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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 摘要 : 關於肖像權,許多網路上文章或攝影師最大的誤解在於「沒有公開或是營利, : 就沒有侵權」,但事實上,高等法院在民國96年的判決中就曾表示「未經他人同意 : ,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 : ,均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其後在民國98年的另一個判決中,明白的表示肖像的做成 : 公開、以營利目的使用,分別都是肖像權的侵害行為,102年時更明白的闡述 : 「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1)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 : ,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2)肖像之公開,如將他人肖像 : 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3)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 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 : 亦即,攝影師「單純拍攝他人肖像」(即使未將影像公開或做營利使用), : 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就已經是一種對肖像權的侵害行為。 : : https://goo.gl/Tn8FWG : : 摘要 :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肖像權, : 民法未設明文,然肖像權係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權利, : 肖像權受有侵害而情節重大時,自得依同法第184 條第1 項 : 前段,並依同法第195 條第1 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請 : 求損害賠償。查被告江怡權未經原告之同意,以手機將其為 : 原告所拍攝之照片1 張上傳至其個人臉書,而使多數人在網 : 路上得以點閱,自屬侵害原告之肖像權,而原告與被告夢時 : 代公司簽約付費拍照時,依一般交易常情,若非經原告同意 : ,本即係概不得使用、散布或公開陳列展示所拍攝之任何照 : 片,此亦當為身為攝影師之被告江怡權所明知,然被告江怡 : 權竟以手機翻拍其以被告夢時代公司受僱人地位為原告所拍 : 攝之照片1 張,並上傳至其個人臉書,難謂情節並非重大, : 是原告請求被告江怡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非屬無 : 據。至原告雖主張被告江怡權上開行為亦屬侵害其隱私權云 : 云,惟按隱私權以保護個人私生活為內容,而上開照片既係 : 原告委由被告夢時代公司公開拍攝,且該照片所顯示之畫面 : 亦非私生活之內容,實與隱私權無涉,是原告前開主張,尚 : 非可採,附此敘明。 : : : 個人結論: : : 1.未經同意而遭拍攝,肖像權當然受侵害,依照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 : 當然能要求對方移除照片 : : 2.若主張肖像權受侵害而生之精神慰撫金,必須侵害肖像權的情節重大, : 才能依照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 : 3.以上討論,無論拍攝者有無營利,均不受影響。 : 很抱歉,在這裡我得糾正你錯誤的法律認知 端看你的個人心得,使用了民法第18條第1項的「除去請求權」概念, 但是你有先搞清楚除去請求權使用的時機嗎? 實務上,通常是以「逾越合理使用範圍」為判斷核心,如果只是為了攝 影興趣拍攝他人肖像,供自己或親友欣賞,在社會大眾認知裡,應可認 為屬於「合理使用」,以此提告勝訴蓋然率低。 此外,依據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 表現,是人格權的一種,受到侵害時得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來進行 救濟。而什麼時候才構成民法195條第1項之「情節重大」,是由法院個 案判斷。 簡單來說,攝影的那一瞬間確實是侵害到他人之肖像權。然而,肖像權 不是絕對、優先的權利,當肖像權與其他權利互相衝突時,仍然需要在 個案中與其他權利進行判斷、審查,來決定肖像權是否應該退讓。 一般來說,在非私密空間進行攝影行為屬於一般行動自由權,亦可認為 屬言論自由權的一環,法院必須就肖像權與上述權利進行權衡判斷。判 斷標準也亦已於上文提出,請自行參酌。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41.215.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18956108.A.8BA.html
Lorazin: 1.你提到概然率,表示非必然,須權衡,也就是告給法院判02/18 20:42
Lorazin: 2.你所謂合理使用,供自己及親友觀賞,但我說的是部落客02/18 20:43
Lorazin: 設為公開點閱 甚至高點閱率,因此權衡之下應是非合理使用02/18 20:43
Lorazin: 3. 你的拍攝行動自由,若隨意掃過,或許可以說是你的行02/18 20:44
Lorazin: 動自由, 但對著空服員拍,對著櫃檯人員拍,對準某個顧02/18 20:44
Lorazin: 客拍,那權衡你的行動自由與我的肖像權侵害相信權衡之下02/18 20:44
Lorazin: ,自然是肖像權會勝過你的行動自由(你都對準我了),我02/18 20:45
Lorazin: 自然能要求你移除。02/18 20:45
Lorazin: 上面有一篇5446韓亞航那篇的照片 你來判斷看看02/18 20:52
Lorazin: 修正4530702/18 20:54
Lorazin: 再舉45316 ANA商務艙旅客 你怎麼看 也是行動自由權勝?02/18 20:59
1.所以你主張拍攝=當然可以要求刪除是錯誤的說法。 2.我所謂的合理使用係指沒有做不當連結(加上錯誤導向的文字註解比如說空服員正在上 餐卻說她們都在玩耍)或是誹謗之情事,這是學說與實務共同認可的解 讀方向。 3.對著特定人拍攝「並沒有」肖像權一定贏過自由權,在實務判決上一定贏過的情狀是嚴 重侵害他人的情形,比如說對著別人猛拍,或是拍攝到特定部位。如果是飛行紀錄拿著手 機或GoPro進行登機時攝影或是機艙內拍攝,沒有一定得要求移除的道理。舉例來說,曾 有攝影師對著路人做拍攝,但學說與實務皆認為肖像權無法翻盤自由權。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12:25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13:28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20:36
