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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 這樣會讓人誤以為法律最後是有在重量訓練的人贏, 或是律師多的人贏。 我們來回想一下好了, 大家曾否懷疑, 為何在國外公家機關填申請書, 例如買賣汽車、考駕照, 或是入境他國(尤其是歐美國家)時, 總有一堆囉哩囉嗦的法律引述、要你擔保所述內容為實的勾選框框呢? 這其實是一種常見的以刑責擔保你所述內容真實性的方法。 因為很多資訊公務員無從查證,或者查證成本過高, 因此公家機關希望你用陳述的方法, 去滿足法律上所要求的條件, (例如你沒有攜帶大麻、非從事商業活動而帶免稅品、未曾犯罪等入境條件) 但總不能讓申請人胡說八道吧? 胡說八道又有蓄意、不小心、不知法律之分 (即故意、過失、不法意識), 因此實務上就以囉哩八嗦一堆法令規定、例示的方式 (即程序上的正常法律程序), 讓你勾選已經閱讀完全部文字, 這樣你以後在任何場合,包括法院、移民局, 就不能做非蓄意、不知法律的抗辯。 引用到台灣, 就是常見的要你寫切結書去警察局報案, 拿報案單去另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的做法。 (最後一個行政機關,例如領事局,就可以抗辯自己無違背法令的主觀犯意) 就遺失物申報而言, 切結書的內容通常要你載明在何時、何地遺失何文件, 因為擔心被歹人所用, 所以前去申報物品遺失等等, 這種做法理由同前, 就是警察根本不可能去查證到底是真的遺失or被竊or鬼扯, 但警察又不能隨便拒絕or接受報案, 所以用這種擔保方式, 去決定文件嗣後出現後該如何處理: 不是持有文件的人犯侵占遺失物罪, 就是報案的人犯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 這樣不管審、檢、辯、當事人兩造, 在舉證責任上都輕鬆多了! 那們看一下護照條例。依新聞所述, 是依第19條、第20條及第25條: 第 1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第 20 條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依其規定: 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 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 期補發。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第 25 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 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然後詳細的申請情形我不清楚, 但如果真如新聞所寫須向警察報案, 就很可能是依第20條申請補發, 所以報案的長榮空姐才會只有19人 (7/4中時). 6/28的新聞有提到長榮律師要幫忙以「非法扣留」報案, 不知後來怎麼樣了? 我是想說, 刑事報案遺失後是一翻兩瞪眼, 刑責最後都是自己擔的, 不會因為律師幫你就沒事, 律師都很聰明, 當然不會讓自己落入「共謀」(共同正犯)裡, 而只會依著當事人意志, 提供自己的法律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7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62305475.A.068.html
xbearboy: 所以那18本的報案是由是甚麼? 07/05 13:51
borriss: 報案就最早一批等滿兩天的吧 07/05 14:02
superkids5: 就是本人帶律師去也拿不到才只能報案的吧... 07/05 14:20
seaping: 這樣看起來, 走19-2-3 不就解決了? 07/05 14:21
seaping: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07/05 14:21
xbearboy: 人家只要不報遺失就沒問題了,問題報案三聯單在當事人 07/05 15:01
xbearboy: 手上,除了警察局外有人知道報案事由? 07/05 15:01
xbearboy: 工會連領三寶流程都不公佈了,管人家三聯單內容 07/05 15:01
kenwufederer: 我覺得三寶本來就不應該亂交付給別人 07/05 15:04
kenwufederer: 罷工支持與否,還是應該自由參加,而非證件抵押 07/05 15:04
ahodes: 其實是警察必須管,不是工會要不要管。交出證件很像以前 07/05 15:25
ahodes: 日本各大名必須交出妻小、蔣中正交出蔣經國當人質的概念吧 07/05 15:25
ahodes: ,看不出那 違法,有沒有違反人生道德小弟是no comment 07/05 15:25
Rinehot: 其實收護照就好了 收三種真是自找麻煩 07/05 15:48
Rinehot: 有呆胞證又不能出國... 07/05 15:48
kenwufederer: 收護照也不對,真的那麼自發性的話根本不用收 07/05 16:18
kenwufederer: 不就是強迫不能上班,哪裡是罷工 07/05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