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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此篇文章主旨為提出板規補足動議。 徵求各位意見張貼滿一週後、開啟投票投票將為期兩週,視投票結果修訂或不修訂現版本板規。 大家可以先參照上一次修訂板規的經驗 #1PzB1EJU 。 此次修訂只討論一件事:針對「改製/自製官方販售之周邊等版權物」能否於板上分享 ——無論以原文貼文或外連結分享(又,網誌分享文依照板規四、4, 應至少有50字原內文—— 討論是否修訂、如何修訂,或,不修訂、維持目前現行板規。 #1T8IzztE#1TC9UNa3兩篇貼文並未違反現行板規, 然而ptt.cc為學術公網域,過去討論讓售票券等議題時也多次強調本版面的特殊性。 此次修訂板規可從兩個層面討論: 第一:常見的「改造週邊物」, 例如改造尺寸過大或因不符個人使用需求的托特包化妝包等情境; 第二:「自製週邊物」,也就是自己找尋材料仿製官方發行的週邊物, 例如第二篇文章中的電繡,以及,翻閱板上過去的文章, 找到2011年8月30日一篇以分享自製週邊髮圈經驗為內容的文章 #1ENG5Jh7 (網誌有密碼但我想只要有心都能答對)。 另外,板上常見的同人作畫分享與明信片交換分享不受此次板規修訂規範, 此前提延用於此次討論及修訂後的板規。 以下列出現階段可能的修訂方向, - 若各位認為有不妥、不足之處,請推文或來信給予建議, - 欲新增選項,推文後獲得三位(含)以上板友覆議即列入投票選項。 - 投票辦法將於投票時一併說明, 首先是:將以絕對最高票作為投票結果,若同票則同票之選項進行第二輪投票。 1. 允許「改造週邊物」與「自製週邊物」之分享 2. 允許「改造週邊物」之分享,禁止「自製週邊物」之分享 3. 禁止「改造週邊物」或「自製週邊物」之分享 4. 不需調整現行板規 1.與4.的差異在於, 現行板規沒有提到「改製/自製官方販售之周邊等版權物」的分享規範, 若最後是1. 通過,將會寫進板規作為未來發文參考。 懲處方式:違反此條板規,不勸告刪文及警告一支。 以上內容供板友討論,於7月30日23:59截止,投票屆時隨即展開。 希望大家都能保持冷靜與彼此尊重的態度,推文、來信提供意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0.94.1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rashi/M.1563895525.A.ED3.html
kumamonX: 把「自製」改成「仿製」是不是比較好?如果是完全自己設 07/24 02:24
kumamonX: 計的應可享有同人圖待遇 07/24 02:24
sardonyx10: 覺得改製可以 仿製不行 07/24 02:58
haru04041015: 改製可以但是內文推文不能涉及任何金錢;可以改造 07/24 06:15
haru04041015: 但是不能侵權製作仿品 07/24 06:15
tappl999: 2 07/24 06:36
arashi333: 改製可以,但自製(仿製)覺得不行 07/24 07:10
arashi333: 另外嵐王子的商標似乎是有版權的,所以有嵐王子的圖應 07/24 07:11
arashi333: 該都要算是仿製 07/24 07:11
laic: 1,但不能涉及商業買賣行為及揪團 07/24 07:40
qkonno: 改製ok(但不可涉及金錢交易),仿製不行。 07/24 07:47
waul: 可改造周邊及自製周邊,不能買賣 07/24 08:11
catcatorz: 2 07/24 09:00
laic: https://i.imgur.com/0vZsL4B.jpg 07/24 09:45
laic: https://i.imgur.com/AnaeR0C.jpg 07/24 09:45
doris1016: 3 07/24 11:13
meow0: 建議可以參考一下這篇章忠信老師對於類似案例的解說: 07/24 11:17
meow0: https://reurl.cc/rep3y 07/24 11:17
meow0: 簡單歸納就是純粹的「自製」且「自用」,即使是仿製官方圖 07/24 11:17
meow0: 案,仍屬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範圍;但如果是付費請商家製 07/24 11:17
meow0: 作,因為有營利行為,所以收費代製的「商家的重製行為」並 07/24 11:17
meow0: 不成立合理使用。以本文中「自製週邊物」所舉的兩個例子來 07/24 11:17
meow0: 說,其實可能應該算是兩種不同的狀況。以上供參。 07/24 11:17
haru04041015: 某人就是「付費請商家製作」 07/24 11:59
haru04041015: 所以根本不合理 07/24 12:00
laic: 哎呀!正義魔人又在酸了 07/24 12:25
arashi333: 基本上,自制周邊如果私下製作自己使用大家看不到我覺 07/24 12:25
