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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版請見諒。 我試著用台灣的法律現況來解釋這問題。 首先公司法與證交法有沒有勞工董事的設計,現狀下是沒有的。 公司法192條規定董事的產生是股東會選任出來,因此以現狀而言,公司的管理階層怎麼 可以代替股東會決定。 當然以現狀上,台灣許多公司的經營團隊=管理階層=大股東。因此長榮航空有沒有可能讓 出一席董事給勞工?我們來看一下長榮的董事會組成: https://i.imgur.com/ag89Bpp.jpg
看起來是有空間的,但唯一的操作方式是幾個法人中退出一席,改派法人代表。 但是實情上,這位董事只是位具有員工(工會)身分的資方法人代表。 更不用提公司法這一條被許多人詬病,詬病的原因是股東會在投票時投的是當選的法人代 表,為何法人可以在之後隨意更換代表,只是去年度公司法修正爭議太大,最後沒有修成 。 接下來我們來思考獨立董事可否有勞方代表? 首先獨立董事一樣是由股東會投票產生,但當缺額時只能補選產生。 更重要的是獨立董事的設計就是要有外部人參與公司治理,需具有獨立性,因此不能是公 司和關係企業的受僱人,因此法令現狀不通。 有人可能會問那公營事業為何可以有勞工董事呢?因為這是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要求。 請注意,這法令要求的是股東(政府)的行為,因此在此規範下公股必須投票支持工會代 表當選。但對非公股就不適用。 結論:因此此狀況下,法理上不可能推派勞工董事。經營團隊也不能同意此條,違反是有 可能產生訴訟風險的。 因爲,經營團隊如何答應一個法理上不應該答應的事情(經營團隊和董事會等管理階層) 怎可替股東會決定董事人選?獨董在證交法有選任資格的限制,國營事業管理法規範的是 股東政府,無法適用在長榮。 因此空服員若把這當作罷工原因是無理由的。 至於實務上有沒有可能辦到,就是要看大股東的慈悲了。 註:法條沒有一一引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1.1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58800651.A.481.html ※ 編輯: deens (223.136.11.146), 05/26/2019 00:16:42
court0043: 推! 就是要這樣把根據拿出來! 05/26 05:16
preppie: 不管啦!全都是奴性思維!工會要勞工董事有什麼不對?05/26 05:35
court0043: 那華航不是政府獨資,也不是合資,也不是什麼組織特別法,05/26 06:25
court0043: 記得它是航發會規定政府出人,這樣怎麼會適用國營事業管 05/26 06:26
court0043: 理法?它的人事也沒照同法第31條規定甄試、陳報、上網公 05/26 06:27
court0043: 告吧? 例如經濟部網站有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公告,05/26 06:30
court0043: 公告了台糖、台電、中油、台水. 華航有公告在交通部?05/26 06:32
這是因為92年6月6日立法院要求,政府持股超過20%的民營公司要派任勞工董事。這同樣 是在約束股東(政府)的行為。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6:37:25
court0043: 但行政院開發基金9.5%,中華電4.8%,勞退基金0.7%,怎麼樣 05/26 06:47
court0043: 都沒有超過20%呀!航發會捐助章程規定董監需是政府官員,05/26 06:48
court0043: 但那並不符合政府持股的定義,當年原始股東也是這樣想.05/26 06:49
https://i.imgur.com/pfnI04x.jpg
https://i.imgur.com/4dQ2avQ.jpg
https://i.imgur.com/980uSe4.jpg
資料在上,我就不多說了,航發會只是代持27股東捐出來的,資料可詳監察院和立法院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7:11:39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7:14:45
court0043: 了解,感恩... 原來這家公司怪的地方在這裡.05/26 07:16
impose: 資方當然不一定要答應勞工董事的要求,但要做一定有方法 05/26 07:54
impose: 比如說最高法院上周已經承認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05/26 07:54
impose: 由工會裡持有長榮航空股票的代表和公司派簽訂契約 05/26 07:55
impose: 約定支持一席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董事,是有可能這樣操作的 05/26 07:55
實務上當然有可能可行,但這是因爲台灣絕大多數公司經營權和所有權沒有分離,若分離 的話,像國外有些CEO是零持股怎麼代表股東個人簽約?在台灣的話,請問長榮的董事長 和總經理怎麼代表後面的法人股東簽約?在這談判中這兩位是代表長榮航空航空的負責人 與經 理人,不是後面這幾家法人董事的代表,這幾個法人股東可是有後面自己的股東,這些股 東也是有訴訟空間,因為這涉及到股東權益。可能有操作空間的 僅有基金會吧。但談判對象是不同的。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8:55:09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8:58:49 ※ 編輯: deens (122.147.0.130), 05/26/2019 09:01:43
impose: 確實只能和公司派股東簽,而不是和公司本身簽 05/26 09:01
impose: 如果現在的公司派失去經營權,就會沒有用了05/26 09:02
impose: 不過我只是提出要做的話,這些技術性問題有解決的可能性05/26 09:02
這就跟彰銀案一樣囉,反悔的話大家法律纏訟多年。當然我不否認這可能性,所以我說 這是大股東的慈悲囉。ps海運等營利事業這樣做是有法律風險,2家公司股東結構是不同 的。 其實我不反對董事會有勞方董事,讓利害關係人進入董事會也是公司治理的一環,但這應 該類似獨立董事由修改證交法下手,而不是當作談判條件之一。 另外彰銀案發回更審有一個原因是 財政部支持台新公司取得經營權之時間是否已逾合理範圍,造成股份與表決權長期分離, 對公司治理不利,而其仍應受其拘束,是否有違公序良俗?非無探求之餘地。 ※ 編輯: deens (223.136.11.146), 05/26/2019 09:10:06 ※ 編輯: deens (223.136.11.146), 05/26/2019 09:15:31 ※ 編輯: deens (223.136.11.146), 05/26/2019 09:17:33 ※ 編輯: deens (223.136.11.146), 05/26/2019 09:53:41
Rinehot: 等等喔 空服工會是不是利害關係人還有待商榷吧? 空服工05/26 10:16
Rinehot: 會的主體其實是華航空服捏05/26 10:16
我說的是勞方董事,不是空服員職業工會董事,在法理上由企業工會代表或職工大會推派 是比較有理的。 ※ 編輯: deens (223.136.11.146), 05/26/2019 10:49:49
DaveLu: 推說明 05/26 11:42
Rinehot: 我是覺得 就算有這席 空服工會拿不拿得到 還有得吵哩 05/26 12:07
chenyei: 專業推 05/26 14:29
antony609: 推專業 05/26 17:29
toojooken: 專業推,就算日後真有勞工董事,也理應由內部來推派, 05/26 17:56
toojooken: 外部的職業工會不應置喙。 05/26 17:56
suzukihiro: 專業 05/26 19:36
leechester: 不行 反對罷工就會被端盤子的說奴耶 05/27 07:06
auk9: 那個現在的工會應該看不懂~ 05/27 09:38
gnipiuh: 工會是不懂還是不想懂?是耍笨還是真無腦? 05/27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