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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7I (小選)》之銘言: : 在桃空職工針對不秋後算帳提出的具體方案裡第三條 : 公司不得對參與本次罷工之所有工會、工會會員、幹部 : 以及協助人員為法律追訴及求償。 : 是否違反了憲法第十六條保障的訴訟權? : 就像之前工會讓空姐簽切結書,但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所以該切結書根本無法律效用,空姐們不因為簽了切結書就不能領回三寶, : 不然工會就是犯了侵占罪與違反了護照條例。 : 所以阿,如果長榮簽了不秋後算帳,但因為第三條牴觸了憲法 首先必須說明, 憲法是非非非常上位的法令, 除了極少數的條文外,例如第8條, 是不能直接適用的, 因為客觀上根本做不到, 大部分的條文都太原則性、宣誓性、政治性, 適用的主體、客體、範圍、限制、例外等等都無法確定, 甚至因宗教、價值觀的不同, 不同國籍的人、法官、教授的理解都不同, 所以大部分的情形都只是拿來當原理原則、法律的解釋方法而適用, 你講的憲法第16條就是。 再者,法律文字都很講究精確性,不是你覺得差不多就是那個樣子, 「不得對....為法律追訴及求償」和放棄追訴權是不一樣的, 前者是一種和解契約式的約定條款, 原則上有效, 後者是放棄公法上訴訟權的約款,常見在縣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原則上無效. (保留法律上追訴權是差不多等級的笑話, 這就不說了) 至於所提的切結書,因為沒看到原本, 其實無法評論, 但如果真如新聞所講,它就只是約定保管及返還的方法, 而且是自願性的, 明顯不是某些人想要帶到的風向「扣留」, 當然不會無效。 現在實務要無效, 都只會用違反強制規定這個理由, 台灣解嚴之前才會動不動就用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這種爛藉口,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和國家安全差不多, 一般我們是稱之為藉口, 不是法律理由。 (因為法律解釋的原則: 概括性的規定,解釋必須從嚴。解嚴前是從寬在用。) 以下是幫助大家看這戲的一些法律上觀點: <<工會法>>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現在兩邊相執不下的, 就是這「不利之待遇」要不要約定、該怎麼約定。 那為什麼一邊要約定、一邊不要呢 ? 法律既然有規定, 那就照法律走, 為什麼要約定呢? 這其實是法律的立法技術問題。 因為各式各樣的理由, 法律文字未必每次都會寫得很詳細, 這「不利之待遇」我們在法律文字的分類上, 叫做「不確定法律概念」。 只要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法律文字, 最後就真的都會很不確定(真是廢話!), 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學說、海洋法、大陸法、政治立場、宗教,結論會跟著變, 對於當事人來說, 就是無窮無盡、不知何時才能終了的訴訟程序, 尤其是台灣。 這時候, 經濟實力就會影響當事人要不要就該不確定法律概念做詳細約定的決策。 很容易理解: 看不到終點的訴訟程序,代表的是時間和金錢, 時間和金錢強的一方, 會拒絕就該不確定法律概念條文明確化的約定; 時間和金錢弱的一方, 就會千方百計要把它明確化。 先醬子。 剛本想查員工優待票的法律定性, 但還沒有很確定自己的想法, 有興趣的人可以查查buddy pass、Zonal Employee Discount、ZED 之類的詞, 目前是一直查到DGS (Delta Global Staffing) 的員工關於buddy pass的抱怨, 以及他們的求職公告直接寫沒有buddy pass 等等。 問題是這樣: 員工優待票都是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公司簽約, 那除非航空公司終止和其他航空公司的契約, 航空公司就是必須接受外航的ZED票申請。 那麼, 航空公司不讓自己的員工拿ZED票去外航用, 反而讓外航拿ZED票來自己航空公司使用, 難道不是上面「不利之待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7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62301615.A.442.html ※ 編輯: ahodes (101.9.172.22 臺灣), 07/05/2019 12:42:20
TBBT: 切結書有截圖哦 07/05 12:44
jzzy: 這不算不利之待遇吧 07/05 12:46
werqq: 行政法名言: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 07/05 12:47
werqq: 除非是大法官 不然憲法擺在那邊好看的 07/05 12:47
TsaiMoshia: 問題大法官根本也是藍綠打手...... 07/05 13:17
I7I: https://reurl.cc/9myeO 這個是切結書的內容 07/05 14:29
birdy590: 這切結書不用太專業也看的出來無效 07/05 14:39
ahodes: 法國律上理由是? 我是看到「得當事人同意」之阻卻違法。 07/05 15:19
ahodes: 另外請問有取回三證的約定、公告內容截圖嗎? 07/05 15:19
ahodes: 法律上理由 07/05 15:20
I7I: 目前還沒有看到領回三証的申請書,據說有的空姐是用手寫的?但 07/05 15:38
I7I: 工會方面否認 07/05 15:38
birdy590: 蔡律說明: 放棄將來取回的權利,這根本就還不是權利, 07/05 15:43
birdy590: 那來的放棄可言 07/05 15:43
birdy590: 裡面那個"願負法律責任" 又有什麼法律責任可言? 07/05 15:46
TBBT: 這個同意我可不可以撤銷?可不可以終止?如果是一般物品可 07/05 16:49
TBBT: 能還有得說,今天是個人證件這種重要的身分證明文件,不得以 07/05 16:49
TBBT: 任何形式要求取回就很誇張了,何況這不是一個看得到期限的 07/05 16:50
TBBT: 約定,三天五天或許都還可以談,如果他罷個一年半載你覺得這 07/05 16:50
TBBT: 個約定還有效嗎? 07/05 16:50
Rinehot: 反攻大陸之日歸還 XD 07/05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