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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要保存登記就是要有符合建築法令證明(合法建物)或使用執照 高雄市區 合法建築認定,是44年底左右(都市計畫範圍施行) 手上碰到很多件,有保存登記,但建築完成日期都在44年後(保存登記有註記) 這種狀況一直到62年建築法大改前一直都有 現在主管機關沒人知道,當年到底是因為怎樣的原因允許登記的 是否有哪位前輩能夠指導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21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rchitecture/M.1552381554.A.581.html
chewie : 60年之前有建照或營建執照就可登記了吧 沒有的話用 03/12 17:46
chewie : 水電單.門牌編定證明等證據辦合法房屋證明 03/12 17:46
chewie : 如果你說地政的保存登記的話..要問地政方面的XD 03/12 17:48
chewie : 看了一下 實施建築管理前的房子也是用水電單等依據 03/12 17:49
chewie : 去辦保存登記 03/12 17:49
nsay : 應該說 找不到合法證明 但有保存登記這樣 03/12 17:56
herobb : 先有登記還是先有房屋 03/13 13:12
nsay : 現在要向建管申請合法房屋證明,有保存登記,無法 03/14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