筆哩 03/13 14:52
→ whoisanky: 台灣幾乎沒成立過幾次誣告案,還是幫原PO省點時間吧 03/13 15:02
→ whoisanky: 最沒有告點的東西就是誣告了,99%都不成立 03/13 15:02
→ longya: 誣告都是亂教的 一個亂講下一個繼續亂講 03/13 22:55
推 acman: 我只知道因為該店說要告原po,該文在十多年後又有人看到了 03/15 11:40
推 tozz: 推啊這麼愛告 03/29 03:24
推 kirbycopy: 這也太可愛了吧 誰會去爬10年前的黑店文來參考阿 何況 04/20 12:59
→ kirbycopy: 還是不同店 04/20 12:59
推 ctrlbreak: 以前ptt可能沒這麼紅,不過追溯期可以從對方知悉開始算 05/11 22:23
噓 kevin820308: 噓樓上不懂裝懂,知悉時起算一樣受到限制 05/28 10:49
→ kevin820308: 十幾年已經逾最高年限,還在那知悉時起算 05/28 10:49
→ kevin820308: 你五十年後才知道是不是也要告 05/28 10:50
→ kevin820308: 知悉時起算都是在無逾最高年限為前提 05/28 10:51
推 wtfconk: 雞與牛? 06/11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