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razin: 1.你提到概然率,表示非必然,須權衡,也就是告給法院判02/18 20:42
→ Lorazin: 2.你所謂合理使用,供自己及親友觀賞,但我說的是部落客02/18 20:43
→ Lorazin: 設為公開點閱 甚至高點閱率,因此權衡之下應是非合理使用02/18 20:43
→ Lorazin: 3. 你的拍攝行動自由,若隨意掃過,或許可以說是你的行02/18 20:44
→ Lorazin: 動自由, 但對著空服員拍,對著櫃檯人員拍,對準某個顧02/18 20:44
→ Lorazin: 客拍,那權衡你的行動自由與我的肖像權侵害相信權衡之下02/18 20:44
→ Lorazin: ,自然是肖像權會勝過你的行動自由(你都對準我了),我02/18 20:45
→ Lorazin: 自然能要求你移除。02/18 20:45
→ Lorazin: 上面有一篇5446韓亞航那篇的照片 你來判斷看看02/18 20:52
→ Lorazin: 修正4530702/18 20:54
→ Lorazin: 再舉45316 ANA商務艙旅客 你怎麼看 也是行動自由權勝?02/18 20:59
1.所以你主張拍攝=當然可以要求刪除是錯誤的說法。
2.我所謂的合理使用係指沒有做不當連結(加上錯誤導向的文字註解比如說空服員正在上
餐卻說她們都在玩耍)或是誹謗之情事,這是學說與實務共同認可的解
讀方向。
3.對著特定人拍攝「並沒有」肖像權一定贏過自由權,在實務判決上一定贏過的情狀是嚴
重侵害他人的情形,比如說對著別人猛拍,或是拍攝到特定部位。如果是飛行紀錄拿著手
機或GoPro進行登機時攝影或是機艙內拍攝,沒有一定得要求移除的道理。舉例來說,曾
有攝影師對著路人做拍攝,但學說與實務皆認為肖像權無法翻盤自由權。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12:25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13:28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20:36
推 x22434231: 自由權無限擴張 真的讓人無言 當自己是鑲金的 02/18 21:25
→ xvited945: 並沒有無限擴張,而是要個案判斷 02/18 21:29
→ xvited945: 拿著手機拍這拍攝登機的紀錄說是「情節重大」有點誇張 02/18 21:31
→ xvited945: 但如果是對著空服員猛拍,那我認同人格權>行動自由權 02/18 21:32
推 x22434231: 阿就飛行紀錄根本沒人硬要對著人拍啊 吵這問題真的很無 02/18 21:42
→ x22434231: 聊 雞毛蒜皮小事講的多嚴重 02/18 21:42
確實如此,這對我們法律人而言也是很基本的問題,不知道為什麼就有人硬要複雜化與嚴
重化。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45:57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47:38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50:38
→ Lorazin: Ok 要求移除不見得會照辦,但po了人臉在網,確實是侵權, 02/18 21:52
→ Lorazin: 告贏的機會仍大。 因為常看到這些分享文,就在你面前侵權02/18 21:52
→ Lorazin: 給你看,(如我剛所舉的分享文例)連非法律人如我都看得02/18 21:52
→ Lorazin: 出有問題02/18 21:52
請不要用分享文看世界。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1:55:28
→ Lorazin: 許多分享文有問題,沒看到過有人點出 故我提出 02/18 21:59
但你根本不認識人格權,只能一直分享「個人看法」,有自己的想法很好,但也請尊重專
業。
※ 編輯: xvited945 (49.216.215.171), 02/18/2018 22:01:22
→ Lorazin: 我不認為 我提出的個人看法,以討論而使觀文者更釐清機上 02/18 22:24
→ Lorazin: 肖像權的界限,(仍要視情況而定非絕對),是不尊重專業 02/18 22:24
