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ng1006 : 特定公眾是你自創的嗎12/01 23:09
→ banana321 : h大,不好意思我應該問"一般公眾"是否就是指所有人12/01 23:34
→ banana321 : ?包含特定人?如果不是,應該如何解釋,謝謝12/01 23:34
※ 編輯: banana321 (111.82.168.214), 12/01/2016 23:35:38
推 chewie : 跟既成巷道認定有關?12/02 00:09
→ banana321 : 防火間隔12/02 00:49
推 hang1006 : 我google到的只有一段這樣的句子耶,是在解釋防火巷12/02 15:55
→ hang1006 : 該句白話點就是說防火巷設計原意不是讓人走來走去的12/02 15:56
→ hang1006 : 該句我覺得多餘,取締堆置物品是因為設計原意12/02 16:01
→ hang1006 : 跟它是不是專門設計來給人走無關啊...12/02 16:02
→ hang1006 : 這句話對於現在規定的防火間隔,也已經不合時宜了12/02 16:06
→ banana321 : h大 防火巷到底有沒有等於防火間隔功能,建管承辦12/03 00:33
→ banana321 : 說不等於,但是不等於為何又出一個解釋函12/03 00:34
→ chewie : 因為兩種概念不同 防火巷是一定要留設的 而且該空間 12/03 11:32
→ chewie : 不能有圍牆阻隔 但防火間隔 假設不開窗又符合其他12/03 11:32
→ chewie : 土管法規(側院後院) 是可以不留設的 只要用有防火時12/03 11:33
→ chewie : 效的牆建築就可以免留設 即使留設了 也可以另作圍牆12/03 11:34
→ chewie : 把空間圍起來 無需像以往防火巷退縮留空12/03 11:34
→ chewie : 不過 防火巷不能認定成供公眾通行的巷道12/03 11:35
c大好,是不是應該解釋防火巷如果有人要走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主張通行權『走防火巷
進出家門,縱使後門』,因為通行跟通行權似乎是2件事,事因就是有另基地的住戶,把
防火巷蓋滿,確要用我的防火巷,我不肯。當時是配合後側基地留設的合計3米(1人1.5)
,如果看圖說著色是只有著我的1.5公尺部分包含左右戶鄰居,但並無著
另外一側的部分
※ 編輯: banana321 (111.82.168.214), 12/03/2016 17:17:41
※ 編輯: banana321 (111.82.168.214), 12/03/2016 17:21:32
※ 編輯: banana321 (111.82.168.214), 12/03/2016 21:48:17
※ 編輯: banana321 (111.83.131.237), 12/04/2016 10:5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