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r1boro: 有肢體接觸的犯規部份應該給U比較恰當 12/19 11:27
推 thiefkisi: 兩個球權是否能夠抵銷,所以仍為A隊球呢? 12/19 13:08
推 KOBEFAN: 同一樓A隊推人應判U 至於B隊給到D怪怪的 除非他擺明進場 12/19 23:33
→ KOBEFAN: 要打人 不然應該是給Bench 12/19 23:34
推 KOBEFAN: 後來想想 似乎給D也可以 因為不只進入場內 而且衝撞對方 12/19 23:45
→ KOBEFAN: 覺得進入場內這點可以判B 衝撞球員這點可以判D 就是B+D 12/19 23:50
推 linu3to: 依據你的描述分為兩個部分1.是狀況已經發生要怎麼處理 12/20 16:59
→ linu3to: 2.是像這樣的比賽身為裁判的人應該怎麼執行 12/20 17:00
→ linu3to: 一樣用規則來說做解釋。 12/20 17:00
→ linu3to: 首先,如果照你描述,你是當事人,你才能感知球員的狀況 12/20 17:01
→ linu3to: 依據38.1.4裁判可藉由警告球隊成員以避免技術犯規發生 12/20 17:02
→ linu3to: 當然事情已經發生了,小的見解為... 12/20 17:02
→ linu3to: 由於他是要去替補,所以身分上他還是替補球員 12/20 17:03
→ linu3to: 依據19.3.4替補員需在界線外等候,直到...始可進場。 12/20 17:06
→ linu3to: 這個部分的判決就是給予教練一次技術犯規C。 12/20 17:07
推 linu3to: 之後A隊球員(球員)的堆擠是U。 12/20 17:10
→ linu3to: B隊球員(替補球員)的推擠就給D,因為U只能用在球員身上 12/20 17:12
→ linu3to: 這結合36.1.1與37.1.1,皆有有明確提到,所以給D沒有問題 12/20 17:13
推 linu3to: 所以順序就是B隊的C->A隊的U->B隊的D 12/20 17:17
→ linu3to: 罰則:A隊1罰1執->B隊2罰1執->A隊2罰1執,抵銷後... 12/20 17:19
→ linu3to: A隊1罰,且擁有球權,然後B隊該位球員離場。 12/20 17:20
推 james21: 同意樓上大大說的,但是否應該B隊B,而不是給C呢?非教練 12/21 03:46
→ james21: 本身技術犯規 12/21 03:46
推 linu3to: 同意james大,一時腦麻沒想清楚...感謝! 12/21 10:43
推 james21: 哈哈,不會啦,我也有點猜測的 12/22 02:18
抱歉最近太忙沒時間回覆
當下沒有給A隊U的原因是因為當時想法是
U應該只能吹在場上球員對球員犯規(?)
所以才只有給A隊T
另外可以給B這件事情我倒是完全沒想到
只是針對同一件事情可以重複給B+D嗎
還是說可以認定為兩件事情(進入場內&衝撞球員)
不過至少罰球數量和各位建議的結果相同真是太好了
另外最近在討論這問題的時候突然浮現一個新問題
如果今天衝撞球員的不是休息區球員
而是隸屬該加油區的非球員
是不是就只能給B了呢?