→ Lorazin: 。 02/18 22:24
→ Lorazin: 為什麼我寫了‘’個人‘’結論 ,因為接受指教。 02/18 22:27
→ ewayne: ...................................................... 02/19 01:44
→ ewayne: 如果已經學會找資料了,那拜託請認真看完人家寫的東西,不 02/19 01:45
→ ewayne: 要只抓自己要的東西。告贏的機會仍大?判例呢? 02/19 01:46
→ ewayne: 托請認真、仔細的看人家的結論在寫什麼好嘛... 02/19 01:48
→ ewayne: 人家文章的結論已經寫得很清楚了,你還刻意忽略? 02/19 01:50
→ Lorazin: 樓上 他那篇的結論 說的是能不能要求刪除 02/19 01:52
→ Lorazin: 我說的 贏的機會仍大 指的是人臉po網 02/19 01:52
→ Lorazin: 那篇並沒有討論到po網 02/19 01:53
→ Lorazin: 你再仔細看一下 他的結論指的是什麼 我提到的告贏機會指 02/19 01:55
→ Lorazin: 的是什麼 02/19 01:55
→ ewayne: 你的中文閱讀有很嚴重的問題,你還真忽略人家結論前半段講 02/19 02:05
→ ewayne: 人格權是在侵害情節重大下才可以請求賠償的這句話 02/19 02:06
→ ewayne: 再者,該文在肖像權的第2點也已經寫出「肖像權不是絕對、 02/19 02:07
→ ewayne: 優先的權利」,你看到了嗎? 02/19 02:08
推 earpods: L大的結論第一點說當然能要求對方刪除照片,可是自己引 02/19 02:09
→ earpods: 用的分享文寫說不能要求攝影師刪除,這不是矛盾嗎? 02/19 02:09
推 Lorazin: 不請求賠償 不代表沒有侵犯 ; 另文中的肖像權退讓舉例是 02/19 02:11
→ ewayne: 至於你還要在講告贏不告贏,實際判例呢? 02/19 02:11
→ Lorazin: 舉例是 因新聞自由而退讓 02/19 02:11
→ Lorazin: earpods 當然的部分 我已承認不對 在我原文有修正 02/19 02:12
→ Lorazin: 告贏告不贏 我指的肖像如空服員沒碼被PO網 我認為會告贏 02/19 02:15
→ Lorazin: 沒有查到贏判例 但也沒有查到敗訴的判例 那是我認為 02/19 02:16
→ Lorazin: 那篇結論是說:非主角/人潮多/沒特別醜 沒理由要求刪 02/19 02:40
→ Lorazin: 反之就是 是主角/單一入鏡/拍醜我 我就可以主張你要刪 02/19 02:41
→ Lorazin: 審酌狀況 組員/客人說 你不要拍我 還硬拍 那就是了吧 02/19 02:45
推 DOBBS: 這篇一開頭就說錯了,能否依民法18條主張除去對肖像權的妨 02/19 07:30
→ DOBBS: 礙應該以法益衡量說判斷,也就是從行為人的目的、行為、社 02/19 07:30
→ DOBBS: 會公益、被害人的權利綜合判斷何者應該優先保護。並沒有所 02/19 07:30
→ DOBBS: 謂行為人在合理使用範圍(這是判斷是否侵害隱私權)內,就等 02/19 07:30
→ DOBBS: 同於被害人不能主張民法18條。 02/19 07:30
→ DOBBS: (請求刪除照片,除去對肖像權的妨礙) 02/19 07:30
推 DOBBS: 另外e版友引用的連結,結論的部分推論的過程非常弔詭,侵害 02/19 07:49
→ DOBBS: 人格權情節重大時可依民法18條第二項、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02/19 07:49
→ DOBBS: 但怎麼推導出民法18條第一項的適用亦應該受此限制的呢? 02/19 07:49
推 x22434231: 人格權的保護我記得是大法官解譯還是判例來的吧,但不 02/19 08:36
→ x22434231: 是說你想用就可以用,還是要審酌情況啊 02/19 08:36
推 DOBBS: 如果是法律系的就翻出大一王澤鑑的民法概要或直接找92年律 02/20 01:44
→ DOBBS: 師高考的解題來看,裡頭就有類似的例題。 02/20 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