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utureisours: 嚴重影響公司商譽也不能解僱,難怪華航一堆米蟲 10/05 09:21
推 gidens: 法條就這樣定啊...不然以後都來自由心證好了 10/05 10:54
→ gidens: 手冊的SOP也都不要照做喔 直覺最可靠惹 10/05 10:55
→ gottsuan: 可以解雇啊 但是華航問題是拖太久 10/05 11:05
→ gottsuan: 1F根本 模糊問題 帶風向 10/05 11:05
推 T50: 如果是等到判決書出爐再解僱我覺得合理耶 10/05 11:08
推 shapowder: 本來就該無罪推論啊 10/05 11:34
→ coolfish1103: 判決書出來才解僱合理。 10/05 12:16
→ free4u28: 說要等判決書出來的去看看勞基法第12條吧,法條清楚寫知 10/05 12:29
→ free4u28: 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根本無關終局裁判,遑論當 10/05 12:30
→ free4u28: 事人都已經承認其行為。 10/05 12:30
推 airflow: 解雇書不主張因判刑確定,卻寫一堆八股教訓文,反被抓漏 10/05 12:48
→ airflow: 現在要改寫解雇理由根本不可能了 10/05 12:49
推 c733614: 「知悉情況」的定義是公司自己認為還是要等法院認定? 10/05 13:23
→ free4u28: 當事人六月份就向檢方坦承行為了,華航這時候就應知悉了 10/05 13:35
推 gidens: 可能跟a大講的一樣,解雇書寫太爛被抓漏... 10/05 14:16
推 suzukihiro: 華航自己的問題怪誰 沒請法務嗎.勞基法都不知道 10/05 18:21
推 husky2: 判決定讞再解僱才合理 10/05 18:28
→ TllDA: 如果先解雇事後判無罪 也是要補齊這段時間薪水跟復職 10/05 19:20
推 window77: 只能說華航作法合理卻不合法,若先解雇則是合法不合理 10/05 22:54
推 airflow: 法務夠強的話,不該讓公司陷到什麼合理不合法的窘境 10/06 00:36
→ airflow: "從業人員違反民用航空法,經判決定讞,嚴重毀損公司形象" 10/06 00:37
→ airflow: 這樣寫就好了,怎會寫成"言為不檢情節重大,有損公司形象"? 10/06 00:40
推 airflow: 法官自由心證本於證據法則,解僱聲明書明顯講的是6月的事 10/06 00:50
→ airflow: 難怪被判敗訴,原告律師可不是吃素的 10/06 00:52
推 ndr: 不過現在反正全國聞名了,要找工作恐怕會難一點? 10/06 01:37
推 ndr: 這沒該公司的法務跟相關單位嗎? 10/06 01:58
推 furio: 故意把理由亂寫一通讓官司敗訴,這不是包庇自己人典型作法 10/06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