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odes (宇宙護衛隊)
看板Aviation
標題Re: [新聞] 律師:郭芷嫣也是受害者 盼檢察官還清白
時間Sun Jul 14 09:07:56 2019
連我都想噓辯護律師了,
我有看你在報導者那篇文。
不要再鬼打牆在法治國原則、比例原則,
沒有法官、檢察官想看這個,
連道友都會直接跳過去。
刑案就是構成要件,其他都是多餘。
這邊知識水平只有國、高中程度的鄉民很多,
但很有參考價值。
參考什麼?
法檢在這種他們大外行的領域,
除了法律外想法跟鄉民不會差太遠,
所以請講人話,
不要講法律人才懂的、大家都當屁的法治國、比例原則。
(這 就有法官id, 看過他在ptt狂譙罷工的理由,我只能用傻眼形容)
也拜託不要focus在具體危險犯,
這種有沒有具體危險法官説了算的情形,
除非你有類似案件可以舉例,
否則在錨定效應下,
你愈戰這點,法檢會愈認為有具體危險。
這案子就是應該扣在「其他方法」該怎麼解釋,
想想看,如果強暴、脅迫可以視而不見:
「以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不是變成空白刑罰規定了?
完全沒有刑法明確性。
所以你的目標,是去阻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才對。
問問你的當事人友人看有什麼例子可以舉。
座艙長和PIC 吵架、不給要的餐算嗎?
PIC吃純素,地勤忘了送上機,犯罪嗎?
如果不是PIC而是FO呢?FO昏倒就OK?
等等的...
另外,犯意、故意是可用的另一個。
有違背民航法的犯意?
(找找人家行政刑法的無罪判決書怎麼寫的)
最後,不要呆呆在警局去給人家做新聞,
主動、積極一點,
去地檢署啦,方法不用我講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4.197.120.198 (英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63066478.A.4B5.html
噓 suntex01: 我是看不出你除了引一些打不著的判例之外有啥內行的 07/14 11:12
→ ahodes: 你連法條跟判例都不會分不是嗎呵呵我應該蝦了居然沒看出 07/14 12:24
→ ahodes: 來自己引了判例 07/14 12:24
推 pigpig13222: FO昏倒,我笑了 07/14 12:39
噓 suntex01: 你沒引判例?你自己寫什麼垃圾你忘了嗎?要不要去爬個文? 07/14 15:19
→ suntex01: 基本上拿民法解釋刑法的有什麼資格講內行? 07/14 15:25
→ ahodes: 呵呵~(搖頭) 07/15 08:33
→ suntex01: 你也知道我看你寫的垃圾之後的感想啊 07/15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