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rex520368: 前面有類似的還要再發一篇? 02/18 10:42
→ lawrence7373: 想知道你說的侵權是民法侵權行為的哪一種? 02/18 10:44
→ lawrence7373: 不禮貌和侵權分不清楚的話,應該感到不好意思 02/18 10:45
噓 yannjiunlin: 侵權= = 02/18 10:57
https://goo.gl/yHj6gW
※ 編輯: Lorazin (36.225.22.235), 02/18/2018 11:00:51
推 capik: 侵權要當事人提告才受理,當事人沒意見就沒關係。 02/18 11:13
噓 StomviTp: 怕 02/18 11:48
噓 yannjiunlin: 可連結反說"無明文規定肖像權之保護"~何況無營利之用 02/18 12:28
推 atriple: 這顯示每個人的社會歷練不同,有人早早就了解;有人成年 02/18 12:33
→ atriple: 久了才知道。 02/18 12:33
推 doph: 就是大多數人覺得去追究很麻煩 02/18 13:18
推 airflow: 看到馬賽克對部落主好感度馬上加分,但一般沒處理也習慣了 02/18 14:46
噓 x22434231: 正義魔人來發文了 02/18 14:59
推 airflow: 補推~ 就當是曲高和寡吧! 02/18 15:05
噓 ecpoem: 沒標點符號看了好累 02/18 15:22
→ jasinlove: 去東京的熱門店家 會看到一個告示寫 02/18 15:55
→ jasinlove: 「可以拍攝 但請不要拍到我們的店員 02/18 15:56
→ jasinlove: 及其他客人」 覺得有這種觀念滿好的 02/18 15:57
噓 xvited945: 你根本不懂法律 02/18 16:00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摘要
關於肖像權,許多網路上文章或攝影師最大的誤解在於「沒有公開或是營利,
就沒有侵權」,但事實上,高等法院在民國96年的判決中就曾表示「未經他人同意
,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
,均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其後在民國98年的另一個判決中,明白的表示肖像的做成、
公開、以營利目的使用,分別都是肖像權的侵害行為,102年時更明白的闡述
「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1)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
,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2)肖像之公開,如將他人肖像在
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3)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
亦即,攝影師「單純拍攝他人肖像」(即使未將影像公開或做營利使用),
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就已經是一種對肖像權的侵害行為。
同樣的,攝影師「拍照的權利」,除可歸在「一般行動自由權」中討論之外,
亦可認為屬言論自由權的一環,因為攝影師的拍照其實是藉由將光線、構圖、街景、
人物、行為、主角、背景融合於一張畫面,以表現出自己的想法的一種「言論」的一環。
而肖像權與一般行動自由權或言論自由權同樣沒有孰高孰低的問題,也就是
當攝影師拍照的權利與路人的肖像權互相衝突時,並不代表攝影師就「必須」刪除照片,
或是路人就必須容忍被拍攝入鏡,而需要於個案中綜合各種的事實狀態,以決定誰的權利
在此時更值得受到保護。
https://goo.gl/Tn8FWG
摘要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肖像權,
民法未設明文,然肖像權係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權利,
肖像權受有侵害而情節重大時,自得依同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並依同法第195 條第1 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請
求損害賠償。查被告江怡權未經原告之同意,以手機將其為
原告所拍攝之照片1 張上傳至其個人臉書,而使多數人在網
路上得以點閱,自屬侵害原告之肖像權,而原告與被告夢時
代公司簽約付費拍照時,依一般交易常情,若非經原告同意
,本即係概不得使用、散布或公開陳列展示所拍攝之任何照
片,此亦當為身為攝影師之被告江怡權所明知,然被告江怡
權竟以手機翻拍其以被告夢時代公司受僱人地位為原告所拍
攝之照片1 張,並上傳至其個人臉書,難謂情節並非重大,
是原告請求被告江怡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非屬無
據。至原告雖主張被告江怡權上開行為亦屬侵害其隱私權云
云,惟按隱私權以保護個人私生活為內容,而上開照片既係
原告委由被告夢時代公司公開拍攝,且該照片所顯示之畫面
亦非私生活之內容,實與隱私權無涉,是原告前開主張,尚
非可採,附此敘明。
個人結論(修正):
1.未經同意而遭拍攝,肖像權當然受侵害,依照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
得要求對方移除照片,
其中若你是照片中唯一人物或主角,你有權要求對方刪除,
(申張你的肖像權大過其拍攝行動自由權)
至於是拍攝行動自由權或肖像權孰重,需審酌當時情況而定,
也就是告了才知道,法院來審酌。
(例如明顯對著你拍,或你要求對方不要拍仍繼續拍,)
2.若主張肖像權受侵害而生之精神慰撫金,必須侵害肖像權的情節重大,
才能依照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3.以上討論,無論拍攝者有無營利,均不受影響。
噓 deens: 我認同不禮貌,但這沒有法律侵權的問題 02/18 16:29
※ 編輯: Lorazin (36.225.22.235), 02/18/2018 17:17:51
推 coimbra: 拍別人的臉真的有夠不禮貌,爸媽是不是都沒教過要尊重他人 02/18 17:18
※ 編輯: Lorazin (36.225.22.235), 02/18/2018 17:22:08
→ coimbra: ?要上網炫耀滿足虛榮是你自己的事,別人還得變成你的背景 02/18 17:18
→ coimbra: 來成就你 02/18 17:18
※ 編輯: Lorazin (36.225.22.235), 02/18/2018 17:31:11
推 TsukimiyaAyu: 你幹嘛在航空版講道理 02/18 17:59
噓 x22434231: 我再噓 到底要怎麼不拍人呢? 不要再搞笑吵這個爛議題 02/18 20:02
→ x22434231: 了 02/18 20:02
噓 QuentinHu: 哈囉? 講中文好嗎 02/18 21:01
噓 SunChiJim: 好正義喔 02/18 23:28
推 churky: 所以人臉要打馬賽克,每次都花很多時間在後製馬賽克上 02/19 00:38
※ 編輯: Lorazin (36.225.22.235), 02/19/2018 02:08:46
※ 編輯: Lorazin (36.225.22.235), 02/19/2018 02:21:03
噓 chuan710613: 航空版釣魚比較大條卡好吃吧! 02/19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