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quariu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TonyC 我不信你看不懂版規…我不信你不懂版規。 就你這幾篇文章來看,你僅是因為被警告,而心生不滿。僅是在雞蛋裡挑骨頭。 你知道你的文章,成了「張爸」文了嗎?? 要解釋…… 行……第一、四、七條是吧?? 第一條:禁止與瓶板不相關的文章 這是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通常是由部分確定的核心概念和部分不確定的外延概念所組成,並造成法律概念具有流動 性質,且呈現模糊現象。 不確定法律概念,乃是行政法上之「判斷餘地」,係由德國學者Bachof率先提出的詞彙。 於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 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實是隨處充斥的,例如「必 要時」、「正當理由」、「適當方法」等,若欲深究,則這些用語無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間 ,無法明確指明界限。 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其用語可能因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或抽象性,而不夠明確, 因此在涵攝(將抽象的法規適用於該當之具體事實關係之過程)事實關係時,須先將不確 定之法律概念,經過解釋判斷並予以具體化,使之合理適用,方為正確之裁量,產生合法 之法律效果。 舉例而言,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對於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解釋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其中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 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 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 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 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此即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故所發之文章是否相關,由版主經解釋判斷後認定,自不待言。 第四條:禁止注音文 此為限縮解釋。 此又稱「限制解釋」、「減縮解釋」或「縮小解釋」,實際乃縮小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意 涵,通常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文義失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故將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 意涵予以限制,以探求法律的真義。 例如,《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文中所謂的「人 民」僅指具有我國國籍,且依法取得公民資格的人民,始得享有,從而排除居住於我國領 域內之外國人及不具我國公民資格的本國人。 換言之,本條文自是侷限於非文字所不能書寫之字句、單詞等。故文字所不能表達之方言 、文句、言語,顯不在此禁。 第七條:禁止在文中和推文理張貼與水瓶無關之連結 此顯為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雖無明文規定,然依常理推斷所應為之解釋。換言之,某項事實若法律沒有明文 規定,可根據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解釋該某項事實為已有規定,而直接適用該項法律 規定。 舉例而言,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禁止「吸食」鴉片,若不用吸食而用「吞食」,亦當受罰。凡此,皆自明之理,當然 適用法律規定。 故,所謂「文中」,自屬個人所撰寫之內文。而暱稱、簽名檔雖為所發表文章之一部,然 卻非針對所撰寫之主題而為之,且為早已設定好之制式化文字,自不在所禁之列。 然推文,實為「另行書寫」之文句,其所針對者為本文之全部,且非已設定之制式文字。 故在禁制之中。 世人皆明,何以汝不懂??顯是語文與世人相左罷了。 若版主對於本人之解釋無法接受。當刪文,並自請處分。 故,於版主回歸之前,請安靜。 若要討論,請於版主回歸後,再請與其私下相談。 我…並不想看這樣的文章。 -- 當XYZ相互結合 我的存在將會在哪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16.194
