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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之銘言: : 那問題來了,什麼叫行為部分無效?什麼教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 : 到底符不符合要件不就要律師去法庭上攻防讓法官判出來的? : 還是你覺得你自己就法官,可以自由心證的認定就有法效可以強制執行? : 上法院本來就不一定要有結果,本就是達到目的的手段之一. : 法律上有爭議不就是該上法院給法官判?難不成找你調解?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 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845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這是法官的常用例稿, 「不經言詞辯論」, 參考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72.1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61226182.A.5A1.html
sinju1204: 不經言詞辯論的前提是法律上顯無理由 你真得懂你在引啥 06/23 02:08
sinju1204: 法條嗎? 自己引用法條打你自己臉喔XDD 06/23 02:09
suntex01: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你不錯喔... 06/23 02:10
suntex01: 顯無理由的要件跟認定你要不要貼一下?還是大法官你自由 06/23 02:11
suntex01: 心證即可?上面已經有人貼比我寫得詳細的..你沒看? 06/23 02:11
HunsKing: 不愧是法律小尖兵。我一定要幫你補血。 06/23 04:12
yachun28: XD 06/23 08:28
impose: 這條實務上非常少用,以台北地院為例,去年7991個民事判決 06/23 09:26
impose: 只有37件是以這條直接駁回 06/23 09:26
impose: 必須非常非常明顯沒有理由才可能用這條,但從大家討論這麼 06/23 09:27
impose: 激烈來看,恐怕很難認定這個訴訟是顯無理由 06/23 09:27
danic: 哈哈,笑了。 06/23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