x22434231: 自由權無限擴張 真的讓人無言 當自己是鑲金的 02/18 21:25
xvited945: 並沒有無限擴張,而是要個案判斷 02/18 21:29
xvited945: 拿著手機拍這拍攝登機的紀錄說是「情節重大」有點誇張 02/18 21:31
xvited945: 但如果是對著空服員猛拍,那我認同人格權>行動自由權 02/18 21:32
x22434231: 阿就飛行紀錄根本沒人硬要對著人拍啊 吵這問題真的很無 02/18 21:42
x22434231: 聊 雞毛蒜皮小事講的多嚴重 02/18 21:42
確實如此,這對我們法律人而言也是很基本的問題,不知道為什麼就有人硬要複雜化與嚴 重化。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45:57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47:38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50:38
Lorazin: Ok 要求移除不見得會照辦,但po了人臉在網,確實是侵權, 02/18 21:52
Lorazin: 告贏的機會仍大。 因為常看到這些分享文,就在你面前侵權02/18 21:52
Lorazin: 給你看,(如我剛所舉的分享文例)連非法律人如我都看得02/18 21:52
Lorazin: 出有問題02/18 21:52
請不要用分享文看世界。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55:28
Lorazin: 許多分享文有問題,沒看到過有人點出 故我提出 02/18 21:59
但你根本不認識人格權,只能一直分享「個人看法」,有自己的想法很好,但也請尊重專 業。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2:01:22
Lorazin: 我不認為 我提出的個人看法,以討論而使觀文者更釐清機上 02/18 22:24
Lorazin: 肖像權的界限,(仍要視情況而定非絕對),是不尊重專業 02/18 22:24
Lorazin: 。 02/18 22:24
Lorazin: 為什麼我寫了‘’個人‘’結論 ,因為接受指教。 02/18 22:27
ewayne: ...................................................... 02/19 01:44
ewayne: 如果已經學會找資料了,那拜託請認真看完人家寫的東西,不 02/19 01:45
ewayne: 要只抓自己要的東西。告贏的機會仍大?判例呢? 02/19 01:46
ewayne: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這篇是你引用的,拜 02/19 01:47
ewayne: 托請認真、仔細的看人家的結論在寫什麼好嘛... 02/19 01:48
ewayne: 人家文章的結論已經寫得很清楚了,你還刻意忽略? 02/19 01:50
Lorazin: 樓上 他那篇的結論 說的是能不能要求刪除 02/19 01:52
Lorazin: 我說的 贏的機會仍大 指的是人臉po網 02/19 01:52
Lorazin: 那篇並沒有討論到po網 02/19 01:53
Lorazin: 你再仔細看一下 他的結論指的是什麼 我提到的告贏機會指 02/19 01:55
Lorazin: 的是什麼 02/19 01:55
ewayne: 你的中文閱讀有很嚴重的問題,你還真忽略人家結論前半段講 02/19 02:05
ewayne: 人格權是在侵害情節重大下才可以請求賠償的這句話 02/19 02:06
ewayne: 再者,該文在肖像權的第2點也已經寫出「肖像權不是絕對、 02/19 02:07
ewayne: 優先的權利」,你看到了嗎? 02/19 02:08
earpods: L大的結論第一點說當然能要求對方刪除照片,可是自己引 02/19 02:09
earpods: 用的分享文寫說不能要求攝影師刪除,這不是矛盾嗎? 02/19 02:09
Lorazin: 不請求賠償 不代表沒有侵犯 ; 另文中的肖像權退讓舉例是 02/19 02:11
ewayne: 至於你還要在講告贏不告贏,實際判例呢? 02/19 02:11
Lorazin: 舉例是 因新聞自由而退讓 02/19 02:11
Lorazin: earpods 當然的部分 我已承認不對 在我原文有修正 02/19 02:12
Lorazin: 告贏告不贏 我指的肖像如空服員沒碼被PO網 我認為會告贏 02/19 02:15
Lorazin: 沒有查到贏判例 但也沒有查到敗訴的判例 那是我認為 02/19 02:16
Lorazin: 那篇結論是說:非主角/人潮多/沒特別醜 沒理由要求刪 02/19 02:40
Lorazin: 反之就是 是主角/單一入鏡/拍醜我 我就可以主張你要刪 02/19 02:41
Lorazin: 審酌狀況 組員/客人說 你不要拍我 還硬拍 那就是了吧 02/19 02:45
Lorazin: https://goo.gl/Q8qYBo 這篇裡的人物我認為告侵權會贏 02/19 02:56
DOBBS: 這篇一開頭就說錯了,能否依民法18條主張除去對肖像權的妨 02/19 07:30
DOBBS: 礙應該以法益衡量說判斷,也就是從行為人的目的、行為、社 02/19 07:30
DOBBS: 會公益、被害人的權利綜合判斷何者應該優先保護。並沒有所 02/19 07:30
DOBBS: 謂行為人在合理使用範圍(這是判斷是否侵害隱私權)內,就等 02/19 07:30
DOBBS: 同於被害人不能主張民法18條。 02/19 07:30
DOBBS: (請求刪除照片,除去對肖像權的妨礙) 02/19 07:30
DOBBS: 另外e版友引用的連結,結論的部分推論的過程非常弔詭,侵害 02/19 07:49
DOBBS: 人格權情節重大時可依民法18條第二項、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02/19 07:49
DOBBS: 但怎麼推導出民法18條第一項的適用亦應該受此限制的呢? 02/19 07:49
x22434231: 人格權的保護我記得是大法官解譯還是判例來的吧,但不 02/19 08:36
x22434231: 是說你想用就可以用,還是要審酌情況啊 02/19 08:36
DOBBS: 如果是法律系的就翻出大一王澤鑑的民法概要或直接找92年律 02/20 01:44
DOBBS: 師高考的解題來看,裡頭就有類似的例題。 02/20 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