new122:無法接受批評的人 不意外 06/21 21:13
bvcde33wq:超專業的 同是水瓶法律人推XD 06/21 21:15
Ry:放大絕了嗎? 06/21 21:16
youknew:水瓶法律人推一個X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6/21 21:18
terry7021:雖然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但po出這樣的東西.厲害.我推啦^0^ 06/21 21:27
new122:標題要不要改一下 不然又會有人開始''問問題''囉 ^.< 06/21 21:28
wooden0819:專業的出現了... 06/21 21:34
wooden0819:如果TonyC大有進來看這篇...以下是小弟的小小建議.. 06/21 21:39
wooden0819:看了那麼多篇你發的文..讓我覺得..你時間 體力好多.. 06/21 21:40
wooden0819:與其用在這種地方..不如..找別的事情做吧O_O" 06/21 21:40
wooden0819:另外..字那麼多且多有重複..可不可以弄懶人包.. 06/21 21:41
wooden0819:看得我眼都花了..=_= 06/21 21:41
wooden0819:以上 <(_ _)> 06/21 21:41
TonyC:首先很感謝fenriss提供許多專業的見解,增長了很多知識 06/21 21:48
TonyC:該怎麼說,因為覺得板規寫成這樣,有太多種解釋方式了, 06/21 21:49
TonyC:無法確定它的定義究竟是哪一種,於是只好發問請教, 06/21 21:49
TonyC:畢竟同一句話,不一樣的人可以有許多不同的解釋, 06/21 21:49
TonyC:我希望得到板主(執法者)進一步的說明與解釋,以便依循 06/21 21:49
TonyC:我承認有不滿,不滿的是始終得不到一個認真且完整的回覆 06/21 21:49
TonyC:不滿的是我明明很認真、理性的發問,卻被認為是來找麻煩 06/21 21:49
TonyC:我不覺得這是雞蛋裡挑骨頭,大家的標準不一樣,不爭這個了 06/21 21:49
TonyC:基於 #1C7pgGBw 第三點所述,我還是認為應該繼續尋求解答 06/21 21:50
TonyC:若沒再需要說明的部分,問題暫時就先等板主請假結束再說 06/21 21:50
youknew:T大 所以現在板規沒問題了吧? 有問題去翻六法全書 06/21 21:53
nickcool0203:樓上還在爭啊~得到個滿意的回覆也不會讓你人生更美好 06/21 21:53
youknew:現在就等阿咪回來給你回覆 這期間請不要再發類似的文 謝謝 06/21 21:53
TonyC:樓上沒看懂意思,我是說"如果我的論述不需要再進一步說明" 06/21 21:54
nickcool0203:只會讓你因為這麼多的引人反感而留下不愉快的回憶 06/21 21:54
nickcool0203:你爭這個對你現實生活有幫助嗎?對你未來理想有幫助? 06/21 21:54
nickcool0203:不過就是個虛擬的電子平台?何必把自己把大家搞得烏煙 06/21 21:54
nickcool0203:瘴氣(<--這樣說有點太過~但就是讓人不大舒服)幹麻不 06/21 21:55
nickcool0203:把時間精力用在別的地方~出去打場球~趕份報告~看個比 06/21 21:55
nickcool0203:賽~加班一次~多睡2小時~人生還有很多美好等你追尋 06/21 21:56
nickcool0203:你就算爭到了一點優勢你又待如何?人生那麼多要爭~那 06/21 21:56
nickcool0203:嚜多不公平~要爭也不是從這個先吧= =!!加油好嗎! 06/21 21:57
nickcool0203:不要把理性弄錯地方~爭這種毫無意義的東西對誰都沒好 06/21 21:59
nickcool0203:處!~這又不是現實法律~也不是你爭贏了就能拿去當履歷 06/21 21:59
happy8456:水瓶法律人推一個XDD 06/21 22:15
uiiuiiu:水瓶法律人推~ 06/21 22:16
fxac:他意思是版主請假結束之後還要再來發這種文 06/21 22:17
