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ourt0043: 推! 就是要這樣把根據拿出來! 05/26 05:16
推 preppie: 不管啦!全都是奴性思維!工會要勞工董事有什麼不對?05/26 05:35
推 court0043: 那華航不是政府獨資,也不是合資,也不是什麼組織特別法,05/26 06:25
→ court0043: 記得它是航發會規定政府出人,這樣怎麼會適用國營事業管 05/26 06:26
→ court0043: 理法?它的人事也沒照同法第31條規定甄試、陳報、上網公 05/26 06:27
→ court0043: 告吧? 例如經濟部網站有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公告,05/26 06:30
→ court0043: 公告了台糖、台電、中油、台水. 華航有公告在交通部?05/26 06:32
這是因為92年6月6日立法院要求,政府持股超過20%的民營公司要派任勞工董事。這同樣
是在約束股東(政府)的行為。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6:37:25
推 court0043: 但行政院開發基金9.5%,中華電4.8%,勞退基金0.7%,怎麼樣 05/26 06:47
→ court0043: 都沒有超過20%呀!航發會捐助章程規定董監需是政府官員,05/26 06:48
→ court0043: 但那並不符合政府持股的定義,當年原始股東也是這樣想.05/26 06:49
https://i.imgur.com/pfnI04x.jpg
https://i.imgur.com/4dQ2avQ.jpg
https://i.imgur.com/980uSe4.jpg
資料在上,我就不多說了,航發會只是代持27股東捐出來的,資料可詳監察院和立法院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7:11:39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7:14:45
→ court0043: 了解,感恩... 原來這家公司怪的地方在這裡.05/26 07:16
推 impose: 資方當然不一定要答應勞工董事的要求,但要做一定有方法 05/26 07:54
→ impose: 比如說最高法院上周已經承認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05/26 07:54
→ impose: 由工會裡持有長榮航空股票的代表和公司派簽訂契約 05/26 07:55
→ impose: 約定支持一席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董事,是有可能這樣操作的 05/26 07:55
實務上當然有可能可行,但這是因爲台灣絕大多數公司經營權和所有權沒有分離,若分離
的話,像國外有些CEO是零持股怎麼代表股東個人簽約?在台灣的話,請問長榮的董事長
和總經理怎麼代表後面的法人股東簽約?在這談判中這兩位是代表長榮航空航空的負責人
與經
理人,不是後面這幾家法人董事的代表,這幾個法人股東可是有後面自己的股東,這些股
東也是有訴訟空間,因為這涉及到股東權益。可能有操作空間的
僅有基金會吧。但談判對象是不同的。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8:55:09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8:58:49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9:01:43
→ impose: 確實只能和公司派股東簽,而不是和公司本身簽 05/26 09:01
→ impose: 如果現在的公司派失去經營權,就會沒有用了05/26 09:02
→ impose: 不過我只是提出要做的話,這些技術性問題有解決的可能性05/26 09:02
這就跟彰銀案一樣囉,反悔的話大家法律纏訟多年。當然我不否認這可能性,所以我說
這是大股東的慈悲囉。ps海運等營利事業這樣做是有法律風險,2家公司股東結構是不同
的。
其實我不反對董事會有勞方董事,讓利害關係人進入董事會也是公司治理的一環,但這應
該類似獨立董事由修改證交法下手,而不是當作談判條件之一。
另外彰銀案發回更審有一個原因是
財政部支持台新公司取得經營權之時間是否已逾合理範圍,造成股份與表決權長期分離,
對公司治理不利,而其仍應受其拘束,是否有違公序良俗?非無探求之餘地。
※ 編輯: deens (223.136.11.146), 05/26/2019 09:10:06
※ 編輯: deens (223.136.11.146), 05/26/2019 09:15:31
※ 編輯: deens (223.136.11.146), 05/26/2019 09:17:33
※ 編輯: deens (223.136.11.146), 05/26/2019 09:53:41
推 Rinehot: 等等喔 空服工會是不是利害關係人還有待商榷吧? 空服工05/26 10:16
→ Rinehot: 會的主體其實是華航空服捏05/26 10:16
我說的是勞方董事,不是空服員職業工會董事,在法理上由企業工會代表或職工大會推派
是比較有理的。
※ 編輯: deens (223.136.11.146), 05/26/2019 10:49:49
推 DaveLu: 推說明 05/26 11:42
→ Rinehot: 我是覺得 就算有這席 空服工會拿不拿得到 還有得吵哩 05/26 12:07
推 chenyei: 專業推 05/26 14:29
推 antony609: 推專業 05/26 17:29
推 toojooken: 專業推,就算日後真有勞工董事,也理應由內部來推派, 05/26 17:56
→ toojooken: 外部的職業工會不應置喙。 05/26 17:56
推 suzukihiro: 專業 05/26 19:36
推 leechester: 不行 反對罷工就會被端盤子的說奴耶 05/27 07:06
推 auk9: 那個現在的工會應該看不懂~ 05/27 09:38
→ gnipiuh: 工會是不懂還是不想懂?是耍笨還是真無腦? 05/27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