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isa9527: 公司為何不能解僱員工?一切依法給資遣的話 06/14 14:02
推 visa9527: 有按照勞基法給資遣費跑完所有流程的話 06/14 14:06
→ visa9527: 民間企業也一樣,老闆不爽用你就讓你走,依法解僱 06/14 14:07
→ visa9527: 如果是工會法的話,那就沒話說了,民間通常沒工會 06/14 14:07
推 visa9527: 哪間公司改革不改員工的 06/14 15:23
今天中午冒著大雨、剛看完醫生頂著感冒送一箱法國礦泉水過去打氣支援,現場的
工作人員還是士氣高昂,一位好心的女士還撐傘送我到車上。
回來看到這篇文章,看完一些推文言只能說台灣勞工打壓自己人還真的不遺餘力。
依據勞基法: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
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
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
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現在大家覺得要解雇人這麼容易是因為很少有人去追究其背後行為是否遵守法律,
以華航解雇工會成員的舉動:
2016-06-14 蘋果日報(節錄)http://goo.gl/kpblYy
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兩名幹部遭紀律委員會決議解聘,另一人遭記大過以上處分。
要不要來看看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哪一款?老實說我相信華航修護工廠企業
根本就是提不出來!今天罷工人員提出實證與親身經歷,公司形象的損害根本就是
公司自己搞出來的。今天並非依法給滿資遣費就是合法資遣,必須還要考慮與求證
資遣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所定義的範圍內。台灣很多公司敢這樣做是因為政府相關
機構的出力不足以及法院判定耗時過長,很多勞工以機會成本概念不願意花時間處
理進而選擇放棄,無形間也是助長了公司決定使用這個方式來處理這類事情。
先行者一定是充滿困難與艱辛,但是身為勞工基層大家應該是要團結去取得更好的
工作環境!要考慮一件事情:
很多人會覺得空服員只是在做服務生的工作而已,但是那只是在『一切平安』的情
形下給人的錯覺,很多前置準備工作必須要提早到開會一起討論、瞭解與準備,而
不是一句『不爽不要做』就可以帶過去的。勞工本身要團結,各行各業均有自己的
辛勞之處,如何讓勞工環境更好,是要靠大家一起團結努力的,而不是在網路上說
說風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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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ussian: 這一條是「得不經預告」終止的條件,不是「終止」的條件 06/14 18:43
→ prussian: 實務上很多是直接給滿預告期薪水叫你不用再進公司的 06/14 18:44
→ prussian: 只差名義離職日而已。你要提應該提第十一條 06/14 18:47
→ prussian: 喔..這個案例華航說他已不是合法工會成員,+侮辱雇主 06/14 18:49
→ prussian: 當然法院還有得爭執便是.. 06/14 18:50
感謝建議,但是依照第十一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安啦,上述沒有一條是符合目前華航解雇的必要理由之一。
況且我提第十二條是因為:
華航認為被解雇之人是散步對於公司不實之指控,這比較符合第十二條。
※ 編輯: cutesakai (61.218.53.138), 06/14/2016 19:02:47
推 Whelsper: 11條第二款啊XD 不賺錢砍人去 06/14 19:25
→ josepharick: 會不想提勞基法就是因為...公司主管用什麼理由都行 06/14 19:27
→ josepharick: 員工被解雇還要打官司的漫漫長路,官司就算贏了 06/14 19:28
→ josepharick: 員工呢?家庭呢?所以說勞工真的要團結,不要指望法律 06/14 19:29
→ josepharick: 嚇阻公司最好的方法就是你動我一個,我們全部都不動 06/14 19:29
→ josepharick: 公司有行政權優勢,勞工能靠的只有自己的團結權 06/14 19:30
→ josepharick: 更何況公司有養法務跟你打官司,解雇你的主管若干年 06/14 19:31
→ josepharick: 後,早就拍拍屁股走人,或是不知道升到哪去了 06/14 19:31
推 Eason43: 就是因為制度法律不夠健全才需要用抗爭手段,還要在旁邊 06/14 19:35
→ Eason43: 說風涼話不爽不要做,對啊都不要做,酸民知道台灣人才流 06/14 19:35
→ Eason43: 失嚴重嗎,有能力誰想待在台灣慣老闆的公司,有人起來抗 06/14 19:35
→ Eason43: 爭還嫌,還站雇主角度說話,真的是被奴役慣了 06/14 19:35
推 purpleboy01: 反正火不是燒自己屁股都很會說 06/14 19:53
推 jim221: 打官司打贏的話 非法解僱期間工資照領喔 06/14 19:53
推 kinggbic: 交通部長吃大便 06/14 19:57
→ chihchuan: 推 06/14 21:38
→ ahodes: 王金平是用假處分,再來慢慢打官司。雖然我不懂為何報到 06/14 22:14
→ ahodes: 及休時的計算必須和飛行員不同。 06/14 22:14
推 shapowder: 飛行員長時間坐著 空服員站著 體力耗費較大 06/14 22:22
噓 iam115: 把華航講的那麼差,不是一推人想報考 06/15 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