(雖然這情況不常發生,不過小型盃賽或小場地似乎常有這狀況)
※ 編輯: LBJtraveling (140.119.117.168), 12/22/2015 09:05:07
→ forevertoy: 我認為不能給B+D,此事與替補與否無關,該事實結果為 12/22 12:31
→ forevertoy: 板凳席衝撞場上球員,判決D,至於事後的A要吹T或U可以 12/22 12:31
→ forevertoy: 視當時的嚴重性決定。 12/22 12:31
→ KOBEFAN: T和U的差別主要只在於是否為身體接觸 和是否為場上球員及 12/22 17:37
→ KOBEFAN: 嚴重性無關 至於B+D 如果將之視為鬥毆 39.3.1的罰則有寫 12/22 17:38
→ forevertoy: T和U規則是這樣沒錯,這部分我的敘述可能比較不恰當 12/23 05:41
→ forevertoy: 而B+D以39條這部分來看的話,確實判例是這樣,而較不 12/23 06:05
→ forevertoy: 適合之前所引用的19.3.4來說明此判例。 12/23 06:05
→ forevertoy: 而B+D以39條這部分來看的話,確實判例是這樣,而較不 12/23 06:10
→ forevertoy: 適合之前所引用的19.3.4來說明此判例。 12/23 06:10
推 linu3to: forever大,我想依據特殊狀況-犯規後還有犯規 12/23 12:11
→ linu3to: 依序去解釋所有事件的順序,而引用19.3.4是因為替補程序 12/23 12:13
→ linu3to: 在規則中有明確描述,而照原po敘述, 12/23 12:13
→ linu3to: 一開始的確只發生不合程序的替補,所以給予B。 12/23 12:14
→ linu3to: 那後續在B這個犯規發生的死球時間內,一連串的罰則同先前 12/23 12:15
→ linu3to: 所描述的相信沒有問題。 12/23 12:16
→ linu3to: 至於你疑惑的點不知道是不是"替補"走進場內這件事情? 12/23 12:16
→ linu3to: 老實說正式比賽由於動線及場地規劃皆會符合FIBA規定 12/23 12:17
→ linu3to: 所以基本上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 12/23 12:17
→ linu3to: 而由於一般大學或是社區比賽,受限於場地因素, 12/23 12:18
→ linu3to: 難免有各種奇怪的判例出現,而我們只是試圖用規則去解釋 12/23 12:18
→ linu3to: 理解規則的精神,藉由引用來描述整個事件的合理性, 12/23 12:20
→ forevertoy: 我明白你的意思,只是想說明其實像這種狀況發生時, 12/24 06:13
→ forevertoy: 要了解的是發生的人、時間、地點及結果,不該被其餘 12/24 06:13
→ forevertoy: 的說詞、動機而左右,也就是本文中的第一個括弧部分 12/24 06:13
→ forevertoy: ,這些都不會是判決需要考量的部分。替補這只是該球 12/24 06:13
→ forevertoy: 員的說詞,而非場上真實發生的情況,裁判可用作參考 12/24 06:13
→ forevertoy: ,但不能以此做判決的依據,所以我才會認為19.3.4做 12/24 06:13
→ forevertoy: 吹判依據似乎不太恰當 12/24 06:13
推 james21: 經過詢問後,應判B隊教練一個B,B隊替補員登記F離開球場 12/24 12:57
→ james21: ,之後宣判A一個U,以上淺見。 12/24 12:57
一般的大學系隊比賽沒有教練,所以登記B也會變成是該隊
隊長紀錄一個技術犯規,A的U或T是可以依照情況決定嗎
因為後續和其他朋友討論的想法
多半都是傾向公平為原則
也就是說如果原本可以得2分的情況下
被對方惡意阻擋,其罰則應該嚴重於2分
也就是至少1罰1擲,或是2罰1擲
在當下我會認為T是比較合理的吹判
但是也有朋友認為動手就是U/D起跳
※ 編輯: LBJtraveling (140.119.120.6), 12/26/2015 16:02:20
推 KOBEFAN: 剛發現D也可以判板凳席 所以其實B+D共3罰加球權就很公平 12/26 23:31
→ KOBEFAN: 但因為A的U是最後罰則 就變成A隊先罰完3球 B隊再2罰+球權 12/26 23:34
→ forevertoy: 其實樓主在尋找“公平”原則時,陷入了一個盲點,那 12/27 00:07
→ forevertoy: 就是A的“動手”。如果今天他不動手,B+D三罰+一擲, 12/27 00:07
→ forevertoy: 絕對是一個合法且公平的吹判。但是A動手了,縱使給他 12/27 00:07
→ forevertoy: U,他也沒有任何立場可以提出抗議,且規則的確是U/D 12/27 00:07
→ forevertoy: 起跳。也就是說規則給他的公平且得利的判決是被他自 12/27 00:07
→ forevertoy: 己搞砸的。 12/27 00:07
推 james21: B+D的話,B要怎麼合理解釋呢? 12/29 01:59
→ forevertoy: 請參閱39.3.1 12/29 16:14
→ LBJtraveling: 大致上理解各位的建議了 感謝各位 12/31 15:43
推 willsima: 參考苗栗籃球協會103.10.10(2014規則判例)19-20狀況 04/04 11:08
→ willsima: 說明,非法的進入或留在場內的球員必須離場,並且宣判 04/04 11:08
→ willsima: 該隊教練登記B犯規。額外球員比賽中所有得分有效,該球 04/04 11:08
→ willsima: 員發生的所有犯規被看作是球員犯規,列入該節球隊團犯總 04/04 11:08
→ willsima: 數。 04/04 11:08
推 willsima: 更正贏參考苗栗籃委104.01.24(適用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c 04/04 11:16
→ willsima: ase book) 04/04 11:16
推 k1230588: 板凳球員非法進入場內或停留於場內宣判球員離場 記B 02/22 03:29