uiiuiiu:對= = 反正就是死鴨子嘴硬 已自我為中心= = 06/21 22:18
RoxanneLi:他的意思是"謝謝專業人士 但我就是(只)要聽板主的回答" 06/21 22:18
uiiuiiu:他就是"謝謝指教" 跟某總統一樣 06/21 22:18
RoxanneLi:"我是實事求是+小心求證 不准說我亂板" 06/21 22:18
nebulosity:推這篇!樓上也好有道理! 06/21 22:20
nuy:原本喜歡看水瓶版,自從有"版規爭議文"後就很少看,真高興有人 06/21 22:20
nuy:願意出來說一下, 同為法律人推一個:D 06/21 22:20
uiiuiiu:感覺好多 水瓶法律人@@? 06/21 22:21
vance6313:TonyC這麼厲害去弄個十全十美的版規阿? 06/21 22:43
hagu:推你的標題!!!!! 06/21 22:44
a304810:推標題 06/21 22:50
hanigogo:因為這篇我浮起來了,您真是太偉大了 06/21 22:52
snowdrinking:這就叫做專業。gj sir~ 06/21 22:58
christina217:推標題XD 06/21 23:19
citcafe:推一個.... 06/21 23:34
aquarius15:推推推!!!!!! 06/21 23:36
allensz:GJ 06/21 23:52
mandy0215:GJ+1!因為這篇,我也浮上來了阿XD 06/21 23:58
youknew:這篇應該m起來XDD 06/21 23:58
mandy0215:fenriss大這麼專業的說明 但有人還是活在他的象牙塔(嘆 06/22 00:03
rainingdayz:推私下討論 06/22 00:09
nigeljack:抓瑕疵:No.617對刑法§230不是血親性交罪 應該是打錯字 06/22 00:39
jjwa:個人淺見:有法學素養的知識份子! 不應用"閉嘴"來封別人的口! 06/22 00:40
jjwa:個人沒有冒犯的意思,法律之前..總是人人平等。 06/22 00:41
shermie0131:走在路上難免遇到狗亂吠,這經驗應該很多人有吧~ 06/22 00:43
shermie0131:狗,就讓他去吠啊~難不成要吠回去嗎? (攤手...) 06/22 00:43
nigeljack:另外 當然解釋不是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嗎 看論述比較像 06/22 00:45
nigeljack:歷史解釋或目的解釋耶 不曉得有沒理解錯誤XD 06/22 00:45
jjwa:相同的事件,不同的用詞,在法律效果上,甚至是法官的自由心 06/22 00:46
jjwa:證裡,都有很大的落差,謹言為上上策。禍從口出啊! 06/22 00:47
jjwa:NO~ 是禍從指尖裡冒出啊!各位網友及各位看倌們。 06/22 00:48
imidiot:推標題!!! 06/22 00:51
tfcijn:通通都閃開(推開鄉民) 讓專業的來!! 06/22 01:09
hagu:推推推推標題XDDD再推一次 06/22 01:15
wooden0819:jj大所言..讓我感觸頗深阿(在別版看到... 06/22 01:25
AquariusTACO:有人本來就來鬧得,太認真也不好。 06/22 08:00
AquariusTACO:不過一直洗板真的很礙眼,不犯眾怒也很難。 06/22 08:01
AquariusTACO:其他板的板規都沒去挑,專挑水瓶板,就知道其心可議 06/22 08:02
hozuki:太強大了啦! 順便複習行政法~~~ 06/22 08:48
celeste2008:GJ+1 XD這篇太強大,不推不行啊~~!! 06/22 23:44
celeste2008:版規法律還不都一樣,永遠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不是嗎?? 06/22 23:45
TonyC:被當成狗吠我也沒辦法.如同fenriss說的.他的意見也不能代表 06/23 01:36
TonyC:阿咪板主的意見.我要知道板主執法的那把尺、那個警戒線.自然 06/23 01:37
TonyC:還是得由阿咪板主出面說明.不管他是要公開或是回信.都好 06/23 01:37
biller:TonyC拍拍..不過一路看來執法的線一直沒變...你卻堅持一定 06/23 07:05
biller:要阿咪版主回應..就算糖說過阿咪的意思也差不多跟她一樣.. 06/23 07:05
biller:你還是如此堅持..所以你是希望以後注音文要從嚴處罰囉? 06/23 07:06
biller:我目前唯一能看到的點只有這邊..你要"明確"的定義只會有一 06/23 07:07
biller:個結果..不是限制更嚴格就是完全開放..而不是現在的提醒 06/23 07:08
biller:卻不處罰...只自己斟酌其中的利弊吧..注音文一直是很多看板 06/23 07:09
