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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議案查詢系統上 運安會的案子提了三次 都卡在院會審查 第一次是2017/5/19 最後一次是2017/12/29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說明 鑑於我國現行有關運輸事故調查之機制,除飛航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為獨立行使調查權之 機關外,其餘皆隸屬於監理機關之下。 惟現今運輸事故調查制度之調查作業,由監理機關或事業單位負責調查,偏重於責任鑑定 ,並非以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之安全調查為目的。運輸事故之調查機制,有關機關本於 職權因可同時執行調查與處理作業,此稱為平行調查。平行調查依目的不同,分為監理調 查、司法調查及安全調查。三種調查目的不同,仍必須相互配合協助,以釐清事故原因, 以合理究責、提升安全與管理效率。 故為達成上述目的,建制完整運輸調查機制,由獨立運作之專職調查單位負責事故調查, 而使調查有公信力、使整體運輸環境之安全有所提升,確有必要。同時以飛安調查委員會 原有之組織架構為基礎,藉由過去之經驗與調查能量,並擴大、整合現有運輸事故之調查 資源,爰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層級及權限執掌。(草案第一條、草案第二條) 二、本會委員人數、任期、任命、同一黨籍比例及免職方式等規定。(草案第三條) 三、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代理。(草案第四條) 四、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草案第五條) 五、應經本會委員會議議決事項。(草案第六條) 六、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及相關資訊公開。(草案第七條) 七、本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加黨派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之職務或顧問。(草案第八條) 八、本會依職掌所設各組之名稱及業務,以上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草案第 九條) 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條) 十、本法施行前以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任期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條文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運輸事故調查,改善交通安全,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 出。 二、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 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解讀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專 任,其餘委員為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 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四人 之任期為二年。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第五條 本會委員得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工程或其他運輸 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實際經驗,並須具備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 、航空暨維修工程師、其他國內或國際飛航相關檢定證照、或其他國內、國際航空相關學 位或工作經驗。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並於二週內刊載於網際網路平台。 第八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 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 第九條 本會轄下分組及其業務如下: 為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分別設置五個組四個室航空運輸調查組軌道運輸調查組 路運輸調查組研究發展及國際事務組工程技術支援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 風室。 以上分組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第十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 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其中我好奇的是 公路要由哪個組調查 沒看到公路運輸調查組呀..... 另外 原ASC為三級獨立機關 改制為運安會後會變成二級獨立機關 希望能夠盡速成立.. -- σ ◢◤ 有PTT使用上的問題嗎? ^ ^ 按 hh 會有〝小天使〞為你解惑唷! ▆▌ /: \ φseven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44.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41388974.A.562.html
edward40812: 開這個是飛安會的夙願 不過實際運作起來會如何? 11/05 11:56
court0043: 猜公路運輸量太大所以不納入 11/05 12:01
kevabc1: 加油 給推!!! 11/05 13:03
suntex01: 少了公路是三小?美國ntsb連車子撞到小孩下校車都查了, 11/05 13:31
suntex01: 台灣版少公路調查是什麽意思? 11/05 13:31
liumang: 原PO介意我轉到鐵路板嗎?? 11/05 13:51
ttnakafzcm: 轉吧 11/05 14:02
odkmse: 日本也不包含公路,而且剛成立時沒海難,後來法令調整才納入 11/05 14:27
ttnakafzcm: 海難納入前叫做ARAIC........ 航空鐵路事故調查委員會 11/05 14:30
liumang:轉錄至看板 Railway 11/05 14:31
Snowyc: 可能軌道就是合併公路?可是我覺得這樣這個組的編制會比其 11/05 16:48
Snowyc: 他組室大太多,要不然就是陸運組會累死… 11/05 16:48
hicker: 軌道跟公路也差太多 11/05 16:50
Snowyc: 但是不對啊,楊主委之前不是說蝶戀花事件讓他決定加速成立 11/05 16:54
Snowyc: 運安會?那怎麼可能不把公路重大事故列入調查 11/05 16:54
這個草案是他進飛安會前提出的 ※ 編輯: ttnakafzcm (1.160.44.67), 11/05/2018 17:23:59
hicker: 所以既然是草案 就還有修改的可能 且距離立法還有距離 11/05 17:45
hicker: 但草案裡面似乎沒看到 是要海巡般全都管 還是多重大才要管 11/05 17:46
Snowyc: 還是希望草案再更細化鐵路與公路,各自分流調查 11/05 18:14
odkmse: ARAIC本質就是運安會,只當初只管空跟鐵 11/05 18:48
styyu1281: 如果把公路納入,這樣交通部應該會被噹很慘,全台灣道 11/05 20:14
styyu1281: 路設計普遍都很有問題… 11/05 20:14
ttnakafzcm: 就是要納入才能夠噴死MOTC 道路設計根本垃圾...... 11/05 20:22
dekirin: 公眾運輸加進去就夠了 11/05 20:41
ttnakafzcm:轉錄至看板 Railway 11/06 11:10
suntex01: ntsb 也不是每件公路事故都查。查的都麻重大或像電動車 11/06 23:58
suntex01: 是新科技這類 11/06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