arashi333: 得還好,但公然在網路上發表其實就不行,因為會有侵權 07/24 12:25
arashi333: 疑慮 07/24 12:25
arashi333: 另外也有看到有人說推特上也很多日本人在貼,但是社交 07/24 12:50
arashi333: 軟體(FB.噗浪.推特.ig之類)其實除非是被分享出去, 07/24 12:50
arashi333: 不然一般是有追蹤你的人才會看到發文,而且通常可以設 07/24 12:50
arashi333: 定追蹤可見或好友可見,所以界線較模糊,PTT貼文是大 07/24 12:50
arashi333: 家都可以直接看到的論壇類網站,嵐板畢竟是嵐飯在PTT 07/24 12:50
arashi333: 的門面,還是要有所規範我覺得是比較好的 07/24 12:50
waniwani: 改造ok,自製不ok(私下怎麼做沒人管,但不建議發表在板上 07/24 12:51
waniwani: 提供一個日本網站也是寫的跟meow0大一樣的觀點 07/24 12:52
waniwani: https://i.imgur.com/tglLVWv.jpg 07/24 12:53
arashi333: 另外,改製因為是用原本的周邊修改,並非無中生有,也 07/24 12:53
arashi333: 較不存在大量複製的疑慮,所以只要不涉及交易我覺得分 07/24 12:53
arashi333: 享自己的改造是沒問題的 07/24 12:53
waniwani: 自用基本上算合理使用,但全手作自製是比較無疑慮的,但委 07/24 12:54
waniwani: 託製作,涉及有金錢交易,比較會有疑慮。 07/24 12:55
haru04041015: 一直有人在生氣氣 很惱羞耶 07/24 13:38
haru04041015: 不管在台灣日本 違法就是違法 一直拿其他人來護航 07/24 13:40
haru04041015: 自己 不會顯得自己很有理 07/24 13:40
meow0: 希望大家可以理性討論這件事不要流於意氣用事的互相指責… 07/24 14:30
meow0: 委託代製的例子微妙的點是其實比較有侵權疑慮的反而是收錢 07/24 14:30
meow0: 代製的商家而不是委託的人;不過現實上單純個人的重製或委 07/24 14:30
meow0: 託代製的行為,對著作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真的太微小了, 07/24 14:30
meow0: 基本上演變成訴訟案件之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是否構成侵權 07/24 14:30
meow0: 不是我們這些路人說了算,是要看權利人是否有提出侵權的的 07/24 14:30
meow0: 主張,最後還要看法院如何判斷。我們路人沒有必要自己當法 07/24 14:30
meow0: 官,但板規稍微做一些規範我覺得是好的,因為這樣可以讓有 07/24 14:30
meow0: 心分享的板友有個事先自行檢視的依據,也可以自我保護避免 07/24 14:30
meow0: 招惹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07/24 14:30
laic: 理智的人就能理性分析,不像有人只會在那邊說別人腦羞,自以 07/24 14:43
laic: 為審判別人就是正義,而沾沾自喜,大家理性提出來討論不好 07/24 14:43
laic: 嗎? 07/24 14:43
希望大家一起營造更合乎法定規範與能因應時代變遷的環境, 我們的目的是討論如何修訂板規而非鎖定目標互相攻防喔, 很感謝提出相關案例與細則參考的板友,我晚上再來整理:)
chukchi: 推meow0 覺得分享人沒獲利就無妨 但訂定板規或許可以保護 07/24 15:05
chukchi: 分享人避免招惹有心人士 07/24 15:05
ccnsca0924: 也覺得自製周邊在自己的小圈圈分享還可以接受 但在公 07/24 17:30
ccnsca0924: 開的批踢踢就不太ok了 07/24 17:30
yayu50328: 意見同上,官方週邊改製分享在沒有特定受眾的PTT可以接 07/24 20:35
yayu50328: 受,但有侵權疑慮的自製週邊還是在自己版上覺得比較恰 07/24 20:35
yayu50328: 當(無論是否是委託店家的,因為可能會碰到有人本身就 07/24 20:35
yayu50328: 是相關職業,自己就是店家,同時也有宣傳疑慮 07/24 20:35
=====討論摘要(暫不修改內文)===== - 文字調整:「自製」改為「仿製」 - 「改製」可以分享但不能涉及金錢交易(商業買賣、揪團) 若為註冊商標、圖樣(如嵐王子),則與其相關之自製、仿製產品都構成侵權行為 - 「仿製」若非涉及商業行為(委託、重製)則應屬於法律中之合理使用 - ptt為論壇類網頁,屬公開形式分享管道 ※ 編輯: aini6323 (219.80.94.115 臺灣), 07/25/2019 00: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