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vi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目前司法院只找得到一審, 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320 號民事判決 裏面個人認為最有參考價價的, 是關於何謂"工資"的認定, 簡單的說, 並不是你公司說不是工資就不是工資, 必須用"經常性給與"做輔助判斷, 例如差勤費是工資, 飛安獎金就明顯不是. 比較訝異的,是法院真的有採"最後手段性"當解雇合法與否的標準, 一直以為法院是很偏資方的, 或是因為判決書比較難寫、要打的字比較多所以法官懶得用這東西. 所以判決是認定機長關於"如有任何異常"的判斷有錯, 但解雇不符最後手段性. 個人比較有意見的是: 1.認定機長關於"如有任何異常"的判斷是否有錯,有引用民航局人員的證詞, 但民航局在這個事實的證明上, 其實利益衝突, 因為飛機超出終端空域不是機長錯, 就是民航局錯(文字模糊、本不該給適航), 民航局人員的證詞其實並不可信, 應該去多傳喚幾個飛行員當專家證人. 2.用航空公司的內部給薪規定判斷停飛期間的薪水怎麼給, 無異放任航空公司可以片面隨意更改薪水發放方式, 航空公司可以用任何理由規定停飛, 而且停飛後就是公司決定給什麼薪水就給什麼薪水, 違背民事上一個很普遍的原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能單方更改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然這很有可能是受限於民事上辯論主義、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17.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64560018.A.00E.html
TBBT: 最後手段性就是司法實務出來的原則,為什麼要訝異,基本上 07/31 17:21
TBBT: 實務偏勞方居多,資方會贏都是程序蒐證作得到位才可能贏。與 07/31 17:21
TBBT: 其說公司越大越贏,不如說大公司程序做得很好。 07/31 17:21
TBBT: 辯論主義有分民刑事嗎? 07/31 17:22
辯論主義「應該」只有民事, 但整個實務的方向, 是民事愈來愈職權主義, (如闡明權條文的加入、前陣子最高法院:判決未就法律引用行使闡明權,可以撤銷發回) 刑事愈來愈辯論主義. (不然沒完沒了, 上窮碧落下黃泉) 但要補充的,是判決書畢竟只是作文, 法官只要不想讓人搞清楚的, 就不會寫在判決書裡, 尤其是法律適用, 所以通常要配合二審判決書看. (雖然也常看不到) ※ 編輯: ahodes (101.14.180.137 臺灣), 07/31/2019 20:52:08
summerleaves: 專業推 07/3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