biller:都有限制的...有幾個看板連語氣詞都不準用..你可以去質疑一 06/23 07:10
biller:下..也有看板對這個非常嚴格的限制..這是你需要的嗎? 06/23 07:10
biller:目前大家看到都會主動提醒注音文這個風氣也不算壞事阿~ 06/23 07:12
biller:你會說難道我為了版規就要改自己的寫作習慣..難道就不能換 06/23 07:12
biller:角度去想..我為了讀者方便閱讀改變一點習慣也是好事.. 06/23 07:13
biller:言盡於此..就算你爭取到了答案..對事情並沒有幫助了~ 06/23 07:15
biller:不過還是感謝你聽進去我的話..沒繼續PO文了~ 06/23 07:16
TonyC:執法的線有沒有變? 我不能確定.因為從我在 #1C7pgGBw 第三點 06/23 10:06
TonyC:陳述中所見.對於板規一前後的標準是不一的.而單單"注音文"每 06/23 10:08
TonyC:一個人、每一個看板所認定、所寫的板規也不都太一樣.光是本 06/23 10:08
TonyC:看板的 jammy板主所寫.與後來糖板主所寫就已有衝突之處.再者 06/23 10:09
TonyC:糖板主前前後後的解釋都表示是他個人方面的解釋.他也知道不 06/23 10:10
TonyC:會與阿咪板主的看法完全相同.執法者有兩人.看法不盡相同.既 06/23 10:11
TonyC:然不先統一意見再回覆.我自然應該繼續尋求另一方的說法 06/23 10:11
TonyC:我根本還沒有要求改板規.只是先要求說明而已.但是基本上目前 06/23 10:13
TonyC:對注音文加上註解的板規3.1在第四條確實比3.0清楚多了 06/23 10:14
TonyC:希望對板規的文義獲得更清楚的認知.不代表希望改得更加嚴格 06/23 10:15
TonyC:這部分我在 #1C7pgGBw 底下 06/21 20:49 有推文回覆過你了 06/23 10:16
TonyC:你可以去看看在此之前.哪個看板對於注音文像3.0一樣沒有註解 06/23 10:18
biller:牛板 "嚴禁"推文跟文章出現注音文,這是你要的嗎? 06/23 10:23
biller:他舊版1.1有但書..新版沒但書..你要不要發文去質疑一下? 06/23 10:23
TonyC:好吧.也許牛板算.但我又沒有在牛板活動.哪天有需要我再問吧 06/23 10:28
TonyC:但是當我的行為符合板規1.02.卻有違背3.0的疑慮時.不該問嗎? 06/23 10:29
youknew:新法優先適用不是常識嗎???????????? 06/23 10:36
youknew:阿 對不起 我以為常識每個人都知道 忘了有些人就是沒常識 06/23 10:39
TonyC:但是新法沒寫清楚吧??? 如果我沒問.就不會有3.1多出的註解了 06/23 10:40
youknew:那註解已經多了 你還要什麼!? 06/23 10:41
TonyC:那第一條跟第七條呢? 糖也說要由阿咪解釋.但他6/22才回應 06/23 10:45
youknew:那你現在就等阿咪嘛!!! 囉嗦什麼 06/23 10:46
TonyC:因為很多人認為我無理取鬧阿.多多少少說明一下.我很有誠意的 06/23 10:48
youknew:好了阿 那你現在說明夠了嗎 夠了就不要再繼續說了好嗎 06/23 10:49
TonyC:本篇06/21 21:50 21:54的推文我說過.但biller看來需要我說明 06/23 10:53
youknew:我管你哪篇幾點的推文 現在!! now!! 說夠了沒? 06/23 10:54
TonyC:那重覆說一下.若沒有需要自我澄清的部分.那我就會安靜 06/23 10:58
biller:TonyC 早餐吃了沒~ 06/23 10:59
biller:開玩笑的...先別爭這個吧...等版主回家吧~ 06/23 11:00
redladie:原PO可不可以把標題修改一下阿..你憑什麼叫人閉嘴 06/23 22:18
TonyC:補充一下 #11PhstD5 (PttLaw)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07/22 12:51
TonyC: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使用者對於板規得依此規則提出建議 07/22 12:51
TonyC: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 07/22 12:52
TonyC:以上我只是要補充說明 我在看板發文提問 的正當性 07/22 12:52
TonyC:對了.我引用的應該就是一般所謂的"站規" 07/22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