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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我都想噓辯護律師了, 我有看你在報導者那篇文。 不要再鬼打牆在法治國原則、比例原則, 沒有法官、檢察官想看這個, 連道友都會直接跳過去。 刑案就是構成要件,其他都是多餘。 這邊知識水平只有國、高中程度的鄉民很多, 但很有參考價值。 參考什麼? 法檢在這種他們大外行的領域, 除了法律外想法跟鄉民不會差太遠, 所以請講人話, 不要講法律人才懂的、大家都當屁的法治國、比例原則。 (這 就有法官id, 看過他在ptt狂譙罷工的理由,我只能用傻眼形容) 也拜託不要focus在具體危險犯, 這種有沒有具體危險法官説了算的情形, 除非你有類似案件可以舉例, 否則在錨定效應下, 你愈戰這點,法檢會愈認為有具體危險。 這案子就是應該扣在「其他方法」該怎麼解釋, 想想看,如果強暴、脅迫可以視而不見: 「以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不是變成空白刑罰規定了? 完全沒有刑法明確性。 所以你的目標,是去阻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才對。 問問你的當事人友人看有什麼例子可以舉。 座艙長和PIC 吵架、不給要的餐算嗎? PIC吃純素,地勤忘了送上機,犯罪嗎? 如果不是PIC而是FO呢?FO昏倒就OK? 等等的... 另外,犯意、故意是可用的另一個。 有違背民航法的犯意? (找找人家行政刑法的無罪判決書怎麼寫的) 最後,不要呆呆在警局去給人家做新聞, 主動、積極一點, 去地檢署啦,方法不用我講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4.197.120.198 (英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63066478.A.4B5.html
suntex01: 我是看不出你除了引一些打不著的判例之外有啥內行的 07/14 11:12
ahodes: 你連法條跟判例都不會分不是嗎呵呵我應該蝦了居然沒看出 07/14 12:24
ahodes: 來自己引了判例 07/14 12:24
pigpig13222: FO昏倒,我笑了 07/14 12:39
suntex01: 你沒引判例?你自己寫什麼垃圾你忘了嗎?要不要去爬個文? 07/14 15:19
suntex01: 基本上拿民法解釋刑法的有什麼資格講內行? 07/14 15:25
ahodes: 呵呵~(搖頭) 07/15 08:33
suntex01: 你也知道我看你寫的垃圾之後的感想啊 07/15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