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odes (宇宙護衛隊)
看板Aviation
標題Re: [新聞] 長榮航空下午3:30赴台北地院 提告工會非法
時間Sun Jun 23 01:56:20 2019
※ 引述《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之銘言:
: 那問題來了,什麼叫行為部分無效?什麼教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
: 到底符不符合要件不就要律師去法庭上攻防讓法官判出來的?
: 還是你覺得你自己就法官,可以自由心證的認定就有法效可以強制執行?
: 上法院本來就不一定要有結果,本就是達到目的的手段之一.
: 法律上有爭議不就是該上法院給法官判?難不成找你調解?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
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845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這是法官的常用例稿,
「不經言詞辯論」, 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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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sinju1204: 不經言詞辯論的前提是法律上顯無理由 你真得懂你在引啥 06/23 02:08
→ sinju1204: 法條嗎? 自己引用法條打你自己臉喔XDD 06/23 02:09
噓 suntex01: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你不錯喔... 06/23 02:10
→ suntex01: 顯無理由的要件跟認定你要不要貼一下?還是大法官你自由 06/23 02:11
→ suntex01: 心證即可?上面已經有人貼比我寫得詳細的..你沒看? 06/23 02:11
推 HunsKing: 不愧是法律小尖兵。我一定要幫你補血。 06/23 04:12
噓 yachun28: XD 06/23 08:28
→ impose: 這條實務上非常少用,以台北地院為例,去年7991個民事判決 06/23 09:26
→ impose: 只有37件是以這條直接駁回 06/23 09:26
→ impose: 必須非常非常明顯沒有理由才可能用這條,但從大家討論這麼 06/23 09:27
→ impose: 激烈來看,恐怕很難認定這個訴訟是顯無理由 06/23 09:27
噓 danic: 哈哈,笑了